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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6:40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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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新闻出版署、国家教育委员会

有关音像出版单位:
现将《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繁荣我国的音像市场,鼓励和引导音像出版单位编撰和出版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教育音像出版物,更好地为我国教育和科研服务,为科教兴国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领导
评奖工作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共同组织,设组委会和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由学校、科研机构和音像出版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奖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凡属教育类音像出版物均可参评。评选种类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教育。
第四条 评奖标准
(一)内容质量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内容科学,艺术水平较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奖。
1.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对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研究和探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2.内容科学、理论联系实际,能够反映科学技术和学科发展水平。
3.符合教学法原则,优化教学过程,解决教学重点、难点的实际效果突出。
4.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汇集和整理具有保留价值的传统文化成果。
5.对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6.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及形势教育效果突出。
(二)技术质量
1.录音带质量
(1)磁带的电性能、机械性能、带盒尺寸、重量等均符合有关标准(参见国家标准GB11956GE表1、2,GB3791;专业标准ZBM71001-88表1、71002-89表1)。
(2)声音质量:节目中不能有断音、漏音或复音,放音时不能出现接头声、打火声和各种杂音,不应有严重失真和明显走调。
(3)电性能标准:音带无信号部分噪声电平不劣于一48dB(A计权);最大音量不超过峰值+4dB(0dB为250纳韦伯/米)。
(4)外观质量:带盒无毛刺、划伤、气泡、裂纹及破碎现象;内盒两面的盒贴不能脱胶、歪斜;盒贴和盒封的印刷文字和图象应清晰完整。文字内容和音带内容相符;带盒包装(玻璃或透明塑料薄膜)平整严密。
2.录像带质量
画面清晰稳定,色彩还原好,声画同步,声音清晰,无明显噪音、杂音、断音、漏音或复音,不得有严重失真或明显走调,语音、语调正确。
视频输出电平=1.0Vp-p;同步电平=0.3Vp-p±9mV;色同步电平=0.3Vp-p±9mV。
3.封面设计主题明确,标题醒目,格调高雅,设计规范。带盒包装平整严密。
第五条 申报和评审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奖标准申报备选出版物,并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评奖办公室。
2.凡申报参评的出版物,每种须填写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申报表,并附两名具有高级职称非本单位专家推荐意见。
3.评奖办公室组织学科专家和音像出版方面专家进行审核。
4.经过审核的出版物,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进行评议、审定。
5.评委会的评定结果,经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核准后公布,并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统一颁奖。
第六条 评奖等级和办法
1.评奖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共三等级。
2.奖励办法:由颁奖部门向获奖出版物的出版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状。由获奖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向有关人员颁发奖金,奖金数额由各社自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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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良种家禽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良种家禽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良种家禽的管理,保证良种家禽繁育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良种家畜家禽的经济效益和品种优势,加快我区畜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从事良种家畜家禽生产、经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良种家畜家禽是指牛、羊、马、驼、驴、猪、兔、鸡、鸭、鹅的优良品种以及良种家畜家禽的胚胎、冷冻精液、种蛋等。
其中包括:
(一)从国外引进的优良家畜家禽品种;
(二)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命名的家畜家禽新品种;
(三)自治区特有的地方优良品种。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部门主管全区良种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良种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
良种家畜家禽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家畜改良(畜牧)站负责。
第五条 加强良种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是自治区各级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
自治区畜牧部门通过考核,评聘种畜鉴定员,并发给鉴定员证书。鉴定员要严守品种鉴定标准,负责本地区(单位)内良种家畜家禽的质量鉴定和技术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畜牧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良种家畜家禽品种资源,要全面进行普查,制定良种繁育和供需规划,严格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提高良种家畜家禽品种质量。

第二章 良种家畜家禽的管理
第六条 良种家畜家禽品种的配置与发展,胚胎移植、冷冻精液等新技术的应用,要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家畜改良方向区域规划》。
第七条 良种家畜家禽应实行科学管理,坚持标准化生产。自治区各级畜牧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良种家畜家禽,要按照品种鉴定标准,严格进行等级鉴定,实行良种登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加强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生产、经销优良种畜、种禽、种蛋、胚胎和冷冻精液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向畜牧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由畜牧部门发给《许可证》。
第九条 供作种用的良种公、母家畜家禽、种蛋、胚胎和冷冻精液等,必须符合优良种畜出场规格标准。出场时要带《出场证书》,《出场证书》应有场方和鉴定员印章。集体或个人出售优良种畜、种禽或种蛋等,要经旗县畜牧部门鉴定员鉴定,并发给《出场证书》,否则不得以优良
种畜、种禽、种蛋、胚胎和冷冻精液出售和使用。
第十条 禁止去势、宰杀或任意淘汰优良种畜,确因不适合种用、已失去繁殖能力或特殊原因必须处理的,须经旗县畜牧部门审批。进口优良种畜的处理,须经盟市畜牧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畜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良种母畜要坚持纯种繁殖。进行品种间杂交或导血试验的,应先提出方案,报经自治区畜牧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无偿投放各地的良种家畜家禽,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单位或专业户。未经畜牧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或随意调动。
第十三条 各级畜牧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良种家畜家禽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措施、技术操作规程和疫病防治等项措施。
自治区畜牧、粮食部门负责制定优良种畜种禽饲料标准,粮食部门按照饲料标准,对冷冻精液站、种公畜饲养中心站、国营配种站、种畜场和原种鸡场等,核定饲料,并发给用户种畜饲料供应证,保证供应。

第三章 良种家畜家禽的繁殖和培育
第十四条 进口良种家畜家禽品种,要进行纯种繁殖,不断提高品种质量。
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命名的新品种,要继续加强选育工作,改进品质,提高生产性能,稳定遗传性,逐步达到先进水平。
地方良种,要有计划地积极进行选种选配,选育提高。
确有保种价值的进口品种和地方良种,一定要做好保种工作。
第十五条 良种家畜家禽的配种主要采用人工授精新技术。进口优良种公畜,要采取冻精保存,提高利用率。非配种期,要集中饲养管理,保证养好、管好良种公畜。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新品种的培育工作。培育新品种,应逐级上报育种方案和计划。达到育种方案指标的新育成品种,应由育种主持单位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良种家畜家禽新品种鉴定验收委员会组织鉴定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公布。

第四章 良种家畜家禽的输出输入与调剂
第十七条 进口或出口良种家畜家禽,须经自治区畜牧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牧渔业部畜牧局批准,未经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办理进出口业务。
第十八条 省际间调出、调入和区内调剂良种家畜家禽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旗县(市)内调剂,由旗县(市)畜牧部门负责安排;
(二)盟市范围内或盟市之间调剂,由盟市畜牧部门负责安排;
(三)省际间调出、调入要由自治区畜牧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省际间调出、调入良种家畜家禽,铁路、公路、民航、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凭省级畜牧部门签发的《良种家畜家禽输出证明》和检疫部门签发的《检疫证明》办理承运。盟市之间或盟市、旗县范围内调剂良种家畜家禽,凭盟市或旗县畜牧、兽医部门《输出证明》和《

检疫证明》。没有办理《良种家畜家禽输出证明》和《检疫证明》者,交通部门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条 进口或出口良种家畜家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报请动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
调出、调入良种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畜牧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在良种家畜家禽的繁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模范执行本办法,同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良种家畜家禽资源调查、新品种的培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显著的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引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优良种畜种禽,由畜牧部门就地去势或按菜畜(禽)处理;
(二)凡出售不符合标准的优良种畜种禽、种蛋、胚胎、冷冻精液和使用已淘汰的良种公畜进行配种等,由畜牧部门收回《许可证》或《种畜出场证》。情节严重的,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破坏良种家畜家禽繁育、改良成果或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良种家畜家禽重大经济损失的;违反科学管理,任意杂交滥配,造成良种家畜家禽品种质量退化的,由畜牧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对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四月十五日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良种牲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12月30日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2日,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核工业总公司、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化学工业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轻工总会、中国大洋协会:
为了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勘单位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地勘单位的固定资金(扣除专项借款形成的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资金(含单位流动资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转作国家基金;已完地质项目的地勘工作拨款结余,以及地勘单位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转作国家基金。由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并以贷款方式贷给地勘单位使用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地勘单位作为负债处理。
专用基金中的职工福利基金转作流动负债。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按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冲抵后仍为赤字的,经地勘主管机构批准,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方面的,转作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转作公益金挂帐处理。
各项专用基金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的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职工奖励基金转作流动负债。大修理基金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事业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及后备基金,转作地勘发展基金;发生赤字的,转作地勘发展基金挂帐处理。
国家拨给地勘单位的专项拨款转作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部分,应转增地勘发展基金;属于核销的费用性支出,冲减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结余,转作地勘发展基金。
二、关于超过3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地勘单位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地勘单位执行新制度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应进行认真清理分析,属于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三、关于地勘单位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拨付所属资金的处理
地勘单位原对其他单位投资在1年以上的,转作长期投资;在1年以内的,转作短期投资。
地勘单位原拨付所属资金,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多种经营企业的,转作长期投资;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的,仍作拨付所属资金处理。
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深入研究新、老制度转换中的问题,要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到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