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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2:20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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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现发布《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务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以单独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必须与受捐单位联合举办。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
第六条 申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
(四)演出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义演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他收入,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义演主办单位接受捐赠款物,要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义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赠款物、广告赞助及门票声像等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移交受捐单位。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物用项,并由民政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义演的演职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补贴(交通、食宿)外,不应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违者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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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为确保完成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现就做好财政资金安排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资金来源,确保不留资金缺口。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签订2012年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类测算需要政府出资的资金数额,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资金,并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将大于2011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支持力度,省级安排的补助资金要比2011年有所增加。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确保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时,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确保政府资金来源落实到位,不留资金缺口。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在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现有资金来源基础上,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一是2012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二是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要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三是各地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四是各地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
  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还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现有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各地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以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期限按贷款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贴息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试点范围和规模,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成本。一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落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缴政策。二是各地建设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三是继续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
  五、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并将目标任务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以尽快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中央财政已于2011年9月底提前通知2012年部分中央补助资金数额,并将于2012年4月底前下达剩余的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于2012年5月底前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均衡预算拨款,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中央财政将研究建立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落实情况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将作为分配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对资金落实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六、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对于资金不到位、不落实、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报并予以纠正。同时,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统计分析制度,按年分季报送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按月跟踪分析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大的标志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创新政策、完善机制、筹措资金,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云南省企业自主经营试点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企业自主经营试点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自主经营,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关键所在。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20条和省政府云政发〔1991〕105、134号文件的同时,选择领导班子有进取精神,有较好管理基础(一般是国家级企业),税利较高、有发展后劲
,出口创汇较多、具有外向型潜力,指令性计划较少的19户企业,首批进行企业自主经营试点。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
1、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法》、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机制,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广,搞好全省国营大中型企业,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壮大社会主
义公有制经济。
2、开展企业自主经营试点,就是要针对现行体制和政策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弊端进行改革。判断试点成功与否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是否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符合这个标准、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坚持,新的办法
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3、明确企业的根本任务。企业是经济组织,其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试点企业还要为全省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供经验。企业党、政、工、团
及其它组织都要围绕企业的根本任务和试点要求开展工作。
4、改善国家对企业的管理。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国家管一个法定代表人、一个试点方案(包括承包合同、工效挂钩),通过法律、法规和经济杠杆对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为企业提供服务,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对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投入大、还贷任务重的少部分试点企业,经批准实行投入产出包干。在包干期内,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财政收入之间可作适当调整,但企业承包上交的利税总数不变。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法
人持股和本企业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条件成熟时,再向社会发行股票。可以试行“一厂两制”。
5、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责任。要全面落实《企业法》,赋予厂长(经理)的各项权得。
企业厂长、书记可以一人担任,也可以分设。
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调整,须商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6、计划和投资方面。缩减、逐步取消指令性计划,优先执行与国家组织签订的订货合同:基建、技改管理权限按省政府〔1991〕105号文件中有关大型企业的规定办理;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开发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其投入不纳入技改规模控制。
7、价格方面。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试点企业可自行制订国家物价局管理以外的产品、劳务价格,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8、人事管理方面。试点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内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对各类劳动岗位实行聘任、招聘,竞争上岗。
厂长(经理)有权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应经过党政领导集体酝酿。
副厂级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协商,报有关主管部门任免;经授权的企业试行由厂长(经理)直接聘任或解聘。
9、劳动计划和劳动管理方面。试点企业要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全体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均以职工身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固定职工身份可作为档案保留。
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总额指导性计划内,自主决定招工条件、地区、人数、新招人员待遇等,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调动而形成的缺员,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补充。企业选送的大中专学生和应征入伍军人,毕业或复员后
,由原企业安排就业。社会上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在同等招工条件下,应优先招聘。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聘用和解聘职工,职工也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另谋职业,逐步形成企业职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机制。
10、按劳分配方面。劳动部门只核定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额。在确保经济效益增长高于工资总额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高于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收入增长的前提下,或者实行“总挂总提”工效挂钩;或者实行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比例承包,其它留利的分配、使用,由企业自定。企
业内部要改革现行等级工资制度,因厂制宜地确定分配形式;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干多少工作拿多少报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在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定额和岗位劳动测评的基础上,积极试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体的分配形式。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核定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增量。已按规定进入成本的各项补贴开支,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管理。
试点企业只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11、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协助妥善安置试点企业的富余人员。试点企业暂时不能上岗的人员,通过转岗培训、厂内待业、兴办第三产业、提前退休等多种途径自行消化和过渡。企业内部骓以消化的富余人员,每年在职工总数2%
以内的,交所在地劳动部门安排,待业期间按规定到劳动部门领取“职待金”。试点企业的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可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社会化多层次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步进行改革。
12、外贸、外事方面。产品出口较多的企业,有参与对外谈判、在银行立户结汇等项权利,并自主使用留成外汇,自主选择有经营权的外贸代理。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企业,省经委、省经贸厅应为其申报进出口自营权。试点企业可在边境设立商号,并可开设外汇留成帐户。承担出
口计划的企业可按规定退税。
建立保税制度。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企业,按规定实行全额保税;对为出口产品而进口零部件的企业实行单项保税;对单一合同加工的企业按规定保税。鼓励试点企业积极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联合办厂。
试点企业的涉外生产经营项目和出国业务人员的审批,要简化手续,适应外向型企业的需要,省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拿出实施办法。
13、经营方面。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积极调整产业方向和产品结构。要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除国家专卖商品以外,可跨行业经营。高精尖以外的闲置设备有偿转让,经报批后,其转让收入免征“两金”。可以多渠道采购原材燃料和销售产品,根据生产实
际需要,自主调剂多余物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提高按销售收入提取推销费的比例,实行销售费用包干,摊入成本。推销费的使用,由企业规定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以此作为对企业审计和财务检查的依据。企业内的审计、
监察部门,要加强使用监督,防止化私为私。
14、财务、税收管理方面。有条件的试点企业,产品成本开支项目参照中外合资企业财务政策规定执行。这些企业的各项生产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新技术开发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可以捆在一起使用,纳入企业的资金计划,统一平衡调度,可
以用来购置各种资产。财务检查和审计等以此为依据。
选择个别企业,试行与企业财政关系同级的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各种税收的管理办法。
15、技术进步方面。从1992年1月1日起,企业可再从以下五个方面筹措资金:一是折旧“两金”全免的资金;二是所得税率降低后所得资金;三是经批准向社会集资、发行企业债券;四是投资规模超过上年留用资金总额(包括留利、折旧、新产品开发费)的基建、技改项目投
产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在还贷期间不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新增利税用于还贷;五是经省有关部门确认,试点企业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的,实行专列,享受“高新技术区政策”。
16、试点企业的经营责任。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盈志负直接经济责任;全体职工对企业盈亏负经济责任。
试点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完成承包合同(本期承包合同在1995年前终止的延长到1995年);实现试点方案。
试点企业必须做到:依法经营,不生产和销售假、冒、劣、劣产品;按规定提取各种技术进步资金(流通企业相应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准确核算,不虚盈实亏;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不把各种生产资金挪用为职工消费资金;不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和经营性亏损。
三、试点的保证措施
17、制订试点实施方案。每个试点企业,都要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抓住制约职工积极性发挥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关键问题,采取过硬措施,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制订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先立后破、突出重点、分期达标。方案包括:一是试点目标(包括生产、效益、管理、技术进步、国
有资产增值等),一般应高于承包合同10%以上;二是试点的主要内容;三是试点的方法、步骤与措施;四是试点企业需要的特殊外部条件;五是考核奖惩办法。
试点方案经省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由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18、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方面。试点企业要按照国务院搞好大中型企业20条和省政府云政发〔1991〕105号、134文件的要求,深化改革,强化管理。
深化改革,当前的主攻方向是破除“一大三铁”。要求试点企业今年上半年做好准备,下半年在企业内进行试点,明年初在企业内全面展开。有条件的企业步伐还可以更快一些。
强化管理:一是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和特点严格管理,依法治厂。对严重违纪职工,应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直至除名、开除。地方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安部门要按规定落户,乡镇和待道办事处要予以安置。二是完善经济责任制,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三是企业管理水
平1993年底达到B级以上水平。四是压缩二、三线人员,充实第一线,企业非生产人员要控制在职工总数的18%以内(对外营业、自计盈亏的公共设施服务性人员不计)。
19、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试点宣传,针对试点各阶段职工的思想状况,回答职工关心的问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班组建设,积极培育企业精神,组织动员全体党员和职工积极投身试点工作。
20、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民主管理。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履行职代会“五权”;要充分发动群众讨论制订试点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实施前,要按规定经职代会认真讨论;要强化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实行全员风险抵押,使职工更加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
21、奖惩方面。试点企业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边疆两年完成承包合同和试点方案的,除按承包合同兑现奖励外,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再按人均半级标准工资核增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第三年连续完成的,再核增半级;第四年连续完成的,记入档案工资。连续两年、三年
没有完成承包合同的企业,除按承包合同兑现惩处外,再按以上口径核减半级、一级工资总额基数。完成承包合同但未实现试点方案的,按承包合同规定实行奖惩。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按上述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批准和档案管理事宜。
违反本办法第16条的,视情节及后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等处分,并由企业对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被撤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试点期间不得调到其他单位担任相应职务。
22、关于试点企业法律保障问题。试点方案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司法部门要为试点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仲裁部门,既要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企业试点工作,对试点企业及其负责人实施审计、监察和法律处分时,凡涉及有关经济政
策解释问题,要征询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意见。凡阻碍企业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扰乱企业生产和工作秩序的,企业所在地区公安机关要根据其情节和后果,依法及时处置,保障社会安定和企业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23、对试点企业的各类评比检查活动,除国务院有明文规定的外,必须持省经委核发的“检查评比许可证”。依法进行的各类检查,也要确定负责部门,避免重复检查。否则,企业不予接待。
24、加强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狠抓落实。各级领导要直接联系一个试点企业,取得经验,指导面上工作。省企业改革企业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每个试点企业的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确定责任人,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寿命企业制订试点方案,协调相关政策,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试点中具体工作的协调,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并注意沟通试点企业间的横向交流。省经济综合部门和监督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及时指导,搞好服务。新闻部门要注意跟踪试点
工作动态,适时报导进展情况。
四、其 它
25、本办法适用于附表所列的首批试点企业。
26、对试点企业,省政府授予“云南省自主经营试点企业”标牌。
27、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制订的与《企业法》和本办法有冲突的各种规定,试点企业有权不执行。
28、本办法由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云南省企业自主经营试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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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业 │ 试 点 企 业│法人代表│ 责任部门 │责任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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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 金 │云南铝厂 │官国信 │省冶金总公司│任廷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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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材 │昆明水泥厂 │享 铁 │省建材局 │俞仁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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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子 │云南电子设备厂 │郑志刚 │省电子局 │罗俊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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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 工 │云磷(集团)公司│刘戎生 │省化工厅 │王 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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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轮胎厂 │刘伯援 │省化工厅 │王贞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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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 工 │昆明彩印厂 │顾存宽 │省轻工厅 │叶元华│ ┃
┃ │ │ │ │朱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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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 药 │云南白药厂 │秦百平 │省医药局 │闫保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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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 炭 │昆明煤机总厂 │高明田 │省煤炭厅 │陈训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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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 械 │昆明机床厂 │郭进远 │省机械厅 │杨树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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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重机厂 │戴森林 │昆明市政府 │字国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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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机床厂 │黄家盈 │省体改委 │朱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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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变压器厂 │陈 鹰 │昆明市政府 │田 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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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通 │昆明汽车总站 │刘俊台 │省交通厅 │杨弼亮│ ┃
┃ │ │ │ │王子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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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 织 │昆明纺织厂 │刘少义 │省纺织局 │韩长旺│ ┃
┃ │ │ │ │朱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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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新华印刷厂 │肖 元 │省出版局 │杨蔼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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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业 │昆明百货站 │李太安 │省商业厅 │陈德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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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销 │省副食品公司 │张壁清 │省供销社 │孙为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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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贸 │省五矿进出口公司│李有林 │省经贸厅 │沈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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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业 │碧泉林业局 │文崇信 │省林业厅 │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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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