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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44:34  浏览:8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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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2/26
  【实施日期】1997/01/02
  【内容分类】工商
  【发布文号】新政函229号
  【备  注】1996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229号文批准 1997年1月2日自治区工商局发布施行 新工商个字[1997]2号
【正  文】自治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公安、城建、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清理和查处无照经营,应当坚持依法取缔与疏导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申办营业执照;条件不够的,应当在限期内达到条件后补办营业执照;不具备条件的和在限期内也未能达到补办营业执照条件的,应当予以取缔。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无照经营行为:
(一)国营、集体企业富余职工和关、停、并、转、亏损严重企业职工以及自产自销的农牧民,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贫困县(市)和边远农牧区实行“先经营、后办照”的人员,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领取有效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个体工商户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地)经营,经经营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的;
(四)经经营地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举办临时性交易活动的。
第六条 在商场和社区服务组织及市场(含早、夜市)开办单位等提供的经营场所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否则,视为无照经营。
第七条 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便利条件。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为无照经营者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的,处出租、出借帐号的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按照本办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物品,在报经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抽样取证措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处理。
第十条 无照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无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件,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管理人员有权举报。对违法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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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系统司法网拍首拍取得巨大成功后,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做法,司法拍卖改革在修正中稳步推进。在动产网拍全线铺开的同时,不动产网拍也迅速跟进,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与时俱进的改革魄力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智慧。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去年8月某法院的一次网拍中,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导致该次拍卖失败。有媒体将该现象称为“流拍”,认为司法网拍的风险已经显现。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且有小题大做之嫌。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违约不付款导致拍卖不成立的行为不能称为流拍。流拍是指在拍卖中,由于起拍价格过高,拍卖过程中无人竞价或者竞买人最高应价没有达到起拍价而造成的拍卖交易失败。可见,流拍时拍卖并未成交,流拍其实是拍卖行为的一种失败状态。但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一种违约行为,与流拍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

其次,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导致拍卖失败的现象,并非司法网拍的特有产物,其在传统拍卖中也普遍存在。另外,传统司法拍卖中因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导致拍卖不成立的现象也不罕见,传统司法拍卖同样也面临这样的问题。而且长期以来,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提高拍卖成功率,传统司法拍卖采取了预防措施,传统的做法是买受人违约后,按照《竞买合同》或《须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前买受人交付竞买保证金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待再次拍卖成功后用于补足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但传统司法拍卖中的这些做法仍未彻底避免该行为的发生。若将此种现象作为司法网拍的新生风险对司法网拍进行质疑或者寄望于司法网拍在推行之初就完全杜绝该风险,未免对司法网拍这一新生事物的要求过于苛刻。

笔者认为,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司法网拍在防范此类风险上更有优势:一是司法网拍借助淘宝网庞大的客户群更大幅度扩散拍卖信息,提高拍卖的参与度,一改传统司法拍卖参与人数较少的局面,更能有效挖掘诚信度高、履约能力强的竞标人,从而降低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而导致拍卖不成立的概率;二是借助淘宝网网络信息汇总的统一性和传递的及时性,全国各级法院可以及时交流、分享违约买受人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对策,避免诚信度较低的买受人多次出现违约行为。传统拍卖行业中曾有人士呼吁建立“行业黑名单”来缓解买受人违约问题,但因为各个拍卖行情况不同,对黑名单的态度也不同,所以行业黑名单在实行过程中困难重重。而且传统拍卖中买家是重要资源,在日益激烈的拍卖行业竞争中显得尤为珍贵,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各拍卖行一般不愿公布。而司法网拍就不存在这种障碍,在信息共享上更有优势。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制度的发展、完善,都需要克服现实中的种种障碍,司法网拍也是如此。针对拍卖中出现的买受人成交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传统司法拍卖中所采取的制约措施司法网拍也都进行了规定,例如司法网拍也要求竞买人交付竞买保证金,但同样无法完全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对此,应进一步改革探索,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促进司法网拍良性循环。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借助淘宝网先进的科技平台,参考淘宝拍卖中已较为成熟的买家信用评价机制,打造司法网拍行业黑名单。所谓黑名单,即客户诚信档案,是对拍卖成交后恶意拒付款项致使拍卖不成立的买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凡是存在此种不良信用记录的买家在一定时间内都将无法再次参与司法网拍。淘宝网有着统一的操作平台和强大的科技支撑,可通过技术研发,使司法网拍系统根据竞买人的网络竞买记录自动生成诚信档案并据此对司法网拍的报名买家进行自动筛选,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买家拦截在网拍门外,低成本、高效率实现网拍参与人员信用记录共享,有效地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

二是实行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相结合,加大买受人违约责任。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实践中,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就是其事先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对再次拍卖产生的价款差额,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及差额部分再行追诉,从这种意义上说,竞买保证金具有违约金性质。从性质上看,此种违约金数额是既定的,不受实际损失数额的影响,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在约束买受人的违约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受制于其数额的既定性,很多情况下不能有效弥补损失,难以对买受人的行为起到充分的震慑作用。因此,可以探索在拍卖中实行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相结合,除已有的交纳竞买保证金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外,可在拍卖竞买协议中约定赔偿性违约金,用以弥补因买受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加重买受人的违约责任,降低违约风险。

三是法院系统共同探索建立司法网拍委托执行机制。司法网拍因打破了拍卖的地域限制而吸引了全国各地的竞拍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首拍的宝马轿车就最终被一名东北买家拍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网拍的起亚越野轿车则吸引了全国十几个省市的买家。如果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需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法院可能会受制于地理空间而难以对省外买受人进行执行,即便可以执行,其成本也较高。司法网拍委托执行机制建立后,拍卖法院竞拍结束后可通过淘宝获得买受人信息,一旦买受人发生违约行为,而拍卖法院不便进行调查或执行时,可根据买受人信息显示的地理位置,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调查,避免因买受人地域范围过大而带来的实际执行困难。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试论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徐卫东 刘建国


汽车作为现代化交通工具,既对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对人类的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负面效应。本文仅以汽车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的角度,试论述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
自从1886年汽车诞生至今,汽车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与其带来的问题同样多。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研究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交通、消防与犯罪的问题后通过其著作《交通法院》告知世人:“人们应该承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今天国家最大的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每年交通死亡的人数日渐增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每一个男人、女人、孩子,只要他们在街道或公路上,每一分钟都可能遭遇交通事故。”
据有关方面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道路事故的人数约60万之众,这相当于每年有一个中等城市被摧毁;因车祸受伤的人多达1200万;在许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因此人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
(二)我国的交通现状和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
1.人多、车多道路少。我国是个近13亿人口的大国,到2000年,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6000万左右;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14.3万公里;静态比例为:人均车辆越0.5辆,而人均道路只有0.00011公里;每辆车均道路占有量约为0.002公里;且其中90%的道路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混杂。近几年机动车辆数字还在急剧增加,道路超负荷承载,致使交通事故逐年增加。
2.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不仅单位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而且汽车进入家庭已成为现实;相应的情况就是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队伍迅速扩大,使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更加参差不齐。那些驾驶能力较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出事较多的机动车驾驶员被“誉为”“马路杀手”。可见低素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参与道路交通运行中对人们正常的生活构成的伤害。
3.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我们不能因存在交通事故就因噎废食。综观世界各地,许多国家的汽车保有量远比我国高得多,而汽车道路交通事故却比我国低得多。如1994年时,我国的万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率为49.4人,北京市就达到了60人;而日本仅为1.9人;美国为2.6人;英国为2.9人。诸多原因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主动、被动是重要的一项。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表现于两个方面:交通行政管理者的依法执法和道路使用者的守法行为。我们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着欠缺:其一是交通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事后管理,且时紧时松;其二是一些低素质的驾驶员和行人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存在,使我国的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因此,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尽可能地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的威胁和对经济利益的负面影响。
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是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在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人、车、路三大因素中,人是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因素。因为车和路都是人的劳动成果,在使用中也是人在驾驶车辆、人在道路中行走(无论驾车与否)。椐有关资料统计分析,一般的交通事故原因中,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占不到5%,而95%以上的原因是由于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实,即使在有关资料统计的5%的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因中,“车和路的原因”仅仅是被动因素,因为人是车和路的创造者、使用者。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最积极因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俗称违章行为)主要表现有很多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列举的关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十一种之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列举了近四十种之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了近三十种之多,本文重点分析几种与人主观过错有关的情况。
1.酒后驾车与交通事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我国交通道路管理的具体法律法规,命令严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且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罚相当严厉。但酒后驾车的现象却屡禁不止。饮酒的习惯是人类生产生活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形成的。由于酒精对人的神经有麻醉作用,直接影响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表现为,人酒后情绪不稳、对事物的注意力下降、信息处理能力缓慢、预测空间状态的的正确度降低、逞强好胜、“借酒发疯”等违反常态的行为会对机动车驾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几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都禁止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要比驾驶员头脑清醒时高几十倍。如某大城市某年交通事故的总死亡率中,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占43%。因此,我国的许多城市交通管理中,将酒后开车作为整顿重点,以此维护市民正常生活的良好环境。
2.超速行驶与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是指机动车在不同的道路中的行驶速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时速。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70公里,公路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5公里。”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一般情况下驾驶人员是能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但在道路宽直、视线良好、行人及非机动车干扰少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最容易超速行驶;有数据统计,超速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70%是在路况较好的郊区公路上。另外,驾驶能力强、资历较深的机动车驾驶员也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的问题。由于机动车的速度快慢给人的感受完全不同,一些新手为了寻求刺激,也容易超速行驶。而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训往往是血的代价。
3.违章停车、抢道行驶与交通事故
机动车在需要停放时,要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但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违章停车、抢道行驶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的残酷现象。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不少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诸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开斗气车”等等。这些外在现象的主观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法制观念太淡薄。
三、解决交通道路事故的对策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交通道路事故(俗称“车祸”)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而造成这种危害的原因主要是人本身;那么,我们就要在痛定思痛——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寻找并落实有效的解决途径。
1.广泛深入宣传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们心目中的关注程度,以及帮助人们认识到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是较为严格的、强制性的法律行为规范。它既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法律规范,又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作为社会资源的道路和车辆的使用中人、车、路相互关系的法律依据;作为行政法律规范,不仅交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即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而且一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其他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都要遵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地认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事。其实不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一个使用道路、车辆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义务。要想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深入人心,必须动员全社会,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打动人心,震撼心灵;使大多数人明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我们的生活环境就更加太平,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就会有人成为无谓的牺牲者;通过宣传教育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渗透到人们心灵中的行为习惯,而不再是被动的要求,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有序的交通环境。
2.培养一支遵纪守法、技术过硬的机动车驾驶员队伍
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是汽车进入家庭成为现实。但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大量非专业司机进入机动车驾驶员队伍。以前,机动车驾驶员作为一种劳动手段,一种专业行业时培养其驾驶能力要花大量的时间和教育投入。而今天,许多人仅仅将机动车驾驶能力作为“副产品”,“捎带脚”学会,且在驾驶技能需求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一些驾驶培训学校应运而生,教学质量良莠不齐。这使我们必须对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的界定重新分类:分为专业机动车驾驶员和非专业机动车驾驶员两大类。
但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对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一样的。即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业务水平达到相应的熟练程度和具有与其行为相符的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和能自觉遵守交通道路法律法规是机动车驾驶员的首要条件,无论其为专业或非专业;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是使车辆安全行驶的基本保障,对专业驾驶员而言,应在维修技能方面比非专业驾驶员高一筹;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水平,才能应对路况不佳时的意外难题,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安全行驶的交通环境。
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尤其是进行行政处罚时能达到处罚教育的目的
在实际状况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违章肇事者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章者进行处罚让违章者承担的义务。这就给人一种错觉:我违章无所谓。甚至一些常违章者还“习惯了”。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及处罚力度,不仅对违章者达不到教育、教训和强制其承担法律义务的目的,而且是对社会治安的不负责任和对法律威信的不尊重。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保持社会安定,交通道路安全畅通,是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不是一日之功,需要我们进行长期的努力。
附参考资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86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