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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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9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请示》(发改外资[2004]18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你们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保证工作衔接,原目录自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和日本关于互设领馆的换文
中国 日本
中国和日本关于互设领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1975年8月15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乔冠华阁下:
本使荣幸地确认,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1.日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设立时期为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日本国大阪府大阪市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的设立时期为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大阪府。
2.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对于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3.两国间领事关系问题,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且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处理。
如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时,本使感到荣幸。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小川平四郎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小川平四郎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函件所述中日两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长
乔 冠 华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于北京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要求,1994年国家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化,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体制不明确,个别地方出现拒绝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就地享受公费医疗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国家税务机构分设后工作人员公费医疗管理问题,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1994年11月《全国税务经费划转工作会议》有关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经费不上划中央的精神,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公
费医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医疗原则,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仍就地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各地财政、卫生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按照公费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妥善作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从1995年起,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和人数分别填列中央级公费医疗经费支出项和中央驻地方享受公费医疗人数财政决算表。
三、以199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各地区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决算数作为各地支出基数,不上划,由地方财政继续安排。人员增加和补助定额调整所需经费,由中央预算予以追加解决。
四、请各地财政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将本地区199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和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数额认真核实,并填表于9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表格附后)。
附件:199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统计表(略)
19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