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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1:33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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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28 号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  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 减征或者免征契税除按《条例》、《细则》所规定执行外,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

《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 契税的减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契税减免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超过10万元减免额的,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提出减免方案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条件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及时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资料,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所支付的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成交价格、土地出让费用及其他与契税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成事实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应当准予退税。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在征收机关征收力量不足的地区,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可委托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等有关单位代征契税。

  代征单位应当向委托机关申报领取代征的有关税票和凭证,定期报送契税征收的有关资料。代征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印发的《重庆市农业四税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契税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重庆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税收 管理 命令





  报送: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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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庆人联〖1996〗6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6-08-20

【实施日期】1996-08-2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家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

江省分行《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黑人联字〖

1994〗1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

业单位,下同)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是国家下达的工资

总额计划在基层单位的具体落实。

第三条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

全部内容为准。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

等,不论资金来源如何,由属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分工,及省人事厅有关规定,

市人事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并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运行

轨道,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负责工资基金支付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省直驻大庆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

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

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下同)的工

资。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建户的)在支取工资时,一律使用国家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市人事局、人民银行核发,未经核发或使用其它手册的

均无效,各开户银行不予支付。

第八条 市人事局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是各单位(部门)编

制本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各单位(部门)接到市人事

局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地落实到其基层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或

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审批后,按要求列入由市人

事局、人民银行核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的基层单位编制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

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如有特殊原因需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由主

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调剂。调剂有困难的可按计划管理程序报批,由

市人事局负责调整,在未批准之前,原计划不得突破。

各单位(部门)及其基层单位每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资基金总额合计数,不得

突破市人事局及主管部门下达的季度计划使用数,也不得跨季度、跨年度提前支

取工资基金,否则,开户银行一律拒付。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如有节余,可以

转到下一季度使用,但不允许提前支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

第十一条 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为便于工资基金的管理,各单位(

部门)可按上年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增加其合理

部门,可以先核定第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实施,待年度

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部门),由人事局按照国家及

省的政策规定,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下达工资总额计划,作为包干限额指标,不

得突破。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继续坚持“以编制为依据,以需要为准则,

凡超编单位不准进人,满编单位进出平衡”的原则,实行增人增资指标卡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向市人事局申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核发

增人增资指标卡,用人单位(部门)凭借增人增资指标卡办理有关手续。市人事

局根据核发的增人增资指标卡办理有关手续。市人事局根据核发的增人增资指标

卡,为各单位(部门)追加工资总额计划,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由于编制变动、成建转移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单位(部门),

经人事局核准后,通知其开户银行,按照变化的职工人数,依规定的程序办理工

资基金使用计划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往企业、外市县、中省直单位,以及退休

、退职、开除、死亡等减少人员,由市人事局根据各单位(部门)的人员减少情

况办理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减手续。

第十六条 驻我市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外省、市的政府办事机构的工

资基金使用,由市人事局按照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工时,必须在上年十

一月份到市人事局申请用工计划,市人事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下达本

年度临时工使用计划及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并一次下达完成,不予以追加。各

单位(部门)不准突破,不得提高劳务费标准,否则银行拒付。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加班,机关事业单位不实行加班工资制度。对实行企业

化管理有生产任务的事业单位,节、假日、公休日确实需要加班而又不能安排串

休的,应事先申报计划写明加班理由、人数、工资,经市人事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得突破年度使用计划,否则从总额的其它部门核减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劳动工资报表制度。各单位(部门)每月二十日通过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或工资审批单填报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工资月报

表》,报送市人事局,同时附增减人员情况。

第二十条 各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和市人事局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

切配合。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审批各单位(部门)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加盖“大

庆市人事局工资审批专用章”和审核人员名单,否则银行一律拒付。

各单位(部门)只能在其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所有

用于工资性支出的资金必须存储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各单位(部门)在支取工资

时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提取。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自觉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资基金管理的

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规定的政策之外自行决定增加工资计划,同时

严禁从其它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对违反国家规

定自行增加工资计划的,除核减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外,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10月份,由市人事局

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一

次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鼓励、吸引内外投资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三年财政收入翻番,五年实现全面进位”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绿色通道”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审批的全程跟踪、督促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确认,可列入“绿色通道”项目。
  (一)合同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
  (二)合同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
  (三)合同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投资项目;
  (四)合同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型工业投资项目;
  (五)省级以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列入市及市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市委、市政府明确同意实施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各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职能部门承办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办事大厅设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受理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并根据投资者意愿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投资者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窗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或按要求完成全过程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绿色通道”窗口。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填写《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知单》,通知相关承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参与并联审批的承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涉及本部门内部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
  第六条 被确认为“绿色通道”且已领取“绿色通道”通知单的项目,按下列工作要求进行审批:
  (一)基本原则。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进度能快则快、环节能省则省、程序能简则简、收费能免则免。
  (二)快速流转。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所有涉及部门见“绿色通道”通知单,随到随办,及时下达批复文件(两个工作日内);需专家参与进行前期论证、评审的项目,在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批复和相关文本、附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在受理后三天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
  (三)限时催办。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催办督促,各有关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疑难会商。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等召开联审会议。承办部门及窗口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五)对需投资者提供比较复杂的申报材料,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协助整理;对需要投资者补报有关材料的,承办部门及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帮助指导。
  第七条 对需要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实行帮办责任制,相关部门为帮办责任单位,帮办责任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员,加强与对口上级部门的沟通,积极协助企业上报,必要时陪同投资者到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查备案、项目招投标、审计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办理。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力度,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类项目审批流程按“可取消一律取消,能合并坚决合并,可改事后批准的,积极变事前为事后”的原则,制定审批流程图,各职能部门坚决按流程图办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索拿卡要、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相关工作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