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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07:34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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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190号


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严厉打击。目前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销售上市公司股票、非法发行债券等形式。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推波助澜作用;有的非法集资活动变换手法,以招商、经营等形式为幌子,欺骗和诱导群众参与,其广告的隐蔽性强,给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查、广告监管机关的管理以及公众识别造成很大难度。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制止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现就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涉及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危害性,重视和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审查和管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
二、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三、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五、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六、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处理。
七、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违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广告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请迅速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辖区有关部门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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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1.12



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12日水利部水管[1995]1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土地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领取土地使
用证工作(统称为“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有一
定难度的工作,但通过各地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根据对全国
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
会等部直属单位土地划界情况的初步统计,在其管辖范围内,除了水域与部分河滩
地外,国管河道、水库和灌排等工程用地,按有关规定应划定的土地面积为28667平
方公里,水利部门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22853平方公里。已向土地部门申报面积共
有15164平方公里,占应划定面积的53%,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面积10146平方公里
,占申报面积的67%,占应划定面积的35%。情况表明,经过努力,水利部门已领
取了一批土地使用证,有的省取证率达80%以上,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任务还很艰巨。
为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我部水管司、农水司、财务司于今
年11月上旬共同主持召开了“全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检查
、总结了前阶段工作情况并部署了今后工作。为加快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现通
知如下:
一、要深化对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用地
是水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确权划界是建立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
基础工作。它不仅是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依法管理水资源与水工程
的重要保障,而且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壮大水利管理单位经济实力打下基础。因
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的认识,与清产核资工作结合起来加
快进行。
二、根据目前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进度的安排,要求
1995年底要基本完成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水库、灌排、农电、供水、
水土保持和水文测验等工程或设施)用地的划界工作,领取水利工程用地土地使用
证达90%以上。由于受土地部门地籍管理工作进度限制而不能按期确权、取证的,
要做好申报登记的准备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提出情况报告。对于少数确权难度大的
宗地,要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争取1996年全面完成划界工作。
三、对于已经领取土地使用证的,要建立完整的土地档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
原则,按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土地登记、确权、取证的费用要严格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
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执行。经费由工程主管部门在有关水利经费中调
剂解决。
五、今后凡是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工程,必须在工程立项和建设中明确水利
工程用地权属,并及时领取土地使用证。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予
开工,竣工验收时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六、要做好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在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发挥工程效益的
前提下,做好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统一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利用,以取
得水土资源的最大效益。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5]13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对口支援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厦门市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援四川彭州市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切实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口支援四川彭州市四个镇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援四川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是指由我市统一筹措,专项用于对口支援四川彭州市龙门山、白鹿、天彭、致和等四镇(以下简称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性资金。

第三条 援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

(二)我市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

(三)其他援建资金。

第四条 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地方级财政收入的1%比例确定,从2008-2010年连续安排三年。市、区财政按《厦门市援助四川地震灾区政府性资金筹措办法》确定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 市、区财政从以下渠道筹集援建资金:

(一)压缩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

(二)从教育、农业法定支出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从基本建设资金中适当安排一定资金;

(四)压缩其他行政事业性支出;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援建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设立援建资金科目,统一归集、核算和管理援建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援建资金筹集计划和支出进度,分批转入财政专户援建资金科目;各区财政承担的援建资金由市财政通知各区,各区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捐赠款以及其他用于援建的资金经批准后转入市财政专户援建资金科目。

第七条 援建资金主要用于彭州四镇以下项目的建设和修复:

(一)规划编制、设计咨询等前期项目;

(二)灾区城乡居民住房;

(三)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市委市政府或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等研究确定的其它援助或建设项目。

第八条 援建资金预算由前方指挥部作为代业主负责归口编报。

代建单位根据年度援建项目、当地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或投资计划(概算)等编制年度援建资金预算,报前方指挥部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批准后执行。前方指挥部应及时将市财政局批复的援建资金预算批复给相关代建单位。

第九条 援建项目投资额经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定。

援建项目工程款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工程进度款拨付给代建单位。考虑到援建项目的特殊性,经代建单位申请,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可预拨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工程款,预拨工程款相应抵扣进度款。

援建项目决算审核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前方指挥部审核后,由市财政审核中心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前方指挥部对援建项目的预决算和资金拨付审核,应经指挥部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指挥长签批。

第十条 代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涉及增减项目投资的,必须经前方指挥部同意,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定,重大项目调整应报经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批准。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同时编制竣工项目资产移交清单,经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并报市财政局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资产移交和账务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对援建资金要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账目清楚、管理规范,手续完备、账款相符。前方指挥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援建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使用及效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物资的,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