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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23:23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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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网络教育科学发展,切实做好2011年的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定位。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制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各两年半或三年。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试点高校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要求确定修业年限范围,修业年限不得低于学制年限。2011年北京大学等68所试点高校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名单见附件),但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二、严格招生计划和专业管理。试点高校要统筹网络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网络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创新网络教学模式,开展高质量、高水平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对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在读学生规模较大的试点高校,要根据学校及其校外学习中心的教学、学习支持服务和管理能力,控制招生规模,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试点高校要加强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工作的管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按照我部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审批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试点高校只能在经过审批、年检合格且如期在全国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招生平台”,http://zhaosheng.cdce.cn)公布的校外学习中心安排招生。未经审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或在截止时间内未在阳光招生平台公布的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高校不得安排招生。试点高校须通过阳光招生平台,分别于5月底和11月底前报送秋、春季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试点高校对于符合条件的函授站根据《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向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转为校外学习中心后,可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的备案管理和监督,尤其要通过阳光招生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四、规范招生录取工作。试点高校要严格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切实把好入口关,确保生源基本质量。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学力者取得专科或者本科入学资格;严禁未获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毕业证书者取得专升本入学资格。试点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和办学权,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试点高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试点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学生手册中明确网络教育入学资格、报考时间、学习形式、修业年限、全国统考、学历文凭、学位授予、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收费标准、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和电话;要在招生信息发布、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发放以及咨询投诉等关键环节上建立直接面向学生服务的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冒名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校外学习中心只能在试点高校统一组织下配合开展招生工作,不得自行组织招生,不得跨省区或点外设点组织招生,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或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开展录取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计划招生的相关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并核实有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的,将取消违规单位的招生资格。

  五、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试点高校要按照我部有关要求,通过阳光招生平台准确、及时报送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数据。2011年春季招生录取情况在5月底前报送(数据报送的相关要求从阳光招生平台下载)。从2011年秋季招生起,招生简章中须注明秋季、春季招生考试时间分别在当年8月30日前和次年2月28日前截止;秋季、春季招生录取情况分别在当年9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报送。阳光招生平台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注册数据库(以下简称“新生数据库”)经核查备案后进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信网平台”),生成学信网平台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数据库(以下简称“学生学籍库”)。经核查符合条件者,才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新生数据库生成学生学籍库后,与网络教育统考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挂钩。

  六、严格查处违规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网络教育的发展与规范办学,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在招生工作中乱发广告、乱招生、乱承诺、乱收费、冒名和诈骗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社会机构和个人。我部将严肃查处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招生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试点高校我部将停止其试点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联系人:李福德,李辉,刘英;电话:010-66097822;传真:010-66096459;电子信箱:dce@moe.edu.cn。阳光招生平台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10-59831366;电子信箱:wzs@cdce.cn。

  附件:2011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点高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2011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招生的试点高校名单
(按学校代码排序)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含医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江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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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商务部等


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受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节日消费拉动等因素影响,近期我国很多地区的部分品种蔬菜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做好春节期间蔬菜的生产、流通和市场管理工作,确保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大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蔬菜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积极组织发改(含价格)、农业、商务、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日期间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稳定蔬菜生产,增加市场供应。要针对冬春气候变化,认真抓好蔬菜田间管理,积极应对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稳定生产、确保供应。鼓励菜农抓住节日消费旺季,加大蔬菜采收力度,增加蔬菜上市供应量,丰富节日市场。
  三、增加销售网点,降低流通费用。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蔬菜经营户在节日期间正常经营,延长营业时间,在城市周边地区、没有配套菜市场的社区设置临时蔬菜销售点,为菜农进城直销提供便利。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综合采取措施,降低节日期间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作用,降低蔬菜流通成本。
  四、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投放储备。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的应急预案,保障节日期间城市居民的消费需要。要及时启动已经建立的蔬菜储备制度,组织承储企业及时投放蔬菜储备,增加节日期间上市蔬菜数量,缓解市场需求压力。
  五、积极组织调运,加强产销衔接。销区城市政府要加强与产区的沟通衔接力度,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做好蔬菜调运工作,督促建立产销衔接关系的企业严格执行购销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引导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积极组织货源,丰富供应品种。推广“农餐对接”模式,保障节日期间餐饮企业需要。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绿色通道”畅通,对于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节日期间要保证优先通行,保证及时足量的柴油供应。
  六、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各地价格、工商、商务、农业、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和市场巡查,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以及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确保蔬菜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工 商 总 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 2011 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对于2011 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