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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12:26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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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明发(2005)22号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市)、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其他直属单位(自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乌鲁木齐),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自发)、中国水利投资公司(自发):

  最近,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煤矿瓦斯爆炸、道路交通、火灾等特大事故,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呈多发势头。我部某单位海上作业途中也发生了重大海上交通事故。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2005年12月15日,国务院召开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现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会精神和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精神,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提出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针对本地区、本单位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安排和落实好两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两节期间要重点加强供水、水源地管理、水库大坝、水利工程施工、电力生产、车船运输、水库旅游、人员聚集和燃放烟花爆竹场所以及油库、炸药库、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监管和值班巡查,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特别重视病险水库的运行安全,要将水库运行安全的各种制度和紧急预案落到实处,并加强监督检查。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的关系。除险加固项目未验收的水库,不得按正常水库投入蓄水运行,要切实吸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一水库垮坝的教训。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半年安全大检查的情况,对县以下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制度设立情况,“四无”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和重大人身、设备、火灾、溃坝、交通事故隐患控制和整改情况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农村水电企业要利用冬季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检修、试验工作,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作业中要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杜绝重大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五、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两节期间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施工设施运行等安全环节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确保施工安全的应急预案及措施的制订情况;积极查找危险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要及时纠正,责令整改。

  六、全国各级水文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水文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生产作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水文测船的使用必须依照《水文测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确保航行安全为原则,定期进行检查、维修,要有齐全有效的证书和文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船员,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堵漏器材。在测流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禁止违章操作。对于在水上、冰上和高空进行作业的,要预先制定危险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案,作业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穿戴救生衣等防护措施。

  七、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或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水利生产建设第一线,突出重点,全面检查,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让水利职工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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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喀署办发[2008]117号


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行署同意《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前期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促进我区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我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是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的工作费用。项目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内容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时,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金来源如下的项目前期费。
(一)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或专项资金。
(二)地区预算内资金或专项安排的项目前期费。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方式分为借款和拨款两种。采用借款方式的前期费在项目开工后应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分期收回,收回的前期费在专户滚动使用。采用拨款方式投入的前期费,作为财政投入由项目单位无偿使用,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前期费转为对项目的投资。
第五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地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地区年度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属于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地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建设规划、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
(五)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六)地区确定的其它重点项目。
第六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安排使用原则
(一)项目前期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各部门、各项目法人为主承担,以项目法人为主负责筹措。原则上列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由地区负责筹措,列为县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各县市负责筹措。
(二)项目前期费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工作项目。
(三)项目前期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四)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应当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直接安排给项目法人,并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以报帐制的方式分批拨付。
(五)项目前期费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第七条 申请安排地区项目前期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和有符合工作需要的筹建班子及负责人。
(三)已编制项目前期费支出预算计划。
(四)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使用地区项目前期费的申请;项目法人自筹及县市政府或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费配套意见;项目筹建班子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所在地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意见;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书》;有关预算材料和必要的费用标准、计算依据。
第八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地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前期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前期费的管理。项目法人应在每年8月31日之前提出项目前期费申请,项目办于每年9月30日之前提出拟安排地区项目前期费的意见,经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行署确定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地区项目前期费资金拨付管理
(一)地区项目前期费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安排地区项目前期费的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前,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项目法人签订《地区项目前期费使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三)项目法人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和实际工作进度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地区财政局报经地区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将项目前期费分期分批及时拨付给项目法人。
(四)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责任书》的要求,组织稽查人员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管理,认真督促项目法人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地区项目前期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责任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二)设立地区项目前期费财务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审计。
(三)每月5日定期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办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区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审计,确保项目前期费按规定使用。对于擅自截留、挪用、浪费项目前期经费的,依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为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考虑到缔约双方1979年9月14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并为了加强经济关系,
  ——愿为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可能和共同的兴趣并在双方各自的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鼓励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并以适当的方式促进下述合作:
  1.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发展合作;
  2.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3.互派科学技术代表团、科学家、高级学者、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访问、考察和进修;
  4.组织共同感兴趣的双边科学技术会议和讨论会;
  5.进行双方同意的由科学机构、研究组织、公司和企业参加的共同研究项目;
  6.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互惠的原则实施本议定书。

  第四条
  1.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双方科学机构、研究组织、公司和企业建立直接联系和签订单独的协议或合同。
  2.缔约双方或缔约双方指定的组织或代表将根据其各自行政机构设置情况,商定本议定书第二条和其他具体条款及合作范围所提及的合作计划和共同研究项目。这些合作在双方商定的研究、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技术领域内进行。

  第五条
  1.为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和商定进一步的合作事宜,缔约双方的代表将在1979年9月14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七条所指的中丹混委员会上同时会晤;必要时,经缔约双方代表同意,也可单独进行会晤。
  2.负责协调执行本议定书的机构,中方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丹方为外交部。

  第六条
  1.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经费安排将在商定的合作计划和共同研究项目中或在与项目有关的机构、公司和企业签订的具体协议和合同中另行解决,并经负责资助该计划和项目的缔约双方的代表批准后执行。
  2.缔约双方同意,有关互访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将由派遣方承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工资,接待方承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第七条 为了有效地执行本议定书,缔约一方将委托驻对方国家的大使馆与另一方指定的组织保持联系。

  第八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与1979年9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相同。
  2.如本议定书终止,但在有效期内未完成的具体条款、协议或合同将继续有效,直至执行完毕。
  3.本议定书经缔约双方同意,随时可进行补充和修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丹麦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 拓 彬                      艾勒曼—彦森
 (对外经贸部部长)                    (外交大臣)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