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43:57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经普办字〔2004〕4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明确本次经济普查区域界线,确保普查登记对象不重不漏,我办制定了《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实施。

附: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2004年7月13日印发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明确经济普查区域界线,确保普查登记单位不重不漏,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
  惠州市经济普查地理区域包括县级(县、区)、乡级(乡、镇、街道)、普查区3级,县(区)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指导下,由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指导下,由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实施;普查区的划分工作,由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工作于2004年8月5日前完成。
  三、划分原则
  地理区域划分的基本原则为:地域原则、不重不漏原则、归属唯一原则、就近原则。
  (一)县(区)地理区域划分原则
  1、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以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对所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划分本县(区)地理区域。
  2、对于县(区)地域之间有争议的地区,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必须执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裁定。
  3、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单独作为县级普查地理区域进行普查,其区域范围为澳头、霞涌、西区三个街道办事处。
  4、全市5个县(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普查地理区域要从地域上完整覆盖惠州市行政区划范围。
  (二)乡、镇、街道普查区域划分原则
  1、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以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完整地域为原则,划分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
  2、乡、镇、街道普查区域应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区域。边界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不能重叠,也不能遗漏,同一县(区)内划分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县(区)行政区划范围。
  3、对于坐落在县(区)地域内,独立于乡、镇、街道行政管辖的政企合一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为乡级区域,应遵循地域原则,归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普查。
  4、乡级区域的命名,以建制乡为基础划分的区域,以建制乡的名称命名,以“乡”结尾;以建制镇为基础划分的区域,以建制镇的名称命名,以镇结尾;以建制街道为基础划分的地域,以建制街道的名称命名,以“街道”结尾;同时既为乡政府又为地区办事处的,以建制乡的名称命名,以“乡”结尾。
  (三)普查区划分原则
  1、各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以本区域所辖社区居、村委会实际管辖的行政区域为基础,以完整地域为原则,划分若干个普查区。在坚持地域原则的前提下,普查区的划分尽量不打乱社区居、村委会的行政管辖区域。各县(区)可根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数量的多少细划普查区。
  2、普查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边界要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边界线必须是一条首尾相连的、连续的、不交叉的封闭曲线。各普查区之间不能重叠和遗漏,同一乡、镇、街道区域内划分的普查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范围。
  3、乡、镇、街道区域内没有设置社区居、村委会的地区,如新建住宅开发区,在考虑完整地域原则和普查规模的基础上,划分出普查区,或者将这一地区按就近原则并入相邻社区居、村委会的所辖地域内进行普查。
  4、对坐落在乡、镇、街道区域内,独立于社区居、村委会管辖的所有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成普查区,应按地域原则和就近原则,归入相邻居、村委会所辖地域内。若确属普查工作需要,可单独划分为普查区。
  5、普查区的命名,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以社区居委会的名称命名,以“社区居委会”结尾;以村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以村委会的名称命名,以“村委会”结尾;对于没有设置居、村委会的地区划分成的普查区,以实际名称命名,末尾加“虚拟社区居委会”或“虚拟村委会”字样,以示区别。本乡、镇、街道区域内的普查区名称不得重复。
  (四)城乡结合部地区普查区域的划分
  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存在部分复杂区域,不易划分普查区。各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可根据经济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特定方式对普查区域进行划分,普查区域的划分要作到不重不漏。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应将特定划分方式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批。
  1、街道和乡的地域交叉。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存在街道与乡地域没有明显界限的问题。在划分普查区域时,街道与乡应进行协商,找一条比较明显的道路作为界限。
  2、街道和乡的地域重叠。在城乡结合部,存在一个乡的地域上有几个街道,虽然街道之间的地域界线比较清楚,但街道与乡之间没有界线。在划分普查区域时,各街道与乡之间必须明确各自的地域范围及边界,由于街道和乡的界线无法分辨,可直接进行普查区的划分。
  四、工作要求
  1、在划分每一级普查区域时,各级普查机构应到现场进行勘察,明确区域边界。对有争议的地方,双方应本着普查工作的需要主动协商解决,在确保没有空白地域,明确其归属后,双方应签定协议书,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对有争议的地方,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报上级普查机构,由上级普查机构协调后下发裁定书。
  2、各级普查机构应绘制普查区域地图,地图绘制方法和要求见附件。
  3、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在普查区域划分完毕后,应组织编制本县(区)区域内“乡级普查区域和普查区名单”。编制名单时,各乡级区域和普查区名称的排列,应尽量与行政区划代码的顺序一致。没有行政区划代码的普查区,由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予以编码排列。
  4、经济普查各级地理区域划分只作经济普查使用,不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区域划定后,在经济普查工作的各阶段不得改变。
  附件1: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地图绘制方法和要求
  附件2:普查区示意图式样

  附件1: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地图绘制方法和要求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地图分为三级,即县(区)级地图、乡(镇、街道)级地图、普查区示意图。地图绘制方法和要求如下:
  1、县(区)地图,以各县(区)最新的详细行政区划图为底图,标出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及名称。
  2、乡、镇、街道地图,以各乡、镇、街道的规划图为底图,标出各普查区的区域及名称。
  3、普查区示意图,由普查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绘制,应标出普查区内主要道路、街道、胡同、巷以及所有建筑物的名称,如居民住宅、工厂、机关、学校、商业网点、宾馆、医院、体育馆、绿化地带、中心公园、娱乐场所等。普查区地图的比例不做统一要求,能做到清楚和方便使用即可。绘制工作完成后,应与实际区域再核对一遍,重点是核对边界是否正确,区域内建筑物有无遗漏。
  4、县(区)地图由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收集、绘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保存。
  乡、镇、街道地图由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收集、绘制,一式三份,其中交市、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各一份保存。
  普查区示意图由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员进行绘制,一式三份,其中交县(区)、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各一份保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04]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六安市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02]2号)和市编委《关于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规格问题的批复》(六编[2001]40号)精神,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根据新时期残疾人工作的特点和承担的任务,市残联的主要职责,在1997年“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两项职责:
  (一)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会同有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二)指导县、区基层特别是社区残疾人工作。
  二、主要职责
  市残联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市政府研究、制订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三)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四)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五)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福利、社会服务、用品开发指导、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六)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指导管理。
  (八)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残联机关内设2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会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档案、信息、统计、机要、保密、保卫、财务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市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工作者培训计划;协助管理县、区残联领导班子;调查掌握全市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承办会机关人事编制管理及服务工作。
  负责管理和开发市残疾人福利基金;联络、接收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承担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县、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指导残疾人兴办福利企业,实施残疾人专项扶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二)业务科
  负责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残疾鉴定、用品开发、供应、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残疾人康复培训工作,开展残疾人康复学术交流活动。
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协助办理有关残疾人的议案、提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负责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教育、文体工作计划,推动残疾人信息及交流和无障碍工作;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负责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体育;负责指导残疾人文化、体育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助残活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事业编制5名(含工勤人员1名)。领导职数2名,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3]54号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过》(川办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十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设、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由管委办对申请人送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管委办统一组织的招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予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 违反前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按职责分工分别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州、县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其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于开标时确定。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核准招标的文件,各计算机网络终端才能办理抽取手续。
确定评标专家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经同级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
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十八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可公开曝光。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证和管理工作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监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