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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29:34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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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粮食清
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做好2009年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全面查清库存粮食
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真实情况,确保我州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
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
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自治州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地方储
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
库尔勒直属库)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

  (二)库存粮食帐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银行资金帐
的帐实相符、帐帐相符情况,帐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
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帐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
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
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
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
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
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
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
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 每个县市自查阶段选择1-2家在当地
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州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州成立了由分
管领导任组长的自治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巴政办发〔2009〕
12号,以下简称“州级领导小组”),由州粮食局、发改委、 监察局、
财政局、农业局、 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二师发改委、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巴州分行、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等11个单位组成。

  州级领导小组在州粮食局下设办公室,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自治州清仓查库工作。二是
制定自治州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自治州具体
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 四是汇总自治
州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
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
并配合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

  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业务一组、业务二组、业务三组和案件
核查组等专项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拟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检查方法并负
责统一部署和实施;草拟最终工作报告,协调相关工作,负责培训及
文件管理和宣传、后勤工作。

  由州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州粮食局办公室、计财科和州发改
委经贸外资科、州财政局经建科、州农发行客服部、中储粮库尔勒直
属库仓储科参加。

  业务一组。负责清仓查库数据统计、报表合并以及承储点数据分
解、汇总和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由州粮食局综合业务科负责,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仓储科参加。

业务二组。负责实物检查,对全州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帐务按时
做好自查、普查和质量抽检工作,提出普查方案,形成工作报告。

由州粮食局军粮办负责,州粮食局计财科、州质监局质监科、州农
业局生产科、州审计局经贸审计科、州统计局业务科以及中储粮库尔
勒直属库仓储科参加。

业务三组。负责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的检查,粮食库存与政策性贷
款的审核以及自治州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和管理。

由州粮食局计财科负责,州财政局经建科、州审计局经贸审计科、
州农发行客服部参加。

案件核查组。负责组织清仓查库期间重大案件的核查和督办各地
对举报案件的查处。

由州粮食局纪检组负责,州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州审计局经贸审
计科参加。

  (二)各县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粮食行
政管理、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
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
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
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
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
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
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州级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
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州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
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和天山粮油
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查由州级领导小组督导,普查按照在地原
则由州级领导小组负责。从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和天山粮油购销储备
有限责任公司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负责向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库2009年
3月末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和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
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州粮食局负
责向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
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
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送达各
普查小组。

  州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帐资料
(分品种、分性质)。

  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
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自治州人民
政府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
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
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
为下一步州级普查、自治区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普查采取州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
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
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抽调参加州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
的普查工作。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中储粮库尔勒直属库、州粮食局直属
企业综合交叉进行普查。各普查组组长由州级领导小组成员担任,普
查组组成人员由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自查、普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
查方法》执行,由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均要成立粮食清
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在2月27日前报送州级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2009年2月底前出台自治州实
施方案,并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
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
案,并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初,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参加
复查、普查和督导企业自查的检查人员,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以
自治区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
年3月中旬,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州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培训。
2009年3月下旬,州、县市人民政府要与国家、自治区同步完成清仓查
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州、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
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
帐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
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
具。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
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于4月10日前上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
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
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
及分仓保管帐、保管总帐、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帐表、原始凭
证等帐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
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
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
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
展。 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全州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
大的企业。 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州级
普查结果应于4月20日前汇总上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州、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
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
报告。

  州、县级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
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
查认定的帐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
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
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
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20日前,州级领导小组向区级领导小组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
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包括县级自查和州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6月
10日前,州、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
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
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
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
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
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
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
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
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
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
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
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
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
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
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
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
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
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
帐,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
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州、县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
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县市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
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
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
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
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
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自治州监察局举报电话:2610779

  自治州审计局举报电话:2610035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县市、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
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
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
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粮食储备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
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区级粮食库存、州级粮食库存以及县市级
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州、县级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保
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
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
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自查阶段经费由县级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使用。普查阶段经费由州
级领导小组安排使用。自查、普查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
原则,安排使用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
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
财政部门如实申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
企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
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州、
县级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
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
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此次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
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
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
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
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
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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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29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交通部 财政部等


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现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希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厅)抓紧会同财政局,结合本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施行。如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拟定的实施办法于今年内先行试点,以便总结经验。
  关于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应按国务院国发〔1978〕158号文件规定执行。有的省、自治区渡口多、公路线长、车辆较少,征收的养路费在按规定使用范围确有不足,需要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时,经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 报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一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养路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厅)和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局)指定所属单位设置机构及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办理,并由省交通局统一管理。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征收养路费。


第三条 凡领有牌证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下同)、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 对下列车辆(包括拖拉机,下同)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普车;
  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除外)自用的车辆;
  三、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四、市区内公共汽车、电车;
  五、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环境保护车等;
  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七、在提运途中的国产及进口车辆;
  八、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从事农、副业生产的非营运车辆;
  九、经省交通局核准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须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条 养路费的征收办法:
  一、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及其它部门的出租汽车,按营运收入总额和规定的费率计征。
  二、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车辆及交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 (畜力车按套或大、小型)和规定的费额计征;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 汽车拖带的挂车减半征收; 拖拉机比照汽车费额按发动机每二十匹马力折合一吨位计,其挂车不另征费。
  三、下列单位自用车辆按月按费额减半征收,但在参加营运时仍征全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客货汽车及拖拉机;
  (二)国营农(牧)场自用的拖拉机;
  (三)农村人民公社所属企、事业自用的车辆。
  四、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拖拉机按汽车费率或费额的百分之四十计征,畜力车减半征收,其参加营运的汽车仍征全费。
  五、对重型汽车,核定载重十吨及以下的征全费,超过十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
  对大型拖板车,核定载重二十吨及以下的折半计征,超过二十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计征。对超过四十吨的大型拖板车,也可按旬或按费率计征。
  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六、凡有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 可根据其车辆跨行公路情况适当减征, 减征比例为费额的百分之二十至六十。
  七、停驶车辆应向征费单位办理报停手续,报停后停征养路费。对中旬和下旬启用的车辆,可分别按月费的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征收。


第六条 对于跨省、市、 自治区(以下简称省)行驶的车辆, 由车籍所在省征收养路费,省际之间互不征收。调驻他省的车辆,从次月起由他省征收。


第七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简化征费手续, 便利有车单位, 在同城范围内收取养路费,通过银行按照托收无承付结算的规定办理;异地间可通过汇款汇交。省以下各级征收单位应将全部收入存入在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 不准动
用, 定期上解省交通局。


第八条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认真地宣传和执行征费政策,做到应征不漏,以保证养路费征收任务的完成。
  有车单位应按规定主动缴费,不得拖欠、拒缴,对拖欠的可课以滞纳金。如有瞒报营运收入,少报载重吨位,假报使用性质,以及涂改、转借、顶替票证等行为,一经查实,除照章补缴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以罚
金。


第九条 养路费的使用范围规定于下:
  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
  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
  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第十条 养路费的分配使用,应贯彻“全面养护,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积极改善”的方针,首先保证干线公路和需要, 适当安排一般公路的必要支出; 尽先安排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在保证路况良好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改造现有公路的支出;养路工程费应占总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各项支出均须按计划和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各省交通局要编制养路费的年度收支计划报送省计委核定,编制养路费的年度预、决算报送省财政局审核,同时均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在核定的年度计划下达执行过程中,如养路费收支数字增减较大时,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收支计划。
  各省用养路费安排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改建工程及发展机械化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省计委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安排供应。


第十二条 养路费的年终余额,均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用和平调。


第十三条 养路费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 切实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对超越范围使用的,应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四条 各省交通局应会同财政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本省的实施办法,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六0年交通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养路费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