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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6:02:08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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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办法

化工部


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办法
1985年3月11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标准和检验评级方法,正确评定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干基建和生产(开拓及准备巷道)的井巷工程、铺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班组检验、中间及竣工验收的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立井井筒、水平及倾斜砌喧巷道、架棚巷道、碉室、水平及倾斜无支护巷道、锚喷支护平巷、斜巷及圭室、辅轨工程等的质量标准。末包括的工程项目(如采切及维修巷道等工程),各单位可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自行补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根据每项工程的结构特征和使用要求.划分为若干主要检查项目和一般检查项目(附表一),每个检查项目检查若干个检查点,根据各检查点实量实测的合格率,评定检查项目的质量等级;再根据检查项目的等级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条 检查项目的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评定标准如下。
1.主要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95%以上.一般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90%以上, 且不合格部分不影响安全使用者,为“优秀”等级。
2.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80-90%,且不合格部分不影响安全使用者,为“良好”等级。
3.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60-80%,且不合格部分不影响安全使用者,为“合格”等级。
4.检查项目的检查点合格率在60%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条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其译定标准为下:
1.主要检查项目全部达到优秀,一般检查项目全部达到“良好”者,为“优秀”等级。
2.主要检查项目全部达到“良好”,一般检查项目全部达到“合格”者,为“良好”等级。
3.主要检查项目和一般检查项目全部达到“合格”者,为“合格”等级。
4.主要检查项目或一般检查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时,该单位工程即为不合格。
第七条 不合格的单位工程必须采取补强或返工措施加以处理,其质量等级按处理后复查评定,全部达到合格后,准予交付生产使用。

第三章 质量检验方法
第八条 为了将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日常检查,交接班时,由班组长组织将本班完成的工程逐项进行自检或互检,并作好记录(附表二),发现有不合格处,应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合格后才允许继续施工。
第九条 单位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时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应以班组日常检查记录(或中间验收的质量等级评定结果)为基础,进行必要的抽查或复查。抽直或复查时,可根据工程量大小本着“随机抽样,图上定点”的原则选择若干检查点,通过实量实测进行核对,如与原检查记录(或评定结果)有较大出入时,可适当增加复查点数,再行核对,最后应以复查评定结果为准、并填好质量等级评定表(附表三)。
第十条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前,应审查下列技术资料:
1.设计文件;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
3.坡度、方位角及中心线等竣工实测资料;
4.班组质量检验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和中间验收质量等级评定表;
5.砌块、混凝土、砂浆等材料的试验资料。
这些资料经审查核对确认无误时,再进行质量检查和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已经检验评定合格的工程,在竣工交接前,如发生砌体压坏、裂缝或支架变形等质量问题时。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鉴定,分析产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和责任,然后再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检查项目的具体检验,可参照质量标准表中注明的方法进行。如有不完善之处,在木影响检验正确性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修订或补充。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今后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矿山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9〕化矿字第916号《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化学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表
一、立井井筒质量标准
┌─┬──────┬────┬────────────────────┬────────────────────────────────────┐
│项│ │ │ │ │
│ │ 检查项目 │ 单 位 │ 质 量 要 求 及 运 许 偏 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别│ │ │ │ │
├─┼──────┼────┼────────────────────┼────────────────────────────────────┤
│ │ │ │ 有提升设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大于设计 │ 班组用边线逐段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根据井筒中线,选点检查. │
│ │1.井筒净半径│ 毫 米 │50; │ 每个检查点的平面内不少于六个测点.测点应选在提升容器与井壁间最小空隙处, │
│ │ │ │无提升设备;不得超过设计±50 │ 按总测点数计算合格率. │
│ ├──────┼────┼────────────────────┼────────────────────────────────────┤
│主│ │ │局部(连续长不大于周长的1/5. │ 班组逐段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根据班组记录考核评定,必要时可选点以探 │
│ │2.井壁厚度 │ 毫 米 │高不大于3米)不得小于设计50, │ 查方式进行抽查. │
│ │ │ │累计不得超过井筒全长的10%. │ │
│要├──────┼────┼────────────────────┼────────────────────────────────────┤
│ │3.壁后充填 │ │充填严实 │ 同上,并要作好隐蔽工程记录. │
└─┴──────┴────┴────────────────────┴────────────────────────────────────┘
续表
┌─┬──────┬────┬────────────────────┬────────────────────────────────────┐
│项│ │ │ │ 料石,砖等砌块以出厂试验单为依据.混凝土每月或每筑100立方米,试验1~3组; │
│ │4.砌块,混凝 │ │ │ 砂浆每月试验1~3组.当骨料或级配设计变更时.必须抽样试验.班组施工时.检查 │
│ │ 土砂浆强度│ │达到设计要求 │ 混凝土,砂浆的配合比.搅拌等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中间验收时.根据试验资料 │
│目│ │ │ │ 评定,必要时进行抽查. │
│ ├──────┼────┼────────────────────┼────────────────────────────────────┤
│ │5.灰浆饱满度│ │灰浆饱满,无瞎缝,干缝 │ 同井壁厚度检查方法. │
│ ├──────┼────┼────────────────────┼────────────────────────────────────┤
│ │6.井壁防水程│立方米/ │建成后总淋水量不大于10,集中出水不大于0.5│ │
│ │ 度 │ 小时 │ │ 中间验收时,观察进壁表面有无集中出水现象.竣工验收时,如有裂隙等现象应及时│
│ │ │ │ │ 研究处理。 │
└─┴──────┴────┴────────────────────┴────────────────────────────────────┘
续表
┌─┬──────┬────┬────────────────────┬───────────────────────────────────┐
│ │1.混凝土井壁│ │无裂缝露筋,蜂窝,狗洞现象 │ │
│一│ 表面质量 │ │ │ 拆模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观察,如有裂隙等现象应及时研究处理 │
│ ├──────┼────┼────────────────────┼───────────────────────────────────┤
│般│2.压槎及接槎│ │压槎不小于砌块宽度的1/4,接槎严密,不得有 │ 班组施工时.逐块检查压槎情况,中间验收时,在每个检查面六个测点处的料石四│
│ │ │ │缝隙. │ 周抽查压槎情况.沿每段井壁接槎处.全面检查接槎情况. │
│项├──────┼────┼────────────────────┼───────────────────────────────────┤
│ │3.预留梁窝位│ │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上下层间距及左右间距 │ 班组检查记录.中间验收时抽查,每个梁窝算一个检查点,按总数算合格率,每个 │
│目│ 置 │毫 米 │±25 │ 梁窝有一个数不合要求时,该梁窝即为不合格. │
└─┴──────┴────┴────────────────────┴───────────────────────────────────┘
注: 1.井颈,壁圈及壁坐的检查方法同井壁.
2.采用钢筋混凝土井壁时,主要检查项目中须增加钢筋绑扎规格质量检查项目.其质量标准各单位可根据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自行补充规定.
二、水平及倾斜砌碹巷道质量标准
┌─┬──────┬────┬────────────────────┬───────────────────────────────────┐
│项│ │ │ │ │
│ │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1.巷道中心线│毫 米│±50 │每次测量延长中心线时,检查记录一次,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
│ │ │ │机械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大于设计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在轨面或底板以上一米处 │
│ │ │ │规定100;他省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不大于 │(或拱基线处)取同一水平面..量取从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 │
│ │2.巷道净宽 │毫 米│设计规定100. │ │
│ ├──────┼────┼────────────────────┼───────────────────────────────────┤
│ │ │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不大于设计│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由腰线向下垂直量到轨面 │
│ │3.巷道净高 │毫 米│规定100. │(或底板).向上垂直量到碹顶中心线 │
│ ├──────┼────┼────────────────────┼───────────────────────────────────┤
│ │ │ │机械及矿车运输巷道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坡度总│ │
│主│ │ │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10%;局部(50 │中间验收时用仪器测量,先检查核对腰线,再量腰线至轨面(或底板)之间的垂 │
│ │ │ │米内)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20%.且 │距来考核坡度允许误差值.竣工验收时,抽查实测资料 │
│ │ │ │超过部分不得大于全长的20%. │ │
│要│4.巷道坡度 │ │ │ │
└─┴──────┴────┴────────────────────┴───────────────────────────────────┘
续表:
┌─┬──────┬────┬────────────────────┬───────────────────────────────────┐
│ │ │ │达到设计规定 │ │
│项│5.巷道坡度 │ │ │同立井井筒 │
│ ├──────┼────┼────────────────────┼───────────────────────────────────┤
│ │6.砌块混凝土│ │局部(连续长度不大于1米)不小于设计规定的 │班组施工时,逐碹检查作好记录,一般碹墙检查2点,拱检查3点,中间验收时, │
│目│ 及砂浆强度│毫 米│30. │根据班组记录,按总点数计算合格率评定等级,必要时以探查方式抽查 │
│ ├──────┼────┼────────────────────┼───────────────────────────────────┤
│ │ │ │充填严实,矸石充填时,不得有大于拳头的空 │ │
│ │7.壁后充填 │ │隙 │同上 │
│ ├──────┼────┼────────────────────┼───────────────────────────────────┤
│ │8.灰浆饱满 │ │灰浆饱满,无瞎缝,干缝 │班组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选点抽查,每个检查点周围1平方米范围内,干缝, │
│ │ 程度 │ │ │瞎缝不超过2个即为合格灰浆.饱满可用探查方式检查 │
│ ├──────┼────┼────────────────────┼───────────────────────────────────┤
│ │ │ │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到实底;坚硬岩石局部(连 │ │
│ │ │ │续长度不大于5米)不小于设计规定50. │ │
│ │9.基础深度 │毫 米│ │班组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检查,量腰线至基础底面的深度 │
└─┴──────┴────┴────────────────────┴───────────────────────────────────┘
续表: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 │ │ │班组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每个检查点周围1平方米范围内,重缝 │
│ │1.压槎及接槎│ │压槎不小于砌块宽的1/4,拱墙严密,无错槎 │不超过2处,且接槎严密 │
│ ├──────┼────┼────────────────────┼────────────────────────────────────┤
│ │ │ │ │班组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由拱基线挂垂线,量垂线墙壁之间最大, │
│ │2.墙垂直度 │ 毫米 │±30 │最小数值计算之,按总点数计算合格率 │
│ ├──────┼────┼────────────────────┼────────────────────────────────────┤
│一│3.水沟深,宽 │ │宽,深度允许偏差±30毫米,上沿高度(包括盖 │中间验收时,选点检查,深,宽度全部合格时为合格.毛水沟检查断面轮廓尺寸,大致 │
│ │ 度 │ 毫米 │板)偏差不超过±20 │符合要求为合格 │
│ ├──────┼────┼────────────────────┼────────────────────────────────────┤
│般│ │ │ │中间验收时,选点检查,由腰线量至水沟底计算其坡度,竣工验收时,根据实测资料 │
│ │4.水沟坡度 │ │砌筑水沟±1%,局部不积水,毛水沟水流通畅 │评定,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
│ ├──────┼────┼────────────────────┼────────────────────────────────────┤
│项│ │ │ │竣工验收时,检查盖板铺设程度,盖板不得有断裂,腐朽现象.每10米内不得缺1块. │
│ │ │ │ │全部合乎要求者算"优秀";有一项不合要求者算"良好";两项不合要求者算"及格"; │
│ │5.水沟盖板 │ │坚固,平稳,数量齐全 │两项以上不合要求者算"不合格" │
│目├──────┼────┼────────────────────┼────────────────────────────────────┤
│ │ │ │ │ │
└─┴──────┴────┴────────────────────┴────────────────────────────────────┘
三、砌碹硐室质量标准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1.硐室净宽 │ 毫米 │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大于200.其他 │每班检插座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在底板以上1米处(或拱基处)量│
│ │ │ │其他硐室不得小于40,不大于200 │硐室净宽 │
│ ├──────┼────┼────────────────────┼───────────────────────────────────┤
│ │ │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也不应大于│同砌碹巷道 │
│ │2.硐室净高 │ 毫米 │设计规定100 │ │
│ ├──────┼────┼────────────────────┼───────────────────────────────────┤
│ │3.砌块,混凝 │ │达到设计要求 │同立井井筒检查方法,但小硐室,可作一组试验资料 │
│ │ 土,灰浆强度│ │ │ │
│ ├──────┼────┼────────────────────┼───────────────────────────────────┤
│主│4.砌体厚度 │ 毫米 │局部(连续长度不大于1米)不小于30 │同砌碹巷道 │
│ ├──────┼────┼────────────────────┼───────────────────────────────────┤
│ │ │ │充填严实,矸石充填,不得有大于拳头的空隙 │ │
│要│5.壁后充填 │ │ │同砌碹巷道 │
│ ├──────┼────┼────────────────────┼───────────────────────────────────┤
│ │6.灰浆饱满度│ │灰浆饱满,无瞎缝,干缝 │同砌碹巷道 │
│项├──────┼────┼────────────────────┼───────────────────────────────────┤
│ │ │ │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到实底.坚硬岩石局部(连续│ │
│ │7.基础深度 │ 毫米 │长度不大余米)不小于设计深度50 │ │
│目│ │ │ │同砌碹巷道 │
│ ├──────┼────┼────────────────────┼───────────────────────────────────┤
│ │ │ │火药库,变电所及机电设备硐室无渗水现象.其│全面检查不算合格率,符合要求者为"优秀";不完全符合要求,但不影响使用者 │
│ │8.防水程度 │ │他硐室无滴水现象 │为"良好"或"合格".必需返工处理者为"不合格" │
└─┴──────┴────┴────────────────────┴───────────────────────────────────┘
续表:
┌─┬──────┬────┬────────────────────┬───────────────────────────────────┐
│项│ │ │ │ │
│别│检查项目 │单位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说明 │
├─┼──────┼────┼────────────────────┼───────────────────────────────────┤
│ │1.硐室中心线│ │中心线±50毫米,方位角±1分;破碎系统硐室 │开工前测量标定中心线,方位角并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复核测定.萁斗装│
│ │ 方位角 │ │中心线±10毫米 │载硐室,绞车硐室的中心线方位角按主要项目计算 │
│ ├──────┼────┼────────────────────┼───────────────────────────────────┤
│ │2.压槎和接槎│ │压槎不大于砌块宽度的1/4;拱墙接槎严密,无 │ │
│ │ │ │错差 │同砌碹巷道 │
│一├──────┼────┼────────────────────┼───────────────────────────────────┤
│ │3.墙体垂直度│ 毫米 │±30 │同砌碹巷道 │
│般├──────┼────┼────────────────────┼───────────────────────────────────┤
│ │4.地坪 │ │标高±80,无积水(水泵房与变电所不得低于 │ │
│项│ │ 毫米 │设计标高) │开工前测定标高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复查,有积水现象即算不合格 │
│ ├──────┼────┼────────────────────┼───────────────────────────────────┤
│目│5.混凝土碹体│ │无裂缝,露筋,蜂窝,狗洞,麻面现象 │ │
│ │ 表面质量 │ │ │同立井井筒 │
│ ├──────┼────┼────────────────────┼───────────────────────────────────┤
│ │6.平整度 │ │料石砌体表面每平方米内不大于25,砌块不大 │ │
│ │ │ 毫米 │于15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注:巷道及硐室采用钢筋混凝土砌碹时,主要项目中应增加钢筋绑扎规格质量一项.其质量要求和允许偏差.各单位可根据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自行补充规定.
四、水平及倾斜架棚巷道质量标准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1.巷道中心线│毫 米│±50 │同砌碹巷道每个检查点量三架棚,有一架棚不合格,则该点为不合格,按总点数 │
│ │ │ │ │算合格率 │
│ ├──────┼────┼────────────────────┼────────────────────────────────────┤
│ │ │ │机械与矿车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他│班组逐棚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选点抽查,每点量三架棚,有一架棚不合格,则该 │
│ │ │ │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均不大于设计规定 │点为不合格按总点数算合格率.量测棚架下净宽和腰线处(或轨面上)净宽.两数全 │
│ │2.巷道净宽 │毫 米│100。 │部合格,该架棚算合格. │
│ ├──────┼────┼────────────────────┼────────────────────────────────────┤
│ │ │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也不应大于│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由腰线向下垂直量到轨面(或底 │
│ │3.巷道净高 │毫 米│设计规定100。 │板).向上垂直量到碹顶中心线 │
│ ├──────┼────┼────────────────────┼────────────────────────────────────┤
│ │ │ │机械及矿车运输巷道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坡度总│ │
│主│ │ │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10%;局部(50 │同砌碹巷道 │
│ │ │ │米内)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20%。且│ │
│ │ │ │超过部分不得大于全长的20%。 │ │
│要│4.巷道坡度 │毫 米│ │ │
└─┴──────┴────┴────────────────────┴────────────────────────────────────┘
续表:
┌─┬──────┬────┬────────────────────┬────────────────────────────────────┐
│ │5.支架构件规│ │坑木直径,材质符合设计要求。要剥皮;金属支│ │
│项│ 格质量 │ │架零件齐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支架零│同砌碹巷道 │
│ │ │ │件齐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无裂缝,露筋现象 │ │
│ ├──────┼────┼────────────────────┼────────────────────────────────────┤
│目│ │ │背板,背木,撑柱规格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帮顶 │班组逐架检查,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每点检查三架棚,有一架棚不合格,则该点 │
│ │6.背帮背顶 │ │背紧,背牢 │为不合格.按总点数计算合格率,每架棚有一项不合要求时,改棚即算不合格 │
│ ├──────┼────┼────────────────────┼────────────────────────────────────┤
│ │ │ │软岩石不小于设计深度;硬岩石不小于设计深 │班组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选点抽查 │
│ │7.窝柱深度 │毫 米│度50 │ │
└─┴──────┴────┴────────────────────┴────────────────────────────────────┘
续表:
┌─┬──────┬────┬────────────────────┬─────────────────────────────────────┐
│项│ │ │ │ │
│目│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 │ │ │班组逐架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每点检查三架棚,有一架棚不合格, │
│ │1.棚距 │ 毫米 │混凝土及金属支架±50;木支架±100 │则该点为不合格.按总点数计算合格率,测量两面两柱中至中间距 │
│ ├──────┼────┼────────────────────┼─────────────────────────────────────┤
│ │2.平巷架棚前│ │ │班组逐架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由棚口挂垂直线,量垂线与柱根间距.│
│ │ 倾后仰 │ 毫米 │不大于40,迎山一般不大于50。退出0。 │两柱腿有一根不合要求,该架棚算不合格 │
│ ├──────┼────┼────────────────────┼─────────────────────────────────────┤
│一│ │ │ │班组逐架检查,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选点抽查,每架棚中有一项不合要求,该架棚算 │
│ │3.棚梁接口 │ │严实合缝,无前缺,后穷,错牙现象 │不合格 │
│ ├──────┼────┼────────────────────┼─────────────────────────────────────┤
│般│4.水沟深,宽 │ │毛水沟断面满足流量要求,水流流畅,砌筑水沟│ │
│ │ 坡度 │ │同砌碹巷道质量要求 │同砌碹巷道 │
│ ├──────┼────┼────────────────────┼─────────────────────────────────────┤
│项│ │ │ │ │
│ │ │ │ │ │
│ │5.水沟盖板 │ │坚固,平稳,数量齐全 │同砌碹巷道 │
│目├──────┼────┼────────────────────┼─────────────────────────────────────┤
│ │ │ │ │ │
└─┴──────┴────┴────────────────────┴─────────────────────────────────────┘
五、水平及倾斜无支护巷道质量标准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1.巷道实挂中│ │必需按设计的中,腰线施设,其精度不大于矿山│每次测量延长实挂中,腰线时,检查记录一次.中间验收时用仪器测量,检查,核对中 │
│ │ ,腰线 │ │测量的有关规定 │腰线.竣工验收时,抽查实测资料 │
│ ├──────┼────┼────────────────────┼─────────────────────────────────────┤
│ │ │ │机械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他巷道不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在巷道断面成形符合设计断面形状,│
│主│ │ │得小于设计规定50毫米,采用光面爆破技术时 │两帮比较平稳时,量腰线(巷道底板至运输设备最宽处的高度)水平面上实挂中心线至 │
│ │ │ │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毫米,未采用光面爆破│左,右帮的宽度.否则,还应量取凹,凸明显处水平面上实挂中心线至左,右帮的宽度.围│
│要│2.巷道宽度 │ │技术时,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200毫米 │岩构造复杂的局部地段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补充 │
│ ├──────┼────┼────────────────────┼─────────────────────────────────────┤
│项│ │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毫米,采用光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 │ │面爆破技术时,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毫米, │在巷道断面成形符合设计断面形状,巷道顶,底板比较平整时,量巷道中心线处从腰线 │
│目│ │ │未采用光面爆破技术时,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巷道顶,底板的垂距,否则,还应量取凹,凸明显处腰线至巷道顶,底板凹(或凸)处的垂 │
│ │3.巷道高度 │ │200毫米 │距.围岩构造复杂的局部地段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补充 │
│ ├──────┼────┼────────────────────┼─────────────────────────────────────┤
│ │ │ │机械及矿车运输巷道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坡度总│ │
│ │ │ │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10%,局部(50 │ │
│ │ │ │米内)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20%,且 │ │
│ │4.巷道坡度 │ │超过部分不得大于全长的20% │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量腰线至巷道底板(或轨面)之间的垂距来考核坡度允许误差 │
└─┴──────┴────┴────────────────────┴─────────────────────────────────────┘
续表
┌─┬──────┬────┬────────────────────┬────────────────────────────────────┐
│一│1.水沟宽,深 │ │ │ │
│般│ 度 │ │毛水沟断面满足流量要求 │ │
│项├──────┼────┼────────────────────┼────────────────────────────────────┤
│目│2.水沟坡度 │ │必需保证流水通畅,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得大│ │
│ │ │ │于设计规定20%,其长度不得大于全长的20%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六、锚喷支护平巷、斜巷及硐室质量标准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位 │ 质量要求及 许偏差 │ 检 查 方 法 说 明 │
├─┼──────┼────┼────────────────────┼────────────────────────────────────┤
│ │1.巷道中心线│ 毫米 │±50 │每次测量延长中心线时,检查记录一次.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
│ │ │ │机械运输巷道和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在轨面或底板以上1米处(或拱基 │
│ │ │ │其他巷道和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均不应 │线处)取同一水平面.量取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 │
│ │2.净宽 │ 毫米 │大于设计规定150 │ │
│主├──────┼────┼────────────────────┼────────────────────────────────────┤
│ │ │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不应大于设 │每班检查作好记录,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由腰线向下垂直量到轨面(或底 │
│ │3.净高 │ 毫米 │计规定150 │板),向上垂直量到拱顶中心线 │
│要├──────┼────┼────────────────────┼────────────────────────────────────┤
│ │ │ │机械及矿车运输巷道起点到终点之间的坡度总│ │
│ │ │ │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10%,局部(50 │ │
│项│4.巷道坡度 │ │米内)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坡度的±20%,且 │同砌碹巷道 │
│ │ │ │超过部分不得大于全长的20% │ │
│ │ │ │ │ │
│目├──────┼────┼────────────────────┼────────────────────────────────────┤
│ │5.喷浆,喷射 │ │ │喷浆,喷射混凝土强度及锚杆锚固力以试验单为依据.喷浆,喷射混凝土每月试验 │
│ │ 混凝土强度│ │ │1~3组.班组施工时检查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搅拌等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中 │
│ │ 及锚杆锚固│ │ │间或竣工验收时,根据试验资料评定,必要时进行抽查. │
│ │ 力 │ │达到设计要求 │ │
│ ├──────┼────┼────────────────────┼────────────────────────────────────┤
│ │6.喷浆,喷射 │ │ │班组施工中用锚杆外露部分作标记控制或用针探法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中间 │
│ │ 混凝土厚度│ │不得小于设计10%;不得大于设计20% │或竣工验收时,根据班组记录考核评定,必要时可选点以探查方式进行抽查 │
└─┴──────┴────┴────────────────────┴────────────────────────────────────┘
续表
┌─┬──────┬────┬────────────────────┬────────────────────────────────────┐
│ │1.水沟宽,深 │ │ │ │
│一│ 度 │ 毫米 │±30,主水沟断面满足流量要求 │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般├──────┼────┼────────────────────┼────────────────────────────────────┤
│项│ │ │必需保证流水通畅,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得大│ │
│目│2.水沟坡度 │ │ 设计规定,其长度不得大于全长的20% │ │
│ │ │ │ │中间或竣工验收时,选点抽查. │
└─┴──────┴────┴────────────────────┴────────────────────────────────────┘
七、永久轨道质量标准
┌─┬──────┬────┬────────────────────┬───────────────────────────────────┐
│项│ │ │ │ │
│别│ 检查项目 │ 单 位 │ 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 │ 检查方法说明 │
├─┼──────┼────┼────────────────────┼───────────────────────────────────┤
│ │ │ │ │铺轨前给中线作好记录,中间验收时或竣工验收时按点检查,在巷道实际中线上挂│
│ │ │ │不得超过设计规定±50,双轨中心距不应小于 │垂线,量到靠近垂线侧的轨道内侧距离,再根据设计计算之,有一个数不合要求时,│
│ │1.轨道中心线│ 毫米 │设计规定,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20 │该检查点即算不合格 │
│ ├──────┼────┼────────────────────┼───────────────────────────────────┤
│ │2.轨距 │ 毫米 │不应小于设计规定3,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 │选点检查.用钢尺量出两轨内侧间距 │
│ ├──────┼────┼────────────────────┼───────────────────────────────────┤
│ │3.轨道接头平│ │ │ │
│ │ 整度 │ 毫米 │上下左右都不应大于2 │选点检查.用钢尺量或钢片(厚度为0.5,1.0,3.0,5.0,MM四种)测量 │
│ ├──────┼────┼────────────────────┼───────────────────────────────────┤
│ │4.两根轨面高│ │ │ │
│主│ 低宽 │ 毫米 │不大于5 │选点检查.用水平尺,钢板尺量(或钢片)测量 │
│ ├──────┼────┼────────────────────┼───────────────────────────────────┤
│ │5.轨道曲率半│ │ │曲率半径用支距法实测,竣工一次检查,弯道超高用水平尺,钢尺(或钢片)检查, │
│ │ 径弯道超高│ │半径不得小于设计规定。超高,加宽不大于设 │加宽用钢尺量.有一项不合格,该项即算不合格 │
│ │ 加宽 │ ±1% │计规定数值的5% │ │
└─┴──────┴────┴────────────────────┴───────────────────────────────────┘
续表
┌─┬──────┬────┬────────────────────┬───────────────────────────────────┐
│要│6.坡度 │ 毫米 │ │同砌碹巷道,竣工一次复查 │
│ ├──────┼────┼────────────────────┼───────────────────────────────────┤
│ │7.轨道接头间│ │ │选点检查.用钢板尺量或钢片量出最大间隙 │
│ │ 隙 │ 毫米 │直线不大于5,曲线不大于6 │ │
│ ├──────┼────┼────────────────────┼───────────────────────────────────┤
│ │ │ │规格符合设计,岔尖紧贴滑板,岔尖趾部与基本│ │
│项│ │ │轨间隙不大于2,岔尖不得高出基本轨,也不得 │ │
│ │8.道岔规格, │ 毫米 │低于2,基本轨起点位置±300,转辙器的操作要│ │
│ │ 铺设质量 │ │灵活可靠 │竣工一次检查 │
│ ├──────┼────┼────────────────────┼───────────────────────────────────┤
│ │ │ │鱼尾板,螺丝,加板,道钉,扣件的规格符合要求│选点(距检查点最近接斗处)检查.都符合要求,缺一件(如螺丝缺垫圈等)或有一 │
│目│9. 配件零件 │ │数量齐全,型号一致,安装严紧有效 │件规格不合或失效时,该点即算不合格 │
│ ├──────┼────┼────────────────────┼───────────────────────────────────┤
│ │10.轨枕规格 │ │符合设计要求,木枕不腐朽,混凝土枕无裂纹露│ │
│ │ 质量 │ │筋现象 │选点检查.规格质量有一项不合格即算不合格 │
│ ├──────┼────┼────────────────────┼───────────────────────────────────┤
│ │11.甩车场铺 │ │ │竣工一次检查,必须进行甩车试验 │
│ │ 设 │ │位置,竖曲线,曲率半径等符合设计要求 │ │
└─┴──────┴────┴────────────────────┴───────────────────────────────────┘
续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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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药品检测车的使用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药品检测车的作用,国家局在总结药品检测车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不断总结检验,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使用的管理,确保检测车工作的高效、准确,提高药品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检测车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全国检测车技术装备和系统的开发研制、培训,以及全国检测车检测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检测车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检测车的技术保障、数据上报和检测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并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指导下,保障检测车所需试剂、标准品、实验用品的供应。

  第三条 药品检测车的外体正面上方和两侧应分别标有“中国药品监督”和“药品检测车”,字体和颜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各省不得更改。检测车内部车载设备由国家统一配备和安装,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车载设备进行拆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检测车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分工和责任。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测车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分工和职责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品稽查部门负责检测车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要有专门部门负责检测车日常技术保障和人员培训。

  第六条 检测车应配备思想素质高、政策性强、掌握必备药品知识并熟悉辖区内药品质量动态的人员。
  每台检测车应配备相应的药品监督人员和药品检测技术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应接受过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车使用培训。
  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车从事药品检测仪器操作;未取得上岗证书者不得随意操作车载设备。
  检测车配备的药品监督和检测人员要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每台检测车应配备专职驾驶人员,并能做到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规定,熟悉车辆性能及养护和维修常识,保证车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药品检测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改为他用。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测车的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的各项技术标准完好和车载设备的安全,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
  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检测车车载设备的维护,保障检测设备的正常运转。
  车辆内外必须保持卫生清洁、车内无灰尘。

  第十条 检测车每次使用必须按规定填写出车、收车、加油、维修记录。车辆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车辆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十一条 药品检测车辆应停放在专用车库,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车辆在进行药品检测使用时要注意用电安全,同时必须配备能够满足药品检测工作安全的消防设备。

  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和车载设备损坏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将事故经过和经济损失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要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车车载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有车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保养等各项技术规程和办法,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结合检测工作,编制仪器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 药品检测车载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的间隔年限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核查。
  仪器设备修理后应进行必要的测试、试运转,鉴定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每次检测工作结束后,应退出仪器操作软件,关闭计算机和近红外光谱仪电源,拆除电源电缆、光谱仪和计算机的连接和光线探头,并检查其他仪器设备是否归位。

  第十六条 检测车在进行药品检测时,应保持适宜的检测环境,一般温度应控制在10~28℃,相对湿度控制在35 %~75 %。
  使用外接电源时,应有不间断电源稳压器。

  第十七条 检测车使用单位应建立易损仪器设备储备制度,合理储存备用配件和消耗品,做好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对检测车设备的密码和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检测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药品快速检测工作手册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测。建立并实施检测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每次出车前必须制定出车计划和工作计划,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快检工作手册的有关要求,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检测结果应经现场药品监督人员和检测人员共同签署。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工作时,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完成,据实填写“药品快检取样及检测情况通知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需要进行检验即可定性的假劣药品,要及时处理,并记入检测车工作日志。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现场通过检测车的仪器设备检测或信息查询,结果不相符合的,按《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样,送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每次检测完成收车返回后,要及时测试模型稳定性试验样品,进行数据分析,填写验证记录,同时对检测方法及品种、实验仪器和车辆运行验证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

  第六章 检测数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药品快检车车载系统的版本升级和数据更新。
数据资源的采集、修改、更新、维护和使用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被授权的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或使用,并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每台检测车应定期将药品检测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通过车载系统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

  第二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快速检测数据的管理,建立科学可靠的检测数据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9日(节假日顺延),由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将有关数据汇总后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二十九条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测车的有关数据向公众媒体进行透露;不得超出权限范围处理或使用检测车检测数据资源;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检测数据资源提供或出示给非授权人员。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检测车使用效能和检测效能的奖惩制度,积极鼓励药品监督及检测人员研究新的药品快速检测方法和项目。对在使用检测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各地检测车的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抽查或飞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擅自改变药品快检车外观、拆卸车载设备、改变车辆用途或未按规定使用车辆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将追究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检测车辆事故或设备故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并根据情况对行政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和检测人员违章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伪造结果的,依照行政责任过错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检测车的保密技术或基础数据丢失、泄露,产生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渎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检测车的药品检测是指通过仪器、化学鉴别、薄层色谱或物理等快速检测方法,在监督检查现场对药品进行分析、鉴别和筛选,以初步判断药品质量的方法和手段。

  第三十六条 检测车的药品检测工作必须在核准的检测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 检测车运行所需经费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快检取样及检测情况通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
────────────────────────────────────

被取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E_mail:         邮政编码:       
────────────────────────────────────
药 品 名 称:               商品名:
标示生产单位:
药品批准文号:               批 号:
取样品数量:              外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
取样品地点:              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

被取样单位负责人(签章):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
检测情况:
  上述样品按①《     快检工作手册》   年版第   册标准检测,
其结果于所规定项目检测;②NIR光谱测试;③信息系统查询。
  □1、符合;
  □2、不符合,需由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测人员(签字):          药品监督人员(签字):
检测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检测车辆编号:

────────────────────────────────────
被取样单位意见:
  上述检测结果无疑义。
需要说明的事宜:


被取样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本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药品检验机构留存,一份由被取样单位留存。



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99号


  《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是指买、卖、中介各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所形成的交换关系,包括科技成果在开发、应用、推广、服务中的整个流通领域和环节。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原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技术市场的管理,应当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放开经营,加强监督,服务基层。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七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
  (二)有与经营的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资金、经营场地等设施和技术条件。

  第八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依法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第九条 向技术贸易机构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以及分立、合并、歇业的,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应当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卖、转借、抵押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依法开展的自主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技术贸易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采取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场所、技术交易网站,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和科技集市,以及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假冒和侵权技术的交易;
  (三)以欺骗或胁迫的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四)利用虚假广告宣传不实技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技术贸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提供的技术商品和技术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按规定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十九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下列内容的审查和认定: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二十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用于技术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符合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须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有关登记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或者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立和完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技术信息网络、技术成果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市场的资金保障体系,为技术贸易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创办技术贸易机构。离岗创办技术贸易机构的科技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的,单位应当保障重新上岗者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来实施转让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其职务技术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单位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当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技术转让方、技术开发方、技术顾问方或技术服务方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后,可从技术贸易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比例的奖金和报酬,奖励有贡献的人员。奖励总额超过技术性净收入50%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对在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和管理服务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其登记证明无效,并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处罚的,由上述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