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4:21  浏览:9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喀麦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喀麦隆共和国总统保罗·比亚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1月30日至2月1日对喀麦隆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2007年1月31日,两国元首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中喀友好合作关系、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会谈后,双方签署了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和减免债务等一系列协议。

三、双方对建交36年来中喀友好合作关系保持稳定健康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表示满意,愿继续本着真诚友好、平等互利、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两国政治互信,拓展双方在各领域合作,推动两国传统关系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四、双方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相互支持。喀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中方重申支持喀方为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所作的不懈努力。

五、双方一致认为,中喀经贸合作潜力巨大,愿共同努力,重点加强在农业、初级产品加工、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电信等领域的合作。两国政府将继续鼓励双方企业扩大互利合作,并将为此提供支持和便利。

六、双方表示愿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为推动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共同努力。

七、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一致认为2006年11月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取得巨大成功。双方表示愿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北京峰会各项成果,不断发展中非间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

八、中方对胡锦涛主席访问喀麦隆期间受到的热情欢迎和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7号

2003-01-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将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涉及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三、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新设立企业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其中: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以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贴花。
四、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需要将上市公司改为执行主体。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海洋局


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实施科技兴海战略,促进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强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符合全国科技兴海、国家海洋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集研发、孵化、生产、交易、培训、服务为一体,对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具有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企事业(群)或者具有鲜明产业特色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基地以提高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和促进产业聚集为目标,主要任务是培育和发展海洋高端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生物育种与健康养殖业、海洋医药和生物制品业、海水利用业、海洋可再生能源电力业、海洋新材料、深海战略资源勘探开发业和现代海洋服务业等高技术产业。

  第四条 示范基地分为专业型和综合型两类,专业型是指基地内多数企业的生产和服务集中于某一特定海洋高技术产业领域,具有专业化特征;综合型是指基地同时在多个海洋高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并已形成了产业集聚。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为组织实施单位;具有公共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规范。

  (二)具有技术优势及人才优势,具备海洋高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的开发能力,海洋高技术产业相对集中且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骨干企业。

  (三)初步形成一个或多个海洋高技术产业集群,具有明确的区域,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带动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有高成长性和良好的声誉。

  (四)示范基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有统筹安排和支持措施,科技兴海领导机构健全;能以一定的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吸引金融资本促进示范基地的发展壮大;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示范基地发展。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价标准:

  (一)产业聚集度:示范基地内现有海洋产业企业数量(已有企业数、近期拟建企业数)、企业销售总收入、核心企业数及销售收入等。

  (二)创新能力:自主研发机构及固定研发人员数、合作研发机构数、研发经费情况、研发成果数量(包括成果鉴定或者认定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等)。

  (三)产业发展环境:政府重视程度(包括是否成立科技兴海领导机构、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海洋产业发展状况。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

  根据示范基地认定条件和要求,拟申请的示范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属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如组织专家论证)向国家海洋局申报。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与评价标准,对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国家海洋局批准认定。批准认定的示范基地,由国家海洋局授牌“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基地(园区)”。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是示范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示范基地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示范基地的申报、检查、评估、认定等工作;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沿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区科技兴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组织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通过项目、政策等形式对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支持。鼓励示范基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对示范基地建设给予项目、资金、政策等支持,并吸引社会各种资本投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前,示范基地应将上一年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逐级上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后每满3年,由国家海洋局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基地继续认定的依据。优秀基地将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基地(园区等)。评估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改进,经整改无效的,将被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