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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44:32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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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特困群众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得到救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因医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市困难居民,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公正、公平、公开;
(四)属地管理。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户、孤儿;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的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有重大疾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保险赔付之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本办法所称患有重大疾病人员是指患有尿毒症、败血病、脑血栓、心衰竭、器官移植或者因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人员。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一)交通事故、工伤(有赔付的);
(二)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自残、吸毒的;
(三)违法犯罪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采取向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的方式。
第七条 救助标准如下:
(一)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户和孤儿,药费半年累计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全年累计1500元以上(含1500元)给予救助30%;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
(二)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医药费半年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全年累计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给予救助30%;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医药费余额半年累计5000
元以上(含5000元)或全年累计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给予救助30%;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
救助限额的调整,由市民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提出具体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医药费只包括治疗过程中必须的医生处方药,不包括各类保健品、营养药和各种高消费仪器检查。
下列费用不列入救助费用比例范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二)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六)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医疗救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户主)向居(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居(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患病人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入户核实后,填写入户调查表;
(三)在居(村)委会及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居(村)委会签字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四)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个人申请和有关材料及审批表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逐项再次进行入户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的居(村)委会及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签字盖章后上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适当进行抽查,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定其救助标准。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书面说明理由并逐级退回。
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应当建立医疗救助人员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申请及审批期限。医疗救助以年度医药费支出为限,医疗救助每半年申请、审批一次。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由申请人向居(村)委会或相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6月10日、12月10日前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审核。6月20日、12月20日前上报民政部门,6月、12月底前进行审批。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发放。因住院而跨年度就医的,医疗终结后应及时申报,除以上情况外,跨年度不予累计。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金采取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放或按部门(系统)发放的办法发放到户。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分别按照上级所拨城市低保资金的10%列入年度预算;
(二)上级(中央、省)下拨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经费;
(三)社会各界用于医疗救助的捐助资金及其他社会捐助款;
(四)福利彩票有奖销售的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实施监督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
第十七条 对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挪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保费用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部门在确定承担医疗救助任务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制定定点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督导各相关医疗机构强化规范服务,减免服务费用,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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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进一步推动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促进长吉图经济区协调发展,提升我国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国务院同意在吉林省珲春市设立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战略意义
  自1992年中、俄、朝、韩、蒙五国共同启动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项目以来,在合作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图们江区域合作机制不断健全,合作领域持续拓展,合作方式不断创新,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取得显著成效,长吉图经济区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好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是我国深入推进图们江区域开发开放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特别是与朝鲜、俄罗斯的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有利于探索我国扩大沿边开发开放的新路径,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有利于提升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区域范围和功能定位
  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范围约90平方公里,包括国际产业合作区、边境贸易合作区、中朝珲春经济合作区和中俄珲春经济合作区等功能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建设并依法定程序报批。
  其功能定位为:立足珲春市、依托长吉图、面向东北亚、服务大东北,建设我国面向东北亚合作与开发开放的重要平台,东北亚地区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商贸物流中心,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发展成为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桥头堡。
  (一)我国面向东北亚合作与开发开放的重要平台。以长吉图产业基础为依托,以推动珲春开发开放为目标,大力发展与朝鲜、俄罗斯、日本、韩国、蒙古等东北亚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使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成为东北亚地区各国优势互补的有效合作载体,推进实现长吉图先导区率先发展,为构建更加开放的经贸合作区域创造条件。
  (二)东北亚地区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以我国对朝鲜、俄罗斯、蒙古的陆路重点口岸以及与朝鲜、俄罗斯共同建设的港口为支撑,以连通中朝、中俄以及中蒙的铁路、公路为纽带,以连结日本海沿岸国家陆海联运通道为网络,建设形成东北亚地区快速便捷的跨国运输大通道及综合交通运输枢纽。
  (三)东北亚地区商贸物流中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分工协作,促进生产要素有效流动和聚集,培育发展边境区域性出口加工和先进制造业,着力做大做强境外资源开发、生产服务、国际物流采购、跨国旅游等产业,建设成为东北亚地区商贸物流中心。
  (四)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合理开发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大力推进生态型城镇建设,优化人居环境,推动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打造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地区。
  三、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沿边对外合作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深化沿边地区国际经济合作为抓手,以畅通面向东北亚地区交通运输网络为保障,大力发展商贸物流和跨境旅游等产业,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边境地区开发和腹地经济联动发展,将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成为东北亚地区国际合作开发以及我国沿边开发开放的示范区,为实现东北全面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发挥重要作用。
  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形成良好的体制、市场、政策和法律环境,连通内外的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商贸物流蓬勃发展,边境和跨境旅游进一步活跃,跨境合作模式初步建立,双边联动发展、多边联动发展深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服务完善、商贸繁荣的重要经济功能区,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对外开放平台比较完善,跨境合作成效显著,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功能充分发挥,商贸物流和跨境旅游日益繁荣,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开放型经济发展格局全面形成。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实施。充分考虑东北亚地区各国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的特点和差异性,统筹规划,稳步实施,扎扎实实完成阶段性任务。
  (二)加强多边合作,扩大双边成果。继续发挥多边机制在图们江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协调功能,把推动中朝、中俄跨境合作作为我国参与多边合作的重要目标,积极吸引东北亚地区有关国家企业共同参与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
  (三)推进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进一步发挥好图们江区域各国的地缘优势、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推动境内境外的产业互补与资源共享,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互利共赢的图们江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
  (四)鼓励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力求在合作模式、管理模式、经营模式和政策设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五)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协调发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注重规划环评,提高环境准入标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重点
  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要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分类指导、突出特色,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人流、物流通道,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深化国际产业合作,不断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构建与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一)基础设施建设。针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需要,加快建设吉林—图们—珲春铁路、珲春市区至边境口岸高等级公路,加快推进珲春—东宁铁路前期工作,实施圈河口岸、珲春口岸、珲春铁路口岸换装站等基础设施扩能改造,进一步完善道路、供水、供热、供电、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全面提升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功能;改造圈河口岸至罗津港公路,支持改扩建罗津港和扎鲁比诺港,新建圈河—元汀口岸跨境桥,畅通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对外通道,打造交通顺畅、功能完善、辐射内外的国际化窗口。
  (二)对外贸易合作。重点依托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大力发展边境贸易、转口贸易及服务贸易;积极利用陆海联运国际运输通道,扩大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规模,打造南北物流新通道;针对东北亚国家的资源条件和优势互补特点,重点拓展经珲春口岸进出的矿产品、农畜产品及各类精深加工产品贸易与物流服务,建设成为图们江区域重要的国际物流集散地。
  (三)国际产业合作。重点依托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出口加工区,面向东北亚,扩大投资合作,大力发展汽车零部件制造、农畜产品和海产品加工、新材料与矿产品精深加工、电子产品、医药、纺织和服装加工等加工产业,以及商务服务、金融保险、国际会展、信息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四)中朝经济合作。突出抓好中朝陆海联运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做好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中朝罗先经济贸易区工作,加强产业合作,大力发展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档纺织、绿色食品等中高端产品加工贸易产业与总部经济、物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深入推进中朝跨境经济合作。
  (五)中俄经济合作。突出抓好中俄陆海联运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充分发挥俄罗斯远东地区木制品、矿产品、海产品、港口及旅游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高端木制品加工、金属制品加工、跨境旅游、商贸服务和口岸经济,配套发展临港物流和互市贸易,深入推进中俄跨境经济合作。
  六、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2012年至2015年,国家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给予支持。对区内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以及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2012年至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根据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适当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吉林省根据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实际,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四)积极支持与园区建设相关的境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区域内规划布局的中朝、中俄珲春经济合作区符合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支持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资金支持。
  (五)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针对区域经济金融特点推动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类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拓展国际金融业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支持设立中国—东北亚投资合作基金和东北亚产业合作基金。
  (六)支持在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内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规定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将珲春铁路口岸列为煤炭进口口岸,鼓励企业开展煤炭进口经营业务。支持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研究珲春经俄罗斯扎鲁比诺港开展相关业务的可行性。
  (七)支持在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设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加强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通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加强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八)为赴朝、赴俄边境旅游人员提供办证便利,支持发展跨境旅游以及中俄、中朝边境地区自驾车旅游,积极研究实施周边国家人员赴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出入境便利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通关效率和疫病疫情防控能力,为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
  (九)中央财政通过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图们江区域内重大问题研究、专项规划编制等重大事项。
  七、加强领导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好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支持和指导,并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
  (二)中国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协调小组要进一步发挥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指导作用,协调有关重大政策。创新和完善省部共建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和重要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中朝、中俄双边合作机制及多边合作机制,推动提升大图们倡议框架下东北亚地区有关国家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的层次和水平。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大组织领导力度,精心筹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并认真编制《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规划》,切实做好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按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1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协助做好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1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1]47号


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教育厅(教委):

  2011年,国家民委所属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计划面向河北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560名少数民族高中生(其中可按不超过总计划的15%招收择校生84名)。现将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一)。为确保生源质量,今年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招生将继续实行自主招生(不含云南省),即由中央民族大学附中采取单独命题方式组织入学考试。

  请有关省(区、市)民(宗)委(厅)和教育厅(教委)按《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1年招生简章》的有关要求,共同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云南省招生工作依照《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1年云南省招生简章》进行。

  学生按规定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当年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未录取学生退回原籍。请北京市教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拟同意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少数民族学生在北京市参加高考和录取的意见》(教民厅〔2003〕1号)的精神安排升学工作。

附件:1.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2011年招生计划
http://www.seac.gov.cn/gjmw/xwzx/files/1303283393230909-1303283393231809.doc
   2.2011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招生各考点一览表
http://www.seac.gov.cn/gjmw/xwzx/files/1303283393230909-1303283393232664.doc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