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结算的统一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0:19:30 浏览: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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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结算的统一规定
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结算的统一规定
1984年6月11日,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保证新华书店系统图书调拨业务的顺利进行,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对图书调拨的货款结算作如下规定,在全国新华书店统一执行。
一、关于结算方式 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主要采用下列结算方式:
1.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不适合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而符合委托收款或其他结算办法的,采用委托收款或其他结算方式;
3.倒装缺页污残图书的退货款,一般由收退方核查后,采用汇兑结算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合的结算方式。
二、关于结算关系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一律直接结算;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分为直接结算和承转结算两种:
1.北京发行所、上海发行所、储运公司与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相互之间,省级书店相互之间,省级书店与所属县、市书店(含地区书店,下同)及省内各县、市书店相互之间,均为直接结算。
2.省级书店与省外县、市书店相互之间,应通过县、市书店的上级省级书店承转结算;异省县、市书店相互之间,应通过双方上级省级书店承转结算。但是(1)有进、发业务的县、市书店应向省外收取的调拨货款,可以不通过本省而只通过对方省级书店承转结算;(2)对省外推行二级进、发业务的地、市书店,应改为直接结算,不再通过其省级书店承转结算。
三、关于经济合同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图书商品调拨的特点,新华书店系统图书调拨的经济合同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照《图书进发货试行章程》和《关于出版社和新华书店业务关系的若干原则规定》,由发货店编发征订目录,县、市书店根据目录提出订货单,经省级书店审核后向发货店提出汇总订货单,发货店按照汇总订货单所订品种和数量发货,这种汇总订货单以及补充货源的添货单,即视为经济合同。
2.发货店在填制调拨单(即发货票)时,应在“经济合同(原称发货依据)”栏逐一填明合同号码;在填制托收凭证时,应在“合同名称号码”栏填写“详见调拨单内合同号码”字样。
四、关于交验运单 根据图书发运单据量大和平件印刷品邮寄不能取得发运证件等情况,书店和银行在交、验运单方面都有一些实际困难。为确保货已发运、在事后可以抽查发运记录的条件下,可由发货店与银行协商交验运单的方法,如事后抽查发运记录等。发货店应在托收凭证和调拨单上填明发运日期,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验讫的戳记。
五、关于经济赔偿
1.县、市书店发现发货店收取货款在前,实际发运在后,时间在10日以上,有权向发货店收取赔偿金。赔偿金按图书发运日期迟于付款日期的日数,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2.县、市书店逾期付款,除托收承付结算由银行按规定办理外,采取委托收款等方式结算的,发货店有权要求县、市书店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逾期日数(委托收款3天付款期满后,5天内付款的不算逾期),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六、关于委托收款退单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付款单位未能按期付款,在银行通知退回单证时,为了防止单据辗转遗失,不退原调拨单,改为另填“应付款项证明单”(格式按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附式)及时送交银行。
七、关于小额差错 每张单据的计算差错(包括结算凭证金额与附件不符的差错)实价在1元以下的,不论多计或少计,一律不作拒付,亦不向对方更正,由付款一方自行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安监字[2000]第11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煤炭企业:
今年以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安全生产上做了许多有益
的工作,保持了安全局面的基本稳定。但是一些煤矿安全基
础差,人员素质低,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部分地区事故多
发,安全状况不好。为搞好当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煤矿
企业安全管理,防范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
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秩序不乱,力度
不减。当前,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刚刚建立,矿区安全监察办事
处正在筹建,省级煤炭管理体制处于改革阶段。在此特殊时
期,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
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
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建和
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制度,使安全监察工
作尽快走上正轨。在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期间,要保持煤
矿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
展。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断档。
二、加强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察,坚决遏制特大
伤亡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
矿井通风、防尘降尘、防灭火系统的监察;监督企业落实通风
瓦斯工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及时排查"一通三防"事故隐
患,做到管理到位,防范措施到位。
三、加强对煤矿矿长资格的监察。为了提高矿长的安全
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7
月至9月,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
部门对煤矿矿长的任职资格进行一次专项安全监察。
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是矿长是否持有"煤矿矿长资格证
书";二是矿长是否具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处理
井下灾害的能力;三是矿长是否全面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
产方针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对煤矿矿长资格的监察要有组织、有领导,制定具体的
实施方案。对矿长进行考核采取问卷考试和民意测验、查询
等方式。监察中,对矿长没有资格证书或不具备基本安全专
业知识的煤矿,要责令该矿停止生产;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限期进行培训,仍达不到条件的,要吊销矿长资格证书。
矿长资格专项监察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及时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报。
四、加强对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监察。当前要突出做好以
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办矿,从严管理。对无采矿证和煤炭生产
许可证仍非法组织生产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和处罚,对
有关责任者依法查处。必须加强对各类小煤矿的管理,坚决
杜绝非法办矿、非法生产。凡放松对小煤矿管理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是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察。开办小煤矿必
须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通
风系统不健全、有重大水患又不能采取有效的探放水措施、
不具备"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而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各类
小煤矿,不管持证与否,均必须停产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
到安全条件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予以关
闭。
三是突出对矿办小井的安全监察。以各矿务局、矿名义
开办的小煤矿,不能处于本矿区正常开采范围内,其安全条
件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必须纳入
大矿统一管理,否则坚决予以关闭,或进行彻底脱勾。
五、加强对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监察,扭转安
全被动局面。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加
大安全薄弱环节的工作力度,特别是对灾害严重、抗灾能力
不足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强化现场的安
全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整改不力的,要及时向
当地政府汇报,以采取相应的关井措施。
二000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减税的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恢复按23%的税率征税。
(二)对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三)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二、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后,从1990年1月1日起,对生产地毯外购的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三、上述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四、出口上述产品的有关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五、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