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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供应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15:06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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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供应办法

卫生部


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供应办法
卫生部


(1994年2月1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医疗需要,方便医疗单位购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单位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精神药品)应向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申请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附件二)(以下简称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申请
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批复给请购单位,一份由请购单位交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凭证购买。
第三条 医疗单位应于每年十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计划(附件三)报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季度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卫生行政部门须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批准的医疗单位麻醉、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通知各医疗单位,同时抄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
医疗单位因情况变化需要追加或减少麻醉、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之前报卫生行政部门核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同时抄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
第四条 凡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可以供应的麻醉、精神药品,医疗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配制,确因医疗需要,进行稀释或以之做为原料配制其它制剂的,须报所在地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医疗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调剂给其它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视为贩卖毒品,可按禁毒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各医疗单位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申请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申请表”由本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79)卫药字第84号文中关于医疗单位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度购用限量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卫生部。



199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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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两级管理、各负其责、适当储备、适度调剂、省级调剂补充、政府最后兜底、调剂基金下拨与失业保险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的方式定额调剂,调剂后基金缺口由市、县(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 凡在四平市及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双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 市级统筹基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按规定比例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县(市)应收失业保险费一定比例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用于统筹调剂的基金。

  省级调剂金是指按各市、县(市)失业保险费实收额的一定比例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的基金。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是指实行市级统筹前,市、县(市)征集并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八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标准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2%。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征税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失业保险金暂按现行标准执行。从2010年1月1日起,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建立增长机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为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人当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逐月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十四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可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加发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300元。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400元丧葬补助金,并按死亡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10个月的抚恤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服务。

第四章 市级统筹基金的使用和调剂

  第十七条 市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人员的失业待遇发放和上解省级调剂金等。

  第十八条 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以当地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的10%提取。实行市级统筹后,省级调剂金上解渠道不变。

第十九条  按截止2009年9月底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总额50%比例一次性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上解时间为2009年10月底前;每月10日前,按当期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扣除上解省调剂金、支付劳动就业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以下简称“两费”)后的资金总额30%比例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

  具体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90%×3%×30%。

  当年扩面新增人员不作为当年计提上解调剂金基数,新增扩面人员和收回历年欠费部分基金由市、县(市)管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市级统筹调剂金依据市、县(市)完成当年失业保险任务情况下拨,下拨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上解调剂金的200%。未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未列入财政预算、未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按相应比例扣减调剂金。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继续由当地管理,用于处理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遗留问题。处理遗留问题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给予补助,补助后缺口由当地政府筹资解决,处理遗留问题后剩余的市、县(市)统筹积累金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级统筹调剂金应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失业基金账户、市财政局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单独管理。收到市、县(市)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分别记入市级统筹基金“下级上解科目收入”科目,下拨调剂金记入市级统筹基金“补助下级支出”科目;县(市)社会保险部门也要设置相对应的科目,上解调剂金科目调入“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收到调剂金记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严禁违规投资运营。在保证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留足2个月准备金的前提下,剩余基金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检查力度。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调度及检查指导,具体负责对市级统筹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发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行政监督,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稽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四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四平市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3]339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通知


各有关水运工程咨询单位:

为促进水运工程咨询业的进步,奖励在工程咨询业务中有出色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我部今年举办了第四届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活动。这次收到24个水运工程咨询单位申报的项目共64个,我部在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初评的基础上进行了评审,共评定40个项目获“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其中一等奖7项、二等奖13项、三等奖20项(详见附件)。并推荐“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天津港北大防波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7个项目参加中国工程咨询协会2003年度优秀咨询成果奖的全国性评选。

由我部给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及证书,并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给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各单位可参照有关文件规定,给获奖项目的的人员发放奖金。

工程咨询工作是基本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投资决策等影响甚大。各工程咨询单位要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咨询工作,高度重视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提高咨询工作质量,争创更多的优秀咨询成果,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

  附件: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2003年度交通部优秀水运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名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1.
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
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

2.
天津港北大防波堤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

3.
广州港南沙港区一期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

4.
宁波港北仑港区四期集装箱码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5.
汉江(白河至襄樊)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6.
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水陆域详细规划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7.
上海港外高桥港区四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一等奖
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咨询成果二等奖

8.
东平水道航道整治工程社会经济后评价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9.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工程泥沙研究
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10.
天津港东突堤北侧集装箱码头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1.
乍浦港二期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2.
连云港港庙岭三期工程顺岸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3.
澜沧江小榄栏坝至中缅边境243号界碑段五级航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云南水运规划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4.
国内贸易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战略研究及规划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二等奖

15.
全国水上安全监督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6.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炼油乙烯合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码头部分)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二等奖

17.
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深化研究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8.
北江中游(韶关至清远)航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19.
长江三峡库区万州-重庆水运通信设施淹没复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
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
二等奖

20.
广西右江航运建设那吉航运枢纽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二等奖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21.
蚌埠新港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徽省港航勘测设计院
三等奖

22.
中国石油大连石油化工公司港口技术改造方案和发展设想
大连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23.
庄河港总体布局规划(2005~2020年)
大连港设计研究院/ 大连宏达港湾开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三等奖

24.
广东省湛江海湾大桥通航净空尺度及技术要求论证研究
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25.
劳龙虎水道航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
广东省航道勘测设计科研所
三等奖

26.
福州港罗源湾港区狮岐3万吨级多用途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27.
防城港五万吨级进港航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28.
岚山港通用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山东省航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三等奖

29.
三峡库区万州港鞍子坝客运港区淹没设施复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0.
南通港狼山港区三期工程集装箱泊位及通用泊位预可行性研究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31.
厦门海沧港区一期工程(1#、5#、6#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获奖单位
获奖等级
备 注

32.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三期工程多用途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33.
江阴澄星化工码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等奖

34.
杭州港余杭港区总体布局规划
杭州市交通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35.
重庆新涪食品有限公司北拱专用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6.
京杭运河(济宁至徐州)续建工程微山二线船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7.
京杭运河船闸扩容工程皂河三线船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8.
福州江阴建滔五万吨级液体化工码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

39.
长江中游碾子湾水道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

40.
芜申线(宜兴段)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