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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37:16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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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规定本文自然失效)


第一条 为分期分批解决上海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到本世纪末,上海市市区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目标是:人均居住面积3.5平方米及以下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5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大多数得到解决。1991年至1993年,解决1990年末人均居住面
积2.5平方米及以下的居住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居住特困户)。
第三条 凡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不论租住公房、自住私房、租住私房的居住困难户,均属解困对象。
第四条 解决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继续贯彻“职工住房困难由职工单位负责解决”的原则,职工和退休职工的住房困难,由职工和退休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条 解决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由户主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不是户主的年大结婚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六条 根据“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的原则,居住困难户应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分别通过购买平价房(按综合造价出售的住房)、优惠价房和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办法,取得住房的产权或使用权。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采取互助合作的形式,组建住宅合作社,共同筹资建房,解决住房困难。个人合作建房建设的住宅,免缴建筑税、营业税和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八条 对于有建房资金、而无房源的单位,可购买由本系统或市、区房产开发部门提供的平价房,据此落实居住特困户所需的房源。
对于无建房资金、又无房源的单位(以下简称双困单位),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凡企事业单位除在本系统范围内调剂外,可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住房专项贷款,购买由市、区房产开发部门提供的平价房,据此落实居住特困户所需的房源。
第九条 市、区、县房产开发部门,每年必须向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提供上一年销售量10%的平价房房源,由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解困办)统一安排,专项用于解决居住特困户的住房问题。
第十条 解决居住特困户的房源要专房专用,遵照既定的工作程序,切实做好解困工作。各单位要贯彻执行《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无归属的社会居民的住房困难,由所在地的地区政府参照本办法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解决居住特困户的住房问题,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统一领导,市解困办负责实施,做好解困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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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林木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林木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6〕3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林木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海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林木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重点项目之一。该项目的建设对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增强我市的经济实力,把林业培育成我市的主要经济支柱产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项目区的林地和木材资源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原料的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是指我市进行森林分类经营中划为商品林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区是指合浦县、铁山港区和银海区;本办法所称的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是指在北海市建设的林浆纸一体化项目。
第三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总体布局的划分,我市项目区的商品林林地全部划入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建设范围,统一由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业主租赁经营管理。
第四条 项目区内的商品林林地,统一由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县(区)政府配合项目业主做好林地落实工作。各县(区)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普查,认真搞好规划,落实项目造林地,在市林业局组织编制的《北海市林浆纸项目桉树原料基地调查规划》的基础上,坚持森林分类经营方针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加大现有低产、疏残林的改造力度,积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积极引导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对林浆纸项目的林木、林地,要按照《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造册登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权属证书。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区内的林地租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对符合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规划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不符合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规划的或者其租赁手续不合法的,要严格控制采伐,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
第六条 林木的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的采伐指标优先安排给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其他与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无关的林木采伐由林业部门依法从严监管。
第七条 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严格按规划布局审批,人造板、木片、单板等三种木材加工企业一律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及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投产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打击木材非法外流的力度,保障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的原料供应。
第八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项目区内严格控制与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无关的其它造林项目,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未经县(区)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参与林地租赁业务,违者按北海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对损坏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要采取措施,通过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现有的幼林、林木等办法,将林地流转为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原料林基地。
第十条 市、县直属林场等国有单位的林地,除职工自营经济用地外,其余林地租赁给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业主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无《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炼山、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按《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审批项目区内的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行为,严禁毁林开垦,严禁非法倒买倒卖林木和林地活动,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三条 为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公安、司法部门必须加强打击侵权及其他破坏林地、林木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林地、林木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对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林地的纠纷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积极组织实施。根据各地音像市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家批准的唯一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凡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除贴有文化部监制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外,同时应加贴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
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圆形,采用全息摄影技术,标识上半部沿弧线依次排列六个大写英文字母CNPIEC(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英文缩写);下半部沿弧线依次为“中国公司”四字;中心为五线谱映衬的大圆体英文“M”;“M”上下分别
有“音像”两字。
三、“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自行制作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违者依法惩处。
四、教育类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已经国家批准确定为教材辅物的音像制品,可在1997年7月31日前完成加贴防伪标识工作。
五、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贴统一防伪标识工作,完成加贴工作的截止期限由1997年1月1日调整为1997年6月30日。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情况外,1997年7月1日之后,批发、零售、出租的音像制品未加贴防伪标识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流通。
六、自1997年6月30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各省(区、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近期要组织人力进行市场检查,严格要求本地区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加贴文化部制作的防伪标识。



19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