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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审贷分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54:34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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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审贷分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审贷分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审贷分离制度,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与安全,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贷分离是规范本行内部业务运行机制,保证信贷资产质量与安全的一项基本原则。本行办理的出口卖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对外融资担保等业务项目,均应遵循审贷分离原则,即由相应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经项目评审部门评估并提出评审报告,提请项
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评审部门,应坚持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原则,审查、评审和审定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四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是本行项目审定的最高决策机构。项目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审定。
项目评审委员会下设项目评审小组。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经项目评审委员会授权,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进行审定。
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项目评审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具体事宜。
第五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评审部门的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制定和解释本行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评审部门对在业务运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信贷部、转贷部、保险部分别是本行管理出口卖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和对外融资担保等业务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评审部是上述业务项目的项目评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评审部门要根据业务分工,分别在业务运作的不同阶段,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具体业务运作中,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配合与监督。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评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规程;
(二)要以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为核心,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在项目运作的每道程序、每个环节,均应由项目责任人做详尽的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业务规定
第九条 项目评审部依据《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出口卖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和对外融资担保等业务项目履行审查评估及项目后评审职责,并承担审查评估失误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评审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在项目评审工作中,项目评审部要加强与项目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部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转送的项目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正常项目,应在收到项目审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对特殊和疑难项目,在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评审期限可作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特殊项目是指对现有贷款政策、贷款领域等有所突破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部对项目管理部门转送的项目审查报告和材料,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认为需要做解释、补充和调换的,应在收到项目审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
(二)对项目未达到有关评审规定要求需要退回的,应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并提出具体意见,书面通知项目管理部门;
(三)经评审认为需要否定的,应先与项目管理部门协商,意见一致的,在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则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或项目评审小组研究决定。
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项目评审部应将项目管理部门送审的,以及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补充的全部项目原始材料,一并退项目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部原则上不直接接触项目单位或有关客户。对特殊或有疑问的项目,确属评审工作需要直接接触项目单位或有关客户进行调查的,应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对执行完毕(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或担保责任完全结束)的重大或特殊项目,项目评审部应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审工作,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后评审报告。

第四章 出口信贷业务规定
第十五条 信贷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受理、调查和审查工作;负责办理放款手续和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以及贷款本金的回收;承担对项目调查、审查和检查失误、贷款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信贷部负责受理企业向本行提出的出口卖方信贷贷款申请。信贷部应在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对是否受理贷款申请向企业做出正式答复。因情况特殊需要暂缓答复的,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对项目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通知企业限期
提供。
对不具备贷款申请资格和条件的,须经总经理同意并报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企业不予受理。未经批准,不得拒绝受理企业贷款申请。
信贷部应在每月10日前,将所有申贷项目及处理意见,以清单形式报主管行领导备案。
第十七条 信贷部应认真审查企业的贷款申请等全部项目材料,并出具项目审查报告,即《项目送审单》。项目审查报告应有经办人、经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
经信贷部审查通过的项目转送项目评审部评审并附全部项目原始材料;审查未通过或项目评审部门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应在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企业。
第十八条 信贷部在受理项目后,正常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报告,对重大或特殊疑难项目,在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审查期限可作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信贷部对项目评审部提出需要解释、补充和调换的项目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信贷部要加强与项目评审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重大或特殊疑难项目,信贷部应在受理项目的同时通知项目评审部,附送全部项目材料的复印件,并可会同项目评审部共同进行项目前期调查。
第二十一条 信贷部负责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项目的贷后管理,负责贷款本金的回收,协助财会部做好收息工作。负责对逾期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二十二条 信贷部根据本行代表处工作方针和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国内代表处开展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推荐工作。
对代表处推荐的项目,信贷部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代表处。如需进行实地考察,应会同代表处共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 信贷部负责指导国内代表处开展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初审工作。对代表处报送的项目初审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经复核同意后,将项目初审报告、复核意见和全部项目原始材料报送项目评审部;复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提出具体意见并
通知代表处;复核未通过的,在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代表处。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处初审项目在完成项目评审程序并获得通过后,由信贷部负责办理放款手续,并通知代表处。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处代表总行负责对所在省、市、自治区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贷后管理,受总行委托承担业务联系地区单个项目的贷后管理。信贷部、项目评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文件、材料发送相应代表处。信贷部负责指导代表处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五章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规定
第二十六条 转贷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受理、调查、审查和管理本行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并承担对转贷项目申请调查、审查和管理失误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转贷部负责受理企业向本行提出的转贷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对申报项目材料不全的,应列出所需材料清单,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第二十八条 转贷部应认真审查企业的贷款申请等全部项目材料,并提出转贷项目审查报告。转贷项目审查报告应有经办人、经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
第二十九条 转贷部在项目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在受理项目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转贷项目审查报告。具体期限规定:小型项目为30个工作日,中型项目为60个工作日,大型项目为80个工作日。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规模的具体界定: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为小型项目,1000万至3000万美元的为中型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为大型项目。
第三十条 转贷部对项目评审部提出需要解释、补充和调换的项目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转贷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立项审批部门和本行项目评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需要项目评审部前期介入的大中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转贷部可会同项目评审部共同进行前期调查。

第六章 对外融资担保业务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保险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及本行外汇担保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受理、审查和管理本行对外融资担保项目,并承担对对外融资担保项目调查、审查和管理失误的责任。
对外融资担保主要指借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以及补偿贸易担保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 保险部负责受理企业向本行提出的对外融资担保申请,对申报项目材料不全的,应列出所需的材料清单,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第三十四条 保险部应认真审查企业的对外融资担保申请及全部项目材料,并提出项目审查报告。对外融资担保项目审查报告应有经办人、经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
第三十五条 保险部对项目评审部提出需要解释、补充和调换的项目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六条 通过项目评审部评审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对外融资担保项目,应逐项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险部要加强与项目评审部的协调配合。对需要项目评审部前期介入的大型对外融资担保项目,保险部可会同项目评审部共同进行项目的谈判和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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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道部


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1994年5月10日,铁道部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修改内容
一、条文修改内容
第一条 第二款中“铁路”改为“承运人”。
第五条 第7项“误编”之前增加“误交付、”字样。
第六条 第三之2项“500元”改为“1000元”。
“第三章 货运事故苗子”标题取消。原第四、五、六、七、八、九章分别改为第三、四、五、六、七、八章。
第七条 全文修改为“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本规则第五条情况但未构成第六条规定货运事故条件的货损货差,其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九条 取消第2项,原第“3、4、5、6、7、8、9、10”项分别改为第2、3、4、5、6、7、8、9项。
原第10项中“被盗”二字后增加“、被诈骗的”字样,“铁路运输货物”六字后增加“和钱款”字样。
第十一条 第5项“;”前增加“(到站认为承运人有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字样。
第十四条 “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修改为“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加盖带有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
第十七条 第3项“损失”改为“损坏”,“500元”改为“1000元”。
第二十条 第四款第4项“保价金额;”改为“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第三十条 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三十四条 “一批赔款额”后增加“(含保价货物事故特定条件下补偿的款额)”字样。两处“500元”均改为“1000元”。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中“货主”改为“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中“车站、分局、铁路局对于责任事故,不论是否发生赔款,均须逐件统计。”修改为“车站、分局、铁路局对于责任事故(不论是否发生赔款)及未构成事故的责任赔偿,均须逐件统计。”
第四十一条 第五款修改为:“施封锁由记录编制站保管。编有记录的施封锁自编制记录之日起180天后方可销毁;未编有记录的施封锁拆下后即可销毁,实施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六款“但编有记录的施封锁,自编制记录之日起保管180天”一句取消。
二、附件一“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编制处理的重点要求”修改内容
“一、货运记录”第(二)项
第一款 “短少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无法判明短少数量时,应记明现有数量)”修改为:“短少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无法判明短少数量时,应记明现有数量),涉及重量时应检斤,并记明现有重量”。
第二款 最后增加“发现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应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封印的站名和号码。”
“二、普通记录”增加第(六)项,内容如下:
“发现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应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
三、附件二“货运事故责任划分”修改内容
“二、被盗丢失事故”
1.棚车冷藏车装运的货物
第(1)项中的“违反规定”字样取消。
第(2)项修改为“封印失效、丢失、断开,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下部门扣完整未按规定在车门下部门扣处施封,使用两个以上施封锁串联施封以及车窗开启,均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第(4)项修改为“货车下部施封,封印的站名或号码与运输票据或封套记载不一致时,卸车站取得到达车长证明的(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于列车到达2h内以电报通知封印站,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下同),由封印站负责;否则,由卸车站负责。如附有途中记录,且记录记载的内容与封印的实际情况相符时,卸车站可以不要到达车长的证明。”
增加第(7)项,内容如下:
“因下部门扣损坏无法按规定施封,而在车门上部门扣处施封:
①施封锁丢失、断开,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在同一车门上使用两个以上施封锁串联施封以及车窗开启,均按站车交接规定划分事故责任。
②整车、一站整零车
A.有装车站记录证明(上部施封,下同)的,由装车站负责。
B.没有装车站记录证明但有中途交接记录证明的,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但卸车站检查上部封印为装车站的,由装车站负责。
C.没有记录证明的,由卸车站负责。
③两、三站整零车(或整车分卸)
A.第一到站,比照“整车、一站整零车”的规定办理。
B.第二或第三到站,有装车站记录证明的,原装货物由原装车站负责,加装货物由加装站负责。
C.有中途交接记录证明的,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但卸车站检查封印是前一卸车站的,原装货物由原装车站负责,加装货物由加装站负责。如原装车站在下部施封,但第二或第三到站改为上部施封的,由该封印站负责。
D.没有记录证明的,由卸车站负责。
④中转站利用“核心”货物时,比照上述②、③两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增加第(8)项,内容如下:
“未使用方型直杆锁施封:
①整车、一站整零车
有记录证明的,由装车站负责;没有记录证明的,由卸车站负责。
②两、三站整零车(或整车分卸)
A.第一到站,比照“整车、一站整零车”的规定办理。
B.第二或第三到站,有记录证明的,原装货物由原装车站负责,加装货物由加装站负责。没有记录证明的,原装和加装货物均由卸车站负责。
③中转站利用“核心”货物时,比照上述B项的规定办理。
④使用不破坏封印即能取下(亦即能开启车门)的方型直杆锁施封,由该封印站负责,但发现方对该直杆施封锁自发现之日起应保留180天。”
2.敞车装运的货物
第(3)项“破案前由发站负责。”修改为“破案前由发、到站共同负责,但因铁路篷布丢失造成货物损失,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第(4)“货物湿损”改为“货物损失”。
“三、损坏事故”
第2项 增加第二款:“集装箱装运的易碎货物,如属铁路责任发生损坏,但又查不明铁路内各部门间原因时,由发站、中转站、到站共同负责,事故列到站。
“六、其它”
第8项 “编制记录查询”修改为“编制记录(或拍发电报)查询”,“(或积站压)”修改为“(或货物积压站)”。
本项增加第二款:“发站或中途站接到查询记录、电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货物发生损失,由积压记录、电报站负责;如发站和中途站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货物发生损失,共同负责,事故列发站。”
增加第14项:“货物误运到站,回送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属于回送站责任时,由误运站和回送站共同负责,事故列回送站。”
增加第15项:“领货凭证上未记明本批货物的货票号码,或未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连结处加盖骑缝戳记,货物发生冒领或误交时,发站和到站共同负责,事故列到站。”
四、其它修改内容
1.格式四“货运事故查复书”中,“事故等级”栏改为“事故种类”,“事故种类”栏改为“保价金额”。
2.格式六“货运事故统计报告”修改如附表1。
3.格式七“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修改如附表2。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中青联发[2005]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2005年4月8日)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站在党的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高校团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成长的需要,在团结和带领青年学生跟党走、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建设。

  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建设,是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薪火相传、蓬勃发展,需要一代又一代政治坚定、理想远大、素质全面的优秀青年为之不懈奋斗。高校团组织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优秀后备人才的重要职责。只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的建设,才能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培养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建设,是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当代大学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在“四个多样化”的社会背景下,当代大学生的成长发展、学习生活、择业交友都遇到了一些新问题,迫切需要团组织的关心和帮助。高校团组织必须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才能不断提高服务学生的能力,始终保持在学生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建设,是团的事业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制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战略的实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都为高校共青团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高校团组织必须主动顺应新形势的要求,找准新的工作定位,拓展新的工作领域,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思想建设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承担着为党做好青年工作的光荣使命。高校共青团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必须始终把思想建设作为高校团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把自己锻造成团结和凝聚大学生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强核心。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建章立制,形成相对固定的学习制度,不断推进思想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把思想建设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通过深入实践,不断深化和增强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保持思想认识、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党性修养的与时俱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高校团的建设的实践,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团的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的经验,探索新的路子。

  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高校团的干部要躬行“两个务必”,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始终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对待工作高度认真负责。注重理论学习和专业学习相结合,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克服浮躁情绪,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服务意识,深入学生实际,和学生交朋友,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三、以活跃基层组织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组织建设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团的基层工作。基层组织是团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巩固班级团支部建设,在思想教育、发展团员、推优入党、开展文化活动、解决学生各种困难等方面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院系团委(团总支)建设和研究生团组织建设。坚持多种模式、多重覆盖,创新和发展新的建团模式。根据需要,在学生公寓和学生社团中建立团组织,尝试在活动项目、网络虚拟群体中建立团组织。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活动为载体,全面活跃基层团组织,促进高校基层团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强化团员意识。通过重温入团誓词、组织团支部集体活动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团员的荣誉感,保持团员的先进性。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使“推优”成为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善于发现和树立先进团员的典型,大力表彰先进。对德才表现突出的优秀团员,在推荐研究生和毕业分配时,学校有关部门要适当优先考虑。

  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团干部综合素质。把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和优秀毕业生选拔到团的工作岗位上来,建设一支以专职干部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高质量的团干部队伍。加强对团干部的培养、培训,选送优秀的团干部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组织参加业余党团校学习、社会实践考察、挂职锻炼等活动,不断提高团干部的综合素质。

  四、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团的职能建设

  高校共青团要从加强团的能力建设和保持团的先进性出发,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团的各项工作职能。同时,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大学生实际需求的变化,不断强化和完善工作职能,探索和开辟新的工作项目。

  强化高校团组织的教育职能。坚持育人宗旨,通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大学生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守信意识。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统揽,深入开展“三下乡”、“四进社区”、“志愿服务”、“红色之旅”等社会实践活动,着力加强以“挑战杯”为龙头、以“校园文化节”为载体的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大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

  突出高校团组织的服务职能。始终坚持把服务学生作为高校团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帮助广大学生解决和处理好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济困助学、勤工助学,认真做好关心和服务经济困难大学生工作。深入实施“心理阳光工程”,积极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指导,帮助他们培养创业意识,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不断提高创业素质和就业本领。

  巩固高校团组织的管理职能。全面加强和改进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指导。学校团委应选派优秀的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的秘书长。帮助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决策,把握好工作的政治方向,做好主要干部候选人的选拔、推荐工作和主要干部的培养工作。校、院系团委(团总支)要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要通过吸收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参加业余团校的学习、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等办法,把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团结在团组织的周围,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文化活动。

  五、坚持党建带团建,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团的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高校团的建设,按照党建带团建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团的建设的领导。要把高校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把团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考核校、院系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

  高校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高校行政也应有一名副校长联系共青团工作。高校党委每学年应召开一至二次专题会议,研究团的工作。校团委书记可以列席校务会议,党员校团委书记可以列席校党委、常委的有关会议。

  高校党政领导要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把团的组织机构撤消、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已经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的,应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高校团委领导职数和高校专职团干部的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工作需求而定,要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在校学生数在10000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专职团干部的编制不得少于5人;10000人至25000人的学校,不得少于9人;25000人以上的学校,不得少于12人,分校区较多的学校,还应酌情增加。院系团委(团总支、教工团总支必须配备至少1名专职团干部。校级团委正、副书记按学校部、处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校团委各部部长和院系团总支书记应按科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要积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设备,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要按照在校生人均不低于20元的标准划拨校级团委日常工作经费。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党组将组成督查组,就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