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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处理和集中评审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46:11  浏览:9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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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处理和集中评审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处理和集中评审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单位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和集中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分类处理工作

  目前,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现行行政审批项目中,仍有一部分项目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对此,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处理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4〕60号)要求,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及其设立依据进行进一步清理、甄别和校核。具体分为3类:第一类是行政许可项目。对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国务院第412号令中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项目,一并列入行政许可项目范围,填报《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一)》(见附件1)。第二类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以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除外)为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填报《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二)》(见附件2)。第三类是停止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以省政府部门文件为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纳入停止执行范围,填报《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三)》(见附件3)。此类审批项目,即使工作需要,且符合“合理性”原则,也要先停止执行,再通过立法程序予以规范。新设立项目在填报时,应附法律、法规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核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直接设立依据,填报时要摘抄出直接依据的条款及涉及的相关文件名称、文号等。项目名称要规范准确,内容要清楚,条件和程序要具体。相关的收费项目,要填写原始法律依据和具体批准文号、收费标准。在对项目的处理上,可按照国务院公布保留项目的做法,在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规定清楚的情况下,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许可(审批)实施机关延伸到市(州、地)、县(市、区)两级。

  机构改革中涉及职能调整的部门和单位,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等,要按照职能调整情况,重新填报自查清理登记表,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机构改革中未涉及职能调整的部门和单位,在原上报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待省审改办审核后再按新的登记表归类填报。

  二、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搞好集中评审工作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中评审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18号)精神,省审改办将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现行行政审批项目逐个进行集中评审。

  审批事项集中评审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抽调骨干人员,充实力量,集中时间做好此项工作。对上报的登记表和分类处理意见,要严格审核把关,严防漏报、重报、错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审改办。省审改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部门和单位适时下发督办函或派出督查组进行督办。

  三、做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切实把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到实处。

  (一)国务院到目前已公布取消了3批行政审批项目。我省已对前两批进行了对应取消,目前,要再核对一遍,并重点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公布取消项目的对应取消工作。

  (二)省政府前5批公布取消、减少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再保留,也不得改变管理方式交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对与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清理。凡是省政府已经宣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立即停止相关收费。同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收费重新进行审核,凡无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要停止执行。今后,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收费的审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四)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审批项目的取消并不意味着管理职能的取消或削弱。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对涉及社会公共事务或仍需要继续加强管理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并落实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由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事项,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制度;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保证管理职能落实到位。

  四、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

  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实施政务公开,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一)公开许可(审批)事项。除个别按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之外,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编印手册、登政报、上政府网站等形式,逐项公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确属不宜公开的要有相应的防止“暗箱操作”的规定。

  (二)建立相对集中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的许可(审批)制度。相对集中审批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是行政许可法“便民”原则的集中体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结合自身的法定职责和工作特点,针对许可(审批)事项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在认真规范、合理归并、程序化操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相对集中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的许可(审批)制度。

  (三)加强对许可(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要完善许可(审批)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及部门分权制度,实行“审监分离”,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审环节对前一审环节的监督制衡机制。建立许可(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回避制度,把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结合起来。建立许可(审批)公示制度,许可(审批)结果要公开,以提高行政许可(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四)建立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权责统一,监督有效。

  集中评审结束后,省政府将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上工作须在省政府公布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前完成,并将工作情况报省审改办。

  附件:1、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一)

     2、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二)

     3、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三)

     4、集中评审部门排列顺序名单

                     二○○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4:集中评审部门排列顺序名单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省公安厅(省边防局)
  3、省教育厅
  4、省民委
  5、省民政厅
  6、省司法厅
  7、省财政厅
  8、省人事厅(省外专局)
  9、省编办
  10、省劳动保障厅
  11、省国土资源厅
  12、省建设厅
  13、省交通厅
  ①省水运局
  ②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③省公路局
  14、省水利厅
  ①省疏勒河流域管理局 
  ②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15、省农牧厅
  ①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②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③省动物检疫总站
  ④省草原监理站
  ⑤省植保检疫站
  ⑥省农药管理检定所
  16、省林业厅
  ①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②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7、省文化厅
  18、省商务厅
  19、省卫生厅
  20、省人口计生委
  21、省发改委
  22、省经委
  23、省政府国资委
  24、省地税局
  25、省工商局
  26、省质监局
  27、省环保局
  28、省广电局
  29、省新闻出版局
  30、省体育局
  31、省统计局
  32、省安监局
  33、省物价局
  34、省粮食局
  35、省国防工办
  36、省文物局
  37、省人防办
  38、省旅游局
  39、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40、省测绘局
  41、省档案局
  42、省无线电管理局
  43、省安全厅
  44、省政府新闻办
  45、省科技厅
  46、省地勘局 
  47、省农业综合开发办
  48、省扶贫办
  49、省保密局
  50、省乡企局
  51、省外办
  52、省供销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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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云南省法治政府八项制度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实施云南省法治政府八项制度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政发〔2009〕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2007年省政府出台法治政府八项制度,在省级机关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展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为切实推进以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审批这四个制度为重点落实的法治政府八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请结合省政府的法治政府八项制度认真遵照执行。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大政发〔2007〕55号)要求执行,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审批制度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46号)要求执行,同时就有关要求一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法治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系统安排。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好法治政府八项制度在内的有关工作。对法治政府八项制度中重点推行的四个制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抓好实施工作,对实施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 做好与有关制度实施的衔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把法治政府八项制度与实施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责任政府四项制度中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的相关要求,贯穿于法治政府八项制度实施的始终;要通过开展行政问责,推动法治政府八项制度的实施;要按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在法治政府八项制度中开展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法治政府八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年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纳入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一并考评。州监察局要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认真开展专项督查,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抓监督检查,确保法治政府八项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附件: 1、《大理白族自治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
2、《大理白族自治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1

大理白族自治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对重大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源是指涉及本州支柱产业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水、矿产、土地、林业、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等资源。
  第三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由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出现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时,由州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协调。
  第四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原则。坚持对项目的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使整个审批过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
  (三)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规范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审批效率。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准入条件、报批材料、受理部门、收费标准等,除应予保密的内容外,都应在各级主管部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五)坚持监督制衡原则。建立健全事前介入、过程监督、事后监管、社会参与的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考核和纪检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制定专项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准入条件,明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和用地预审等准入标准。
  第七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水能、地下水和水源等重大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使用权流转等重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建设用地供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等重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四)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森林资源(森林景观、野生动植物、林下资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占用征用林地等重大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五)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重大资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依法有偿出让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
  (一)制定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价值确定出让标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决定取得开发使用权的资格。
  (三)与取得开发使用权资格的项目申请人签订协议,项目申请人缴纳资源出让费后,正式出让开发使用权。
  第十条 对取得开发使用权的项目进行预评估。由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项目预评估:
  (一)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
  (二)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优化布局、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形成统一的预评估意见后,对可行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立项的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严格审批:
  (一)进行审批公示。对审批的对象、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布。
  (二)开展专家评审。要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专家库,充分听取专家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行联合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审批、重复审批,易造成互为前置的事项,州政府服务中心牵头召开协调会议,明确牵头审批单位,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审批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事后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清理核查。
  第十四条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违纪的审批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 日起施行。

附件2

大理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云政发〔2007〕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是指大理州州属企业(以下简称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履行的申报、审核、批准手续。
  本制度所称州属企业是指持有或占有大理州州属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州属企业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适用本制度: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四)国有资产损失核销。
  第四条 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管理,由大理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负责。
  第五条 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处置决议后,将处置申请和方案报送州国资委。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当征求债权人意见。属企业审批权限的事项,报州国资委备案。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属于州国资委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州国资委审批后报大理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备案。属于州政府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州国资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州政府审批。
  第七条 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州属企业按相关规定划转后,报州国资委备案;
  (二)州属企业国有产权在州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三)将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非州属企业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本条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州政府或州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
  第八条 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由州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由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的由州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
  (二)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州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第九条 州属企业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的审批权限如下:
  州属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在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后,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第十条 州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如下:
  损失核销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其中: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州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由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的由州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监察局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州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施行前涉及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的有关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教 育 部
国科发政字[2002]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高等学校:

  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应当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作用,促进科技与教育结合。为此,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队伍不断壮大,在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队伍中的有生力量。但是,高校在国家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科技和教育体制仍然存在束缚高校科技创新活力的因素,高校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潜力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高校科技创新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

  1、高校是培养人才,生产和传播新知识、新思想的重要基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高校拥有丰富的青年人才资源和高水平的科技专家,人员更新流动快、学术思想活跃、学科门类齐全,适于进行自由探索式的、好奇心驱动的、多学科交叉的基础研究。高校通过多学科综合与合作,也适合开展具有目标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校与产业界联系越来越密切,与产业界联合开展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已成为普遍趋势。

  高校科研人员积极从事技术发明,并通过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等形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高校科研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在开展科技创新的同时,不断为社会提供经过严格科研训练的各类专业化人才。

  2、在推进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中,要明确高校的重要地位,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形成促进高校科技创新的新的体制和机制。要加大国家对高校科研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调动高校师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要努力使高校真正成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摇篮,科技创新的基地,新产业培育发展的源泉,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成为我国科技创新队伍中的主要力量之一。

  3、在高校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整合高校现有人才计划,推动人才资源的有效结合,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形成一批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群体,成为科技创新的突击队和排头兵。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4、调整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结构、布局和研究方向。对学科相近或相关,或二级学科以下的,特别是同一所学校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群,有选择地进行合并重组。同时,根据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发展的需要,在高校中新建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

  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逐步改变过去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重点实验室条块分割、分散重复的局面。依托现有各类实验室,组建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相关部门、地方乃至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共同利用、共同进行业绩考评的新机制,使之真正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科研工作和培养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基地,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基地。

  增加国家重点实验室基础设施和运行费用方面的投入。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支持其进行自由探索式研究。

  5、选择一批研究力量强的高校,进行创新基地建设试点。通过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交叉和人才资源丰富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它们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和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的能力,逐步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科研力量和较高科研水平的研究型大学。

  6、加强高校的科研条件建设。对高校的大型科学仪器实行开放、共享的新型管理制度。在做好整体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高校组成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集中经费投入,用于更新前沿学科发展需要的仪器设备,避免重复购置。

  建立网上合作研究中心(虚拟实验室),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重大仪器设备的远程操控平台;推动一批科学实验基地面向学生开放。建设各种开放性的国家基础性科研数据库,实现图书文献、科研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

  7、推进高校与科研机构在科研和教育方面的结合。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部分科研机构整建制进入高校,与高校现有的系(所)结合、重组,增强高校的科研力量。加强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培养研究生方面的联合与协作,扩大高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数量。

  8、推动高校与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对企业、科研机构与高校联合提出申请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参与联合投入的,允许企业优先获得成果转化和使用权。鼓励高校与国内外企业共建实验室、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

  三、深化与高校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制度改革

  9、要进一步改革高校招生管理制度。对一批具有较强科研力量的高校,允许其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以满足其科研工作的需要和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对那些以本专科教育为主的高校,鼓励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专业化人才的需求。逐步将有关学科设置调整的权力下放给高校,授予高校二级学科设置和调整的自主权,鼓励高校结合科研项目、任务的实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产生,允许高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自主设置学科专业。

  10、改革高校研究生培养制度。逐步推行与国际接轨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取消对研究生培养年限的统一规定,实行弹性学制;建立博士资格淘汰制度,鼓励硕博连读。逐步扩大教学科研并重的高校在研究生招生、培养方面的自主权。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改革博士后制度,在博士后流动站设置制度和博士后聘用制度等方面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11、改革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参照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2]30号)的有关规定,在高校全面推行科研人员聘用制度,实行科研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灵活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授予高校在聘用、解聘科研人员方面的自主权,缓解专职科研人员不足的状况;允许高校自主决定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的比例。改革现行职务评聘办法,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度。高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不同等级岗位职务的数量、任职条件和待遇水平。

  12、对高校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全面实施课题制。建立和完善高校科研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对课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要科学、合理地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的人员经费,稳定和吸引一批优秀人才在高校从事科学研究。

  13、改进和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合理利用SCI在科研评价方面的作用,从重视科研论文的数量向重视论文质量转变,从重视论文向论文与专利并重转变,取消政府导向的SCI排名。严格区分政府评价与学术界自我评价。政府评价要根据不同科研性质、不同研究领域来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指标体系。简化科研评价环节,适当延长评价周期,使评价工作与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改变科研评价工作中的急功近利倾向,逐步培育和依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评价活动,建立独立的社会化科研评价体系。

  四、大力推动高校技术转移及产业化

  14、加大国家对大学科技园、高校技术创新孵化服务网络等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努力提高大学科技园等孵化机构为创新创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创造社会资金与高校师生科技知识相结合、共同创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平台。

  15、推动高校成立技术转让机构。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专利申请工作。运用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各种方式推进高校所开发技术的扩散应用。允许高校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制订有关鼓励技术发明、转让的规定,以调动高校师生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16、进一步规范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对现有的校办企业,通过授予国有资产管理权等方式,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合理的校办企业投入撤出机制。今后,高校投资经营活动应主要围绕转化学校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原则上不得投资经营非科技型企业。要清理和杜绝各类企业擅自冠以校名的做法。

  发挥高校科技创新作用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各部门、各地方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我国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