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17:32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17日)
             (一)中方去文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设立一个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二)匈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88)部领二字第352号照会。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
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5、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
7、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8、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9、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10、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1、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2、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13、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4、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5、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6、中土畜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
锁店);
17、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
店);
18、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9、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20、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



1998年8月4日

青岛市黄金工业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黄金工业行业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黄金矿产资源,加强黄金工业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黄金矿产开采、选冶和矿产品销售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黄金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黄金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地矿、公安、工商、环保、土地、劳动、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黄金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 开采黄金矿产应当坚持大小兼采、贫富兼采的原则。
第六条 对黄金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制度,黄金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黄金产量计划。
第七条 黄金矿产开发的主体是国有黄金矿山企业。集体黄金矿山企业在合理规划、统一管理、适当限制的原则下,可以进行适度开发。禁止个体开采、选冶黄金。
第八条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应当向县级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发给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或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
(二)矿区地质勘查报告;
(三)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矿井总布置图和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五)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
(六)矿井通风、排水、供电、通讯、提升运输系统图;
(七)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
(八)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人取得开办黄金矿山企业批准书后,应当按规定向地矿、工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条 进行黄金矿山工程基本建设应当接受黄金工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基本建设竣工后,应当经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 黄金矿山企业在投产前,应当向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提交黄金生产申请书。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发给黄金生产许可证:
(一)按规定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安全生产合格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工艺技术标准;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并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对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和黄金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转让黄金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 黄金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提高选冶回收率,降低采矿损失率和矿石贫化率。
第十五条 设在黄金矿山企业的公安机构应当加强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矿区生产、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黄金矿山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黄金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三废的综合治理,防止环境污染。禁止使用小氰化池、小汞板、混汞碾子等土法选金。
第十八条 黄金矿山企业生产的成品金必须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
第十九条 黄金矿山企业生产的含金物料,必须销售给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确定的冶炼企业,确需销售给其他企业的,须经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批准。黄金生产中产生的属于国家管制的其他贵重金属物料,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探矿期间产生的黄金副产矿石,由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确定的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一条 黄金矿山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采金设施费。采金设施费在黄金矿山企业出售黄金时由当地人民银行代收。具体的征收标准、管理使用办法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黄金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上报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黄金开采、生产以及黄金矿石、产品交易,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黄金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