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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47:59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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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2000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
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
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
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招标投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投标。对不适宜公开招
标的,经对个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贸部)批准,可采取有限或邀请招标。
第四条
外经贸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
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
调整公布;审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买方自行办理国际招标事宜所具备的
条件;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协调。
第六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买方委托承办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提出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其它组织。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参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向外经贸部
备案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见附件一);

(二)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
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二)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五)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条
买方可根据采购需要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
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附件;
1、投标书;
2、投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8、法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证样本。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条款。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
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主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外,还应包括:商务和技术条款中允许偏离
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买方如委托招标,需与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买方将招标文件及设备采购清单、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按《机电产品进出口管
理暂行办法》,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进出口机构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单台设备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并将审核复函(见格式一)通知买方及有关单位。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复函,应及时向买方说明理由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进出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买方和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审核复函后,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招
标公告(见格式二)。
第十七条
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对大型设备
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
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允许投标人在
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
价格折扣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需有买
方、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买方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两日内将开标记录(见格式三)送至或邮寄(以
邮戳为准)到相应的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
新招标。

第五章 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
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
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任何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
关项目的评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员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技术均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 商务评标要求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
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第二十七条 技术评标要求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格书中主要指标的,应予废标。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一般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应予废标

第二十八条 价格评标要求

(一)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是行价格调整的
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说明。

(二)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
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必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
中说明,否则,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必备件的平均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或按贷款机
构要求计入有效标中的最高价)。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
,计算评标总价时,国外产品以CIF价、国内产品以出厂
价(不含增值税)为计算基础。

(四)除国外贷款的项目,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国
外产品为CIF价十进出口环节税节十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
)十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五)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
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中其它若干问题处理原则

(一)银行资信证明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提供原件,也可提供该银和在开标
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标接受。

(三)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投标文件中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四)境内的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生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
业绩合格。

第六章 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条
评标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招标机构将加盖公章并有各评委签名的
评标报告(见附件二),按进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评标报告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对国外中标产
品即按《机电产口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对国内中标产品即函复买
方和招标机构,买方(自行招标时)或招标机构凭有关进口手续或复函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并结果通知其他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外贷款项目
,评标报告审核后,招标机构凭国家评标委员人的《
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申请办理有关
手续。
第三十三条
买方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
标文件签定供货合同。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招标文件已经审定擅自修正、更改的;

(三)泄漏应当保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六)未按本办法评标规则评标或者评标或者评标结果不真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实际情况的。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三)属买方责任,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相应进出口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属评标委员会责任,评标结果视为无敌。对严重责任人将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
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据本办法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

(五)上述责任方因违规所需承担的经济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
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
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
准。


二000年十月八日

格式一
机进[ ]招函(


招标文件审核复函

——————————(买方名称)
报送————————————————————(招标编号)项下国际招标采购产品
招标文件收悉。经评审,同意按本标书内容对下列产品开展国际招标工作。
(注:下附产品清单,数量)










年 月 日

格式二

招 标 公 告

日期——————————————————
招标编号————————————————————

———————————————————————(或买方)受买方委托(或自行)
对下列产品及服务进行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
2、招标文件售价:
3、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4、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年——————月——————日—————
——午————时(北京时间)
6、开标地点:
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格式三 表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

一、发电、输变电项目
01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
02 汽轮机
03 水轮机
04 交流发电机及机电机组
05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06 电力变压器
07 六氟化硫断路器
08 自动断路器
09 互感器
10 电缆
二、公路、港口、城市交通项目
11 摊铺机
12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13 平地机
14 推土机
15 压路机
16 装载机
17 起重机
18 集装箱正面吊
19 装、卸船机
20 多用途门机
21 自动集票、验票系统
22 牵引车(汽车牵引车除外)
23 架空索道设备
三、矿山、冶金项目
24 铲运机
25 矿用电铲
26 连续运料输送机
27 凿岩机械
28 连铸机
29 冷、热轧机
30 大型减速机
四、建材、楼宇项目
31 水泥生产设备
32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33 楼宇中央空调系统
34 电梯、自动扶梯
35 楼宇自控系统
36 消防、报警系统
五、纺织项目
37 圆网印花机
38 精梳机
39 片梭织机
40 精梳联合机
41 自动络筒机
42 平网印花机
43 整经机
44 剑杆织机
45 喷气、喷水织机
六、机械加工项目
46 冷室压铸机
47 三座标测量机
48 数控电加工机床
49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50 加工中心
51 数控车床
52 镗、铣床
53 内、外圆磨床
54 压力机
55 模具
七、石油、化工项目
56 轮胎外胎硫化、成型机
57 密闭式橡胶炼胶机
58 氨合成塔
59 尿素合成塔
60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61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系统
62 塑料、橡胶挤出机
63 X射线探伤机
八、轻工、环保项目
64 纸浆、纸及纸版生产设备
65 瓦楞纸板(箱)生产设备
66
纸浆、纸或纸制品模制成型机器
67 塑料中空、压延成型机
68 胶印机
69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含洒类)
70 紧凑型节能灯管生产线
71 净水处理设备
72 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73 垃圾焚烧处理设备
74 离心通风机
九、医疗卫生项目
75 X射线断层检查仪(CT)
76 直线加速器
77 超声波诊断仪
78 X射线诊断装置(含DR)
79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ECT)
80 伽玛刀
81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十、广播、通讯、电子项目
82 用户环路载波设备
83 卫星地面站设备
84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置
85 光通信传输设备(含DWDM、SDH)
86 微波传输设备
87 光纤通信及性能测试仪
88
大、中、小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89
邮件、信件分拣及封装设备
附件二

评 标 报 告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贷款编号;————————————————————————
买 方:————————————————————————
招标机构:————————————————————————



——————年——————月——————日

1、项目简价(自述)
2、招标过程简价
本次招标采购于————年————月————日在电子商务网及————年———
—月————日在————————————————刊物上登载招标公告,于一———
—月————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共有————家厂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其中国内厂商
————家,国外厂商————家,详见招标文件购买记录。
投标截止日期为————月————日时。————月————日————时在——
——开标,有————家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投标。开标一览表详见表1。
3、评标程序及情况
按评标程序,详细叙述并填写表2、3、4、5。
(1)符合性检查;
(2)商务评议;
(3)技术评议;
(4)价格评议;
(5)资格后审。
4、评标结果
经评议,————的投标在商务上技术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价格最低,且通过
资格后审,初评委员会建议由————中标,中标金额为————万美元,预计合同总价
为——————万美元(见表6)。以上意见报请审核。

买方单位(盖章)
招标机构(盖章)
————年————月————日
——————年——————月——————


表1:略


1、 按开标顺序填写。
2、报价方式填写“CLF价”或“EX—WORKS价”。
3、投标价即开标原始唱标。
4、投标保证金按投标者所报,可填写百分比,也可填写金额数。
表2:
符合性检查表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略


投标文件由法人代表签署时,可不提供法人授权书,制造商直接投标无需要提供厂家授予
权书。
2、表中只需填写“有”或“无”
3、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表3:略
商务评议表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


仅对“符合性检查”合格者进行商务评议。2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表4;
技术参数比较差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 产品名称:
招标文件要求数量:



1、 仅对“商务评议‘合格者进行评议,
2、“评议”栏中填写“接收”或“不接收”。
3、“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4、凡有一项主要指标不合格者,其结论即为“不合格”,
5、凡一般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苦口婆心最高项数的,其结论即为“不合格”。
表5 略
评标价格比较表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


1、仅对“技术评议”合格者进行价格比较
2、评标价格等于“投标总价”“调整总和”“国内运保费”和“进行环节税”之和
表6;
授权建议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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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调查[2002]366号


关于对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外经贸部于2002年5月20日决定对进口至中国的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负责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现就本次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为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钢坯等十一种产品(见附件)。

  二、本次调查将在2002年11月2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个月。

  三、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的绝对或相对增长的速度和数量;

  (二)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中增加的份额;

  (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威胁的,还将对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经营者或出口经营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库存情况和对中国进口继续增加的可能性等进行调查。

  四、国家经贸委将采用抽样、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核查及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进行调查。

  五、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国外生产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并进行登记。

  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为企业等法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资料;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其中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律师,受委托的律师还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明。

  六、任何利害关系方在本案调查期间均可以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陈述对本案的意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材料需要保密的,应当提出保密申请,并同时提交一份非保密的关于该资料的摘要和该资料的公开文本。

  七、利害关系方不接受调查,或者不按国家经贸委的要求配合调查,或者提供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的,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现有资料作出裁决。

  八、向国家经贸委提供任何外文文件或含有外文的文件,均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

  九、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杨庆安、许家武

  电话:010-63192433,63193841

  传真:010-63192433,63192422

  网址:www.cacs.gov.cn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被调查钢铁产品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海关税则号

1
普通中厚板
72082500 72083700 72085200 72083600 72085100

2
普薄板
72081000 72084000 72082600 72083800 72085300 72082700 72083900 72085400 72089000 72091500 72092500 72091600 72092600 72091700 72092700 72091800 72092800 72099000 72101100 72101200 72121000 72103000 72104100 72104900 72122000 72123000 72107000 72124000 

3
硅电钢
72251100 72251900 72261100 72261900

4
不锈钢板
72191200 72191300 72192300 72201200 72191400 72192400 72193100 72193200 72193300 72193400 72193500 72202000 72199000 72209000 

5
其他普钢带
72111300 72111400 72111900 72119000

6
普盘条
72139100 72132000

7
普通条杆
72142000 72151000 72155000 72159000

8
普通型材
72161010 72163100 72163300 72164010 72165090 72166100 72166900 72169100 72169900

9
无缝管
73041000 73042100 73042900

10
焊管
73051100 73051200 73051900 73061000 73052000 73062000 73063000

11
钢坯
72071200 72071100 72071900 72072000 


  (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2年5月29日)
教监〔200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招生考试各项制度、政策和规定,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维护我国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的稳定,确保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招生考试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抓好招生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落实,确保今年招生考试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高等学校应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原则,编制本校的年度招生章程,并在招生宣传咨询活动中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社会介绍有关情况。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汇总后,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和宣传。

  三、进一步完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和与网上录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加强服务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做好监督工作。高等学校要加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严格按照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提、退考生档案,认真对待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的录检意见,妥善处理招生遗留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的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适应网上录取的形势和变化,适当调整监督的重点、形式和方法,探索和建立新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切实做到“公正、公平”。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录取程序和规则等必须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作出的各项承诺,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形式处理好考生报考志愿与考试分数的关系,维护广大考生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完善和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公示制度,录取的各类学生都要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继续坚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五、进一步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每一名招生考试工作人员都熟悉国家招生考试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一律不准参加监考和招生录取工作。要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认真做好招生考试工作。招生考试和纪检监察人员中直系亲属有参加今年招生考试的,必须回避。

  六、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对考试和录取场所的管理。对以往发生过或可能发生考试严重作弊情况的地方,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出人员提前介入,帮助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及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录取场所。在考试和录取期间,教育部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风考纪管理和招生录取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工作。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建校费”、“赞助费”和“转专业费”等名义的乱收费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那些顶风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八、严格执行教育部党组提出的“三不准、一禁止”规定,即:教育系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进入学校,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递条子、打招呼;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拉拢生源以牟取利益的任何活动”,坚决抵制“说情风”的干扰和社会上腐败行为的侵蚀。

  九、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的力度,积极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全过程,特别是要抓好考风考纪、录取新生和招生收费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进一步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对违反招生考试纪律和规定的案件,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责,确保不出现大的问题,一旦出现违反招生考试纪律的案件或乱收费的案件,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者外,还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还要在媒体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