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管理工作办法
计划生育委员会 等
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管理工作办法
1981年11月30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避孕为主、切实做好和改善避孕药具生产、供应、发放、管理工作、提高避孕药具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搞好避孕药具的生产、供应、发放、管理工作,是实行计划生育落实人口规划的重要物质保证之一,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医药管理局及医药公司必须加强领导,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设专人具体负责,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定期开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抓好组织建设、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宣传使用避孕药具的科学知识工作。
二、计划编制
避孕药具年度计划,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为主,会同医药管理、卫生部门共同编制。要以下列情况为依据:
1.参照年终报表,预测下年新增加的用药具人数;
2.负责跨供的数量;
3.预计库存量(合理周转库存一般二级站为一季度量、三级站为二个月量);
4.城镇医药、供销部门发放及辖区驻军、国家直属企事业单位供应数量。
各省市自治区的计划要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填写,与医药部门衔接后,于头一年8月上旬分别报送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表的格式见附表)。
地区间跨供计划,由被跨供地区的省、市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和医药供应部门衔接后,按要求报送负责跨供省市级的计划生育部门和医药部门,并抄送给有关部门。
各地驻军、随军家属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所需的避孕药具,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安排。
三、避孕药具管理
避孕药具是国家的财产,要注意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统一由各级医药供应部门视同有价商品一样经营管理,分配计划统一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药供应部门按照计划组织调拨。需要报损的避孕药具,应查明原因,按照有价商品报损手续及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避孕药具的购进、调入、供应、发放、调出、库存的统计,由医药一级站和各省、市、自治区医药公司为主,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每半年(7月底报)、年度(次年1月底报)按规定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报送一次(格式按北戴河会议纪要附表)。
经营管理费,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一律凭有收货单位(系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盖章和收货人签字的避孕药具实物收据结算。对于医药供应部门不按分配计划调拨的,计划生育部门不付经营管理费;计划生育部门不按时报送计划的,医药部门有权拒拨。
未经三级站、四级站代批、零售门市部发放的避孕药具,不付经营管理费。
有收购任务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医药公司、医药站,每季度将避孕药具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和年度(二、四季度为半年和年度)将避孕药具购、调、存情况分品种、规格、数量和调给对象报送中国医药公司汇总后,送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收购单位在调运时,要及时均衡地执行合同,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优先安排调运,可以适当多留些库存。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购计划,变更计划时要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审批;调拨计划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可拒付收购款和经营管理费。
每年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视情况共同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避孕药具生产、收购、分配衔接会议。各省、市、自治区也要定期召开避孕药具供应会议。
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满足广大育龄夫妇的需要,减少积压和浪费,扭转当前一部分人感到领取避孕药具不方便的问题,从1982年起,拟对硅油避孕套等少数品种,由免费供应改为商业有价经营,门市部领取收费,差价国家补贴,具体供应办法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避孕药具发放
避孕药具发放,应尽量减少流通环节,方便群众,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发放,达到物尽其用,防止积压和浪费。医药部门调入的避孕药具,要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
地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应根据省分配计划,下达一次分配计划到县,再半年调剂一次,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地区的分配计划,应按季向县医药供应部门提出分配计划,县医药部门按照县计划生育部门的分配计划,通过计划生育、卫生、商业、供销部门发放,县医药供应部门要负责存放和保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医药二级站直接将药具定期送到县计划生育部门,县以下由公社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按登记的用药具人数,发送到大队计划生育队长、妇联主任、赤脚医生,再送到育龄夫妇手里。因各地情况不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文精神,变通办理。
城镇避孕药具零星发放,要本着方便群众,保证供应的原则来设置网点和安排好货源。医药门市部要建立专柜做好零星发放。但在门市部每次发给个人使用的数量不宜过多。
外宾所需避孕药具的收费标准应高于国内现行价格的一倍,售量不得超过半年量,所收经费由售货部门收取使用。特殊情况按外事部门规定办理,避孕药具出口贸易必须商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同意。
五、提高产品质量
避孕药具的质量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医药收购部门不得收购。对于确因生产单位造成的严重质量问题,经县以上医药部门审查出示证明,工厂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承担生产任务的省、市和单位,要均衡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六、做好避孕药具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
计划生育、卫生、医药部门要加强对避孕药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地宣传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和科学知识,使群众能够掌握正确使用避孕药具,达到节制生育的目的。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对避孕药具生产、管理、供应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那些不负责任,严重失职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制裁和必要的处分。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促进,不断提高避孕药具管理水平,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发〔2003〕13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豫县、泗阳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
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与保护工作,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各类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二)城市各类绿地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
(三)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绿地,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社会共建”的绿地建设保护方针。
(四)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为:南至徐宿淮盐高速公路与宿邳一级公路;北至骆马湖与新沂河;东至洋河与宿沭一级公路间的快速通道,包括洋河镇区及宿豫县化学工业园区;西至皂王公路(皂河-王官集)及通湖大道以西1.0公里,总面积约530 平方公里。
二、保护的规划绿地类别
(五)现有的林场、果园的保护规划
规划区530km2范围内一切现有的经济林、用材林、森林公园和果园。
(六)生产绿地保护规划
生产绿地是指生产供城市绿化所用的苗木、草坪和花卉的圃地。生产绿地建设应立足于现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生产高品质园林绿化苗木。
按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文件)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应占建成区面积的2-3%。根据我市现状,结合园林绿化长远发展目标,此次规划市区生产绿地为140公顷,占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2%,并力争使苗木自给率达到80%以上。
(七)道路河道绿化的保护规划
1.道路、河道绿化保护的绿地主要为道路、河流、高速公路、城市外环线的绿化带。其中国道每边宽25米,省道每边宽20米,县乡道路每边宽15米,高速公路每边宽50米,城市外环线每边宽10米。古黄河、京杭大运河两岸城区段按 古黄河风光带和京杭大运河风光带的规划执行,其余地段除用于建设公共绿地外,均设置30-200米宽的防护林。沿民便河、顺堤河等河道两侧均设置30-100米宽的绿化带。
2.规划城区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对城市综合景观起重要作用的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景观路,其绿化率不低于35%。其余道路规划为一般绿化路,其中主干道绿地率≥25%,次干道≥20%,支路要求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3米。
(八)防护绿地的保护规划
1.环城东路、十支渠路、环城南路结合周边农田林网、果园、苗圃设置的80-100米宽的防护林,环城北路北侧设置面积较大的生态防护林。
2.运河路、庐山路、威海路两侧结合道路绿化形成的20-30米宽的防护隔离带,其他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相应设置的至少20米宽的防护隔离带。
3.高压线走廊下规划的40-60米宽的防护林,220KV、110KV变电所设置的80-100米宽的防护林带。
4.水厂、污水处理厂规划达到≥10米宽的防护林。
5.老城区已建成的有污染的企业,其采用有效措施在厂区边缘相应设置≥5m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公共绿地的保护规划
1.公园(含纪念性公园)(详见附表一)
(1)马陵公园:位于黄河路与幸福中路之间,面积为13.47公顷,集休闲与革命教育为一体的纪念性园林。
(2)项里公园:规划范围东起运河堤,西至黄河南路,北起项里南路,南至饮马堤,总面积约35公顷,富含古文化气息的综合性历史文化公园。
(3)三闸公园:位于三闸下游之半岛上,总面积约11公顷。以植物和运河景观为特色的公园。
(4)振兴公园: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厦门路南,规划面积约15公顷,以现代手法突出科技气息的综合性公园。
(5)城北公园:位于城市旧城区黄河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处,规划面积13公顷,以园林手法构筑的休闲娱乐场所。
(6)世纪公园:位于新城区青海湖路西延伸线南侧,十一支渠西,规划面积约41公顷,市级综合性公园。
(7)动物园:位于新城区厦门路延伸线南侧,十一支渠西,占地面积约28公顷。
(8)芳华园:位于河西区洪泽湖路西延伸线南侧,环城西路以西,面积约10公顷,以植物造景为主,形成环境优美的植物园。
(9)河西公园:位于河西区威海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处西侧,占地面积约12公顷,以休闲为主体的开放性城市公园。
(10)桥头公园(含1号、2号、3号):规划沿用现有的运河风光带规划。分别规划带有历史特征、工业秩序和富有田园情趣的公园绿地。
(11)皂河乾隆行宫风景区:以皂河水乡古镇为特色,以乾隆行宫为主体的综合性旅游公园,总面积约12.67公顷。
2、街头绿地(详见附表二)
(1)宿豫新区
S1-1金沙江路与燕山路交叉口东南角(4.32亩)
S1-2金沙江路与五台山路交叉口东南角(3.73亩)
S1-3金沙江路与恒山路交叉口东北角(2.065亩)
S1-4金沙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2.92亩)
S1-5金沙江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北角(5.4亩)
S1-6金沙江路与黄山路交叉口东北角(6.3亩)
S1-7长江路与五台山路交叉口西北角(4.5亩)
S1-8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3.6亩)
S1-9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西南角(7.2亩)
S1-10长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南角(3.7亩)
S1-11长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西南角(3.7亩)
S1-12长江路与庐山路西北角(5.04亩)
S1-13珠江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12亩)
S1-14珠江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12亩)
S1-15珠江路与燕山路交叉口东北角(3.74亩)
S1-16珠江路与泰山路西北角(27亩)
S1-17-宿豫市民广场(172亩)
S1-18东世纪大道与天山路交叉口西南角(1.86亩)
S1-19东世纪大道与五台山路交叉口西北角(2.7亩)
S1-20东世纪大道与庐山路交叉口西北角(2.2亩)
S1-21黄浦江路与天山路交叉口东南角(26.7亩)
S1-22黄浦江路与五台山路交叉口西北角(2.3亩)
S1-23黄浦江路与恒山路交叉口(2.1亩)
S1-24黄浦江路与庐山路交叉口处(教育园区内)(120亩)
(2)老城区
S2-1饮马堤路与项王西路西北角(20.25亩)
S2-2河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15.195亩)
S2-3天之水之西南角(13.4亩)
S2-4黄河路南路与项王中路交叉口西北角(3.89亩)
S2-5黄河路南路与项王路交叉口东南角(5.81亩)
S2-6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西南角(3.57亩)
S2-7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西北角(3.08亩)
S2-8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东南角(4.65亩)
S2-9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东北角(4.0亩)
S2-10幸福北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东北角(38.82亩)
S2-11幸福北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6.84亩)
S2-12幸福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7.632亩)
S2-13幸福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4.56亩)
S2-14幸福北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南角(2.1亩)
S2-15幸福路与市府东路交叉口西北角(2.38亩)
S2-16幸福路与项王路交叉口西北角(3.075亩)
S2-17幸福路与项王路交叉口西南角(4.995亩)
S2-18矿山居委会南侧荒地(21.6亩)
S2-19矿山居委会西侧地块(3.76亩)
S2-20矿山路与环城路交叉口西北角(5.198亩)
S2-21凤凰路与马陵路交叉口西北角(2.7亩)
S2-22凤凰路与马陵路交叉口东北角(2.34亩)
S2-23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13.86亩)
S2-24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4.725亩)
S2-25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6.435亩)
S2-26运河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3.069亩)
S2-27运河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3.48亩)
S2-28运河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北角(3.83亩)
S2-29运河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南角(2.35亩)
S2-30宿豫县供电局南侧空地(7.45亩)
S2-31 运河路与马陵路交口东北角(3.46亩)
(3)新区
S3-1环城西路与微山湖路交叉口(139亩)
S3-2发展大道、环城北路、宿支路围合三角区(75.3亩)
S3-3环城西路与青海湖路东北角(15亩)
S3-4环城西路与大连路东北角(14.25)
S3-5世纪大道与微山湖路东南角(2.5亩)
S3-6世纪大道、徐淮路、顺堤河围合三角区(11.2亩)
S3-7平安大道与洪泽湖路东南角(6.5亩)
S3-8平安大道与洞庭湖路西南角(2.5亩)
S3-9平安大道与微山湖路西南角(5.5亩)
S3-10平安大道与青海湖路交叉口西北角(3.75亩)
S3-11浦东路与顺堤河交叉口东北角(10亩)
S3-12平安大道、厦门路、顺堤河围合地块(70亩)
S3-13平安大道、汕头路、民便河围合地块(10亩)
S3-14人民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西北角(9.94亩)
S3-15人民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东北角(21.0亩)
S3-16人民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东北角(20亩)
S3-17汽车南站、威海路两侧城中广场(150亩)
S3-18黄山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东南角(1.83亩)
S3-19府东路与洪泽湖路交叉口东北角(11.9亩)
S3-20发展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西北角(3亩)
S3-21发展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东北角(3亩)
S3-22发展大道与厦门路交叉口东南角(5亩)
S3-1发展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120亩)
S3-23环城北路与宿支路交叉口东侧三角区(29.7亩)
S3-24西郊菜场与黄运西路交叉口西侧(12.25亩)
S3-25富康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四角(17.5亩)
S3-26河滨路与大连路交叉口西北角(1.45亩)
(4)宿城新区
规划保护20处街头绿地,总面积约420亩。具体待定。
(5)洋河镇(约50亩)
皂河镇(约30亩)
中心广场、新镇政府广场
晓店镇(约30亩)
三角绿地
(十)居住区与单位庭院绿化的保护
(1)居住区绿化标准
新建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模组织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2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80%。
(2)单位庭院绿化标准
新区建设的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高层绿化、垂直绿化或异地补绿的方式,使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三、规划保护实施措施和管理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市建设(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要通力协作,定期发布病虫害防治及浇水、施肥、修剪等信息,及时进行绿化管养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定期对市区绿化管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市监察局、市级机关工委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的督查与考核。
(二)明确任务,加大推进力度
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春季、秋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明确绿化建设、管养任务与责任单位,报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保质保量地完成绿化工作任务,力争早日实现园林城市建设目标。
(三)强化管理,落实管养任务
城市所有绿化工作必须坚持“三高”、“三化”,即规划设计的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建设施工的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认真执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三三三一”付款方式;切实履行绿化管养工作;确保绿化建一块,亮一块。
(四)严格标准,实行绿线制度
坚持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建设。
四、奖励和处罚
(一)对于遵守细则规定、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处所造成损失1-3倍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即损坏树木、花卉的根、茎、叶、土壤等,随意践踏、挖掘草坪、地补植物的行为;在树木花草周围乱弃废物、排放毒气和设置营业摊位,在树木上系绳、晾晒衣物、订钉等损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擅自修剪、砍伐、擅自移植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同意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15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