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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28:21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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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了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加快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建设,确保城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规范性和效益性,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和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12号和京政办发〔2000〕2
0号),制定本办法。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的办法。
2、坚持工程项目资金合同管理的原则,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要由区县与建设单位签定项目资金使用合同。
3、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确定后,不能随意变更,突破预算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范围、标准
1、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亩5000元标准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过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
2、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市财政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
3、新村建设在4年内完成的,市财政将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规模按新村建设的行政村实有人口计算,每人1万元。市财政对贷款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乡(镇)、村按1:0.5的比例建设自住房和商品房的,贴息时间为6个月;完全只建农民自住房的
,贴息时间为24个月;对不使用贷款进行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上述贷款利息额的资金补贴。
三、绿化隔离地区市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1、当年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所需市补助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依据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绿化任务安排的文件,将启动资金的50%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其余50%待市验收后,依据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对验收结果的批复件拨付。
2、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绿化工程的养护费,市财政局依据城市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检查验收后的批复件,将市财政的养护费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3、对新村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市财政局依据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批复件,将市补助的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四、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1、区(县)、乡(镇)政府要建立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资金专项帐户。所有专项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必须全部存入专项帐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市财政局要依据有关政策及时拨付资金,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区(县)财政局要建立资金定期检查制度,监督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合法性。
4、每半年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分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局需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城市隔离地区建设绿化补助资金、城市隔离地区绿化养护费、建房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年终向市财政局报决算。
5、按照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对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确保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效益高,市场管护机制落实的好的单位给予表彰,检查中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回补助资金。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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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豫政文〔1994〕236号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以指防劫、防盗、防破坏为目的的有线、无线报警设施,电视监控设施和其他治安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工程。
第三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建设技防工程:
(一)枪支弹药库;
(二)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和处理、存放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三)储存爆炸品、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四)银行金融部门的金库、各级营业所;
(五)博物馆、展览馆和陈列、存放、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的场所;
(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场所和印制有价证券的场所;
(七)国家的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库及其他重要仓库;
(八)其他应当建设技防工程的单位或场所。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存放贵重仪器、重要生产资料、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技防工程。
技防工程应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防护等级或防护规定的要求建设。
技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技防工程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五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技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并遵守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组织对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三)配合公安机关组织的技防工程验收;
(四)按照技防工程的使用规程保证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建设技防工程。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设计、施工、维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对工程资料应妥善保管,严防失、泄密;
(二)按照通过论证、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自行修改设计方案;
(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以及属于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无证产品。
第八条 从事技防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经省公安厅核准发放。
无许可证不得承揽技防工程。
第九条 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方案论证,公安机关和施工单位应参加论证。论证组中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由建设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的方案方可实施。
第十条 技防工程建成后,公安机关应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对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技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参与技防工程的经营活动。严禁强行指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者,公安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造成责任事故者,视情节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停工。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工,并可视情节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费用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造成技防工程失、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达不到技防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施工单位返工,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各项罚款,应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防工程管理。省外施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技防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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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