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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20:58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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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特此公告。

附件一: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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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号| 物 品 名 称 |进 口 |
|---|---------------------------------|----|
|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 | |
| 1 |具和药品;金、银及制品;粮食、粮食粉 | 免税 |
|---|---------------------------------|----|
|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照相机、自行车、手| |
| 2 |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 |50% |
|---|---------------------------------|----|
| 3 |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100%|
|---|---------------------------------|----|
| 4 |烟、酒;汽车及其配件、附件 |200%|
|---|---------------------------------|----|
| 5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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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
第1号:免税
1.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2.粮食和粮食粉:包括米、谷,麦,米粉,麦粉,豆类及豆粉,薯类及薯粉,其它粮食和粮食粉,麸,糠。
3.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4.书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隶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5.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6.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税率50%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化妆品。
1.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3.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4.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5.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6.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带有计算器的手表及上述表用配件、附件。
7.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
8.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备和
冲洗用化学剂等。
9.香水,香粉,花露水,口红,指甲油,胭脂,粉底膏,头腊,头乳,面蜜,面油,眉笔,染发水,粉盒,粉扑,香水喷雾器等化妆品及化妆、美容、修指甲用工具。
10.电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包括电视机,电视、收音联合机,电视、收音、录音联合机,电视、录像联合机,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收音、录音联合机,收音、录音、电唱联合机,录音、计算两用机,收音机,收音、电唱联合机,带有钟、表或计算器的收音机,放
音机,收音、放音联合机,收音、放音、录音联合机,电唱机,各式录音带、唱片,麦克风、冷气机,空气调节器,复印机,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吸尘器,电风扇,电暖毯,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须刨,电动理发、整发用具,充电器,电插头,开关,交流电转换器,电度表,微波炉
,电烤箱,各种电炉,电灶,吸油烟机,洗碗机,电饭煲,电锅,电壶,电热水瓶,电动搅拌机、打蛋机、磨碎机及其它电动食品加工器,应急灯,灯具,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加湿机,家用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其它电器用具(其它税号列名的除外),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第3号:税率100%
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1.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
2.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摩托车,摩托自行车,马达车,摩托艇,发动机,摩托车用外胎,化油器,车尾灯,刹车盒,时速表,头盔,蓄电池,挡风玻璃,车头灯罩,转向灯,大车链,小车链,活塞,反光镜,刹车线,活塞环,内胎,火花塞,后备箱,其他配件、附件。
第4号:税率200%
烟、酒,汽车。
1.烟、酒:包括香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嚼烟,鼻烟,碎烟,烟梗,烟末,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擦的药酒归入税号第5号)。
2.汽车及其配件、附件。
第5号:税率20%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1.医疗器材:包括纱布,药棉,橡皮膏,羊肠线,尼龙外科缝线,听诊器,血压计,助听器,假眼,假手,假腿,假牙,镶牙金属片及其它镶牙、补牙材料,牙科用具,注射针、管,体温计,保健带,温灸器,针灸针,子宫托,疝气带,胃下垂带,人造肛门便袋,医用扁马桶,医用
橡胶气垫,橡胶卡尿管,X光胶片,X光室用铅胶围裙、护目镜,医用额镜,五官检查器,哮喘喷雾器,电动按摩器,心脏起搏器,金属肱骨头,紫外线灯,各种医用试纸,各种X光造影针、片剂,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及专用零件。
2.科学仪器:包括游标卡尺,分厘卡,精密厚薄规、螺丝牙规,经纬仪,水平仪,平板仪,求积仪,万用曲线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3.药品和制成药品:包括各种治疗及预防用的片、丸、针、粉、膏、剂,各种抗生、抗菌的片、丸、针、粉剂等,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狐臭药,中成药丸、散、膏、丹、浆、水,各种药用油、药品原粉,化学药品,脱毛药,生发剂等。
4.动物药料和香料:羚羊角,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熊胆,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干,龙骨,龟板,穿山甲片,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象牙丝,斑螯,全蝎,蜈蚣,姜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山羊血,龙
涎香,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药料、香料。
5.植物药料和香料:包括豆寇,豆寇花,肉豆寇,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杞子
,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椒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香料。
6.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等。
7.农药: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化学肥料等。
8.蔬菜、果品类:包括各种鲜菜、干菜,制过菜菌菇,金针菜,马铃薯,鲜果,干果,制果等。
9.肉、蛋、乳类:包括各种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奶油,代乳粉,人造奶油等。
10.水产、海产品类:包括各种鱼及鱼制品,虾、蟹、虾米,蚝干,淡菜,海带,紫菜,石花菜,洋菜等。
11.燕窝,鱼翅,海参,海茄子,鲍鱼,干贝,干带子,鱼肚,鱼唇及罐头装的上列物品。
12.子仁类:包括薏仁米,西谷米,芡实,芝麻,花生,杏仁,瓜子,莲子,白果,松子,核桃仁,香榧子及其它子仁(农作物种子归入税号第1号)。
13.食糖、食油、调味品类:包括各种食糖,糖精,葡萄糖粉,各种食用动、植物油,味精,胡椒,芥末,虾羔,香料粉,盐及其它调味品。
14.其它食品类:包括各种糖果,糕点,密饯、饼干,面包,面饼,面条,通心粉及其它粉、面制品,麦片,藕粉及其它淀粉,鸡汁,牛肉汁,各种汤粉,腐竹,甜竹,豆腐粉,腐乳,豆豉及酱,粉丝,百合干,发菜,蜂蜜,果子酱,蛤士蟆油干,槟榔粉,桂花蝉,黑木耳,白木耳
,鱼胶片,鱼子,虾子,龙虱,红曲,红糟,酒药,发酵粉,各种动物筋,以及其它散装、罐装、瓶装、咸、淡、腊、腌、干制、熏制,糖制的生熟食品等。
15.饮料类:包括茶叶,茶精,咖啡豆、咖啡粉,咖啡精,可可豆,可可粉,好立克,阿华田,美露,麦乳精,杏仁霜,乐口福,菊花晶,竹蔗茅根精,果子汁,果子露,汽水,矿泉水以及其它散装、罐装、软包装、瓶装的饮料等。
16.补品类:鹿茸片,鹿茸粉,西洋参,红参,石柱参,白皮参,参尾,参芦,参须,参末,参片,参粉,参段。
17.电子计算机:包括微型计算机及其他各种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18.打字机:包括打字机,电传打字机,电子打字机,电动打字机,打字带,其他配件。
19.体育用具:包括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航空、航海模型专用小马达,各种体育用球、球拍、乒乓球网连架,各种体育用鞋,冰刀,扩胸器,握力器,护腕,护身器,各种棋类,棋盘,各种材料制游泳衣、裤、帽、救生背心,游泳圈,游泳蛙脚,小口径步枪,猎枪及子弹,汽枪及
子弹,其他体育用具。
20.厨房用具:包括手动绞肉机、压面机、打蛋器、胡椒机、厨房用的陶器、瓷器、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煤油炉,各种材料制的锅、碗、餐具等。
21.乐器:包括钢琴,电子钢琴,风琴,手风琴,小提琴,电子琴,口琴,三弦琴,七弦琴,曼陀林,吉他,黑管,京胡,二胡等各种中式弦琴,锣,钹,鼓,笛,笙,箫,节拍器,定音器等。
22.各种橡胶、塑胶制器: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白绉片,生胶片,补胶,海绵,废轮胎,蛇管,机器皮带,塑料花卉,钮扣,塑胶布、线、盒、桶、席,有机玻璃制品等。
23.刃具:包括合金刀头,车刀钢,钻石钢,铣刀,麻花钻头,锯片,工业钻头等刀具、刃具。
24.工具:包括千斤顶,锤子,螺丝板,螺丝绞板,螺丝公,螺丝母,线规,玻璃割刀,锉刀,螺丝刀,雕刻刀,刮刀,切纸刀,修表工具,木刨,木刨壳,刨刀片,刨刀夹,钢直角曲尺,手锯,活动板锯,锯架、斧,凿,钳子,胸钻,手摇钻,砂轮,油石,喷漆器,铁皮剪,打包
机,电烙铁,测电笔,电头,电刨,电泵等小型工具。
25.手用农具:包括农用喷雾器,割草机,园艺剪,镰刀,锄头,铁铲,犁、耙,镐等。
26.文具用品类:自来水笔,活动铅笔,伸缩教笔,圆珠笔,毛笔,铅笔,腊笔等各种书写用笔,练习簿,活页簿,照相簿,集邮簿,活页夹,信纸,信封,日历,月历,立体画片,复写纸,复印纸,各种纸张,三角尺,塑胶尺,放大镜,绘画用水彩,油画颜料,订书机,打洞机,
算盘,手摇、电动削铅笔器,誊写钢板等。
27.日用品类:包括观剧用望远镜,各式眼镜,眼镜片、架,隐形眼镜片,打火机,打火机油,火石,丁烷贮气管,烟斗,烟嘴,爽身粉,痱子粉,洗衣粉,香皂,肥皂,药皂,皂粉,牙膏,牙粉,牙刷,洗发皂,洗发水,剃须膏,哈蜊油,甘油,凡士林,润肤膏,梳子,衣刷,发
夹,别针,伞,热水瓶,镜框,缝纫机,毛衣编织机,缝衣针,编织针,手杖,普通手电筒、电池等。
28.鞋靴类: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拖鞋,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29.五金类:磅秤,钢卷尺,直钢尺,锁,螺丝钉,铁钉,铜钉,铰链,铁桶,开罐头刀,剃刀,剃须刀片,指甲钳,剪刀,菜刀,小刀等。
30.家俱: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俱、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31.其它杂货类:包括水表,煤气表,演戏用彩色面油,头饰,铱金粒,活植物,化学合成香精,煤油,润滑油,油漆,油毛毡,墙纸,染料,铜金粉,铝银粉,增白剂,凡立水,去污粉,滤纸,虫胶片,白蜡,蜡烛,酒精,砂布,砂纸,矿工安全灯,风灯,电焊用深色玻璃片,地
衣品,地砖,地板革,地毯,挂毯,各种材料制手提包,书包,提箱,衣箱,旅行袋,公文包,钮扣,玩具,樟脑饼,钓鱼用具,尼龙鱼丝、鱼网,汽球,各种胶,牛皮筋,蛇皮,帆布机器带,手动理发用具,影印真迹画册(教学用的归入税号第1号内),字画,邮票,火柴商标,象牙制
品,首饰钻石,珠宝饰物。
32.其它未列名物品。



199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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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5年6月2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14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含蔬菜生产基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监督等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养护、质量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市人民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时,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和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五)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的试验示范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六)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划分为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熟土层深厚、土壤质地良好、地力上等,产量高和作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设施、基础设施好,无污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熟土层较厚、地力中等,产量较高和作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设施、基础设施较好,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级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村、社具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面积、保护地块。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标志规格、内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技术问题按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各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进行基本农田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除依法缴纳税费外,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田,已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造地费必须纳入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列收列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

(一)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3—15倍;

(二)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

(三)蔬菜生产基地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市区的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为10倍。

第十九条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发建设;

(二)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和保护;

(三)中低产田的改造;

(四)基本农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五)蔬菜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造地费的使用由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列支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计划、财政等部门提出新菜田开发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建设,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资金投入,除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外,土地出让金不低于10%的比例和耕地占用税均应当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中远郊建立新蔬菜生产基地。近期将要占用的菜田不再投放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二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其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由原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收回,并重新用于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二)建窑、建坟和非农业生产性建房;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四)擅自倾倒垃圾、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毁坏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农田防护林,排放对农田有害的污水;

(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无正当理由未组织耕种的,由用地单位缴纳闲置费;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造成荒芜的,收缴荒芜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兴修水利,增施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位置、利用类型和地力分等定级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同时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配方施肥等农业科技服务。

第二十七条实行地力补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并按承包合同规定予以奖惩。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验收时,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蔬菜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灌溉污水的,必须向同级农业、蔬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有关资料,经监测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向基本农田施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负责所在村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承包经营人是该农田的保护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本农田保护人有开发利用基本农田和制止任何毁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行为,有权纠正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按违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转为非耕地的;

(五)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修建非农业生产性用房或者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单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或者闲置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处以非法占用款额的3倍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十八条拒绝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基础设施补偿费、闲置费和荒芜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污水,造成基本农田污染和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蔬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赔偿经济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罚款。

第四十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破坏基本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农田防护林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长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长春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作为“半边天”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所担任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女性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仍时有发生,不容忽视。以蒙山县检察院近年来查办女性犯罪案件7件7人案件为例。通过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对策。

  一、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

  1、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人们心中,女性往往是温顺与善良的代名词,因此女性一旦涉足职务犯罪,极容易被忽视,加上爱面子和胆小怕事的本性,女性实施犯罪后的惧怕心理会比男性更为强烈,她们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因此女性犯罪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从工作岗位看,7名职务犯罪女性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2名,事业单位职工1名,国企业职员4名,而且多为财会人员。7名女性犯罪分子中4名是出纳员或会计员,占57%。

  2、从作案手段看,多是伙同他人作案。7名女性职务犯罪分子中有4人均是伙同同事或自己丈夫共同犯案。1宗案件连续作案3个多月;涉案金额较大,一发不可收拾。如蒙山县新华书店出纳员何某与其丈夫里应外合,在2008年3、4、5月份短短3个月时间多次挪用蒙山县中小学课外读物及教材款112931.55元给丈夫做金银首饰、古董生意,最后夫妻俩双双落得在法庭受审的可悲下场。

  3、7名职务犯罪女性中,2名是科级干部,1名是事业干部,其余4名均是职工。

  4、从年龄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30岁至50岁之间,其中30岁至40岁的3人,40岁至50岁的4人。可以说,30岁至50岁是女性职务犯罪的高发期。

  5、高学历犯罪占较大比例。大学1人,大专3人,中专2人,只有1人是初中文化,高学历犯罪从犯罪学上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一种表现产物,学历越高越有机会参与更高的管理岗位,如果其一旦犯罪,其犯罪手段自然表现为高智商犯罪。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被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者大多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的虽然文化程度较高,但平时极少学习法律知识,因此法律意识薄弱,罪与非罪也分辨不清。

  2、单位管造了便利条件。事实证明,健全的财务、保管制度是防止职务犯罪的有力手段。但从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案件看,单位财务监督失控,如有的单位设立小金库、帐外帐,有的单位收款不报帐。

  3、心存侥幸的心理作祟。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分子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自以为所做的犯罪天衣无缝、无人知晓,于是利令智昏,做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事。      

  4、吃亏补偿心理。上述女性职务犯罪者心态严重失衡,认为自己的贡献多,收入少,产生吃亏心理,从而为敛财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一定职权的女性在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想到即将退居二线,认为自己为公奋斗了一辈子,得到的报酬却有限,于是出现了“一辈子为公,偶尔几次为私不应该是腐败性质”的想法,便在补偿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

  三、女性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道德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提高妇女特别是职业女性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她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使到职业女性在工作中作出成绩,作出贡献的同时,又要使她们知法懂法,依法按规办事。

  2、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单位规章制度。现今各单位的会计、出纳等工作多由女性负责,认为女性在理财方面比较可靠,正是出于对女性的信任,往往疏于管理,加上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查处的几宗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正是由于对女性的过于信任,放松监管,导致她们大肆侵吞,挪用国家财产,成为硕鼠。现实证明,失去监管的权力最容易滋生腐败。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完善的财经制度是防范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基础条件。

  3、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对于职务犯罪,要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因为是女性犯罪而心慈手软,姑息养奸,在案件的处理上应与男性一视同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同样也适用于女性,通过强化办案,加大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力度,以打促防,使到有犯意的人员警钟长鸣而不敢以身试法。

  4、选贤任能,选好单位领头人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从查处的案件看,无论是国有公司还是国家机关,都是因为单位的一把手先起犯意,下面的人才“马首是瞻”,同流合污的。可见,选好一个政治思想好、能力强、素质高的一把手以及一个团结、廉政的领导班子,对于加强单位的廉政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5、纪委、检察、监察、财政、审计、司法部门与相关单位共同举办个案预防研讨会,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深入研讨,把传统的置后预防变为主动事前预防,使预防关口前移,强化内部预防机制。适时邀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同志讲授法律知识课,如财经纪律、会计法,公司法、刑法等等,走访了解相关单位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检察院在查处女性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制度,要注意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女性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要分析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规律、特点、动态、寻找预防对策。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有利于党委、人大、政府抓早、抓实,研究对策,起到防微杜渐作用。同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的讨论,并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跟踪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法律、政策、教育、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铲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作者系广西蒙山县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