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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领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8:00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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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领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关于调整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领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教委(教育厅)、中国科学院分院,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简称产学研工程)的领导和协调,1994年6月27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财政部等部门共同成立了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领导协调小组。目前,由于政府机构调整和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产学研领导协调小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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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产学研联合的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等;
2.确定产学研工程的工作方向、目标和重点;
3.协调产学研联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请各地进一步加强对产学研工程的领导和协调,采用多种形式推进产学研联合工作深入、持久、卓有成效的发展,促进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

附件: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组 长:张志刚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副组长:韦 钰 教育部副部长
严义埙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成 员:王建曾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司长
黄 黔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司长
刘晓群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副局长
江旅安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巡视员
高 朗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副司长
虞列贵 财政部经济贸易司司长
办公室主任:高 朗(兼)
副主任:王建翔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副处长
武贵龙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处长
孟宪民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处长



19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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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与“以人权为本”

郝铁川


  近年来,“以人为本”的口号频繁地出现于各级政府的文件中,亦接二连三地显露于一些报刊文章中。较之过去“阶级斗争为纲”的岁月事事、处处都要贯彻阶级斗争的精神而言,“以人为本”具有一种温馨的人道主义情怀,抚慰了曾遭受“文革”创伤的中国人的心灵。因而,它被人们广泛宣传和引用,是十分自然的事情,是时代进步的表现。
  然而,观念的更新是无穷尽的。我们既要看到“以人为本”口号产生的必然性和进步性,还要看到它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进而与时俱进地深化这一口号。
  “以人为本”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提出的口号,针对的是中世纪神学家们所主张的“以神为本”。一般来说,西方思想分三种不同模式看待人和宇宙。第一种模式是超越自然的,即超越宇宙的模式,集焦点于上帝,把人看成是神的创造的一部分。第二种模式是自然的,即科学的模式,集焦点于自然,把人看成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像其他有机体一样。第三种模式是人文主义的模式,集焦点于人,以人的经验作为对人、对自己、对上帝和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
  第一种模式在欧洲中世纪居于主导地位。按照这一模式的观点,上帝是独尊、至上的存在,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上帝创造、预先安排的,上帝本来为人类安排的是在天堂享受永生的幸福,但是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违背上帝的意志和禁令而犯了大罪。这种罪大于人类一切的罪恶,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而被称为“原罪”。亚当的一切子孙后代都从亚当那里继承了这种原罪。人类由于他们的原罪而丧失了改恶从善的意志,不能自己解救自己,只能依靠上帝的恩典。在当时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僧侣们获得了知识教育的垄断地位,神学是惟一的学问,哲学、政治、法学、文学等都成了神学的分支和婢女。这种模式的核心观念是“以神为本”。
  第三种模式产生于中世纪末期的文艺复兴运动。这一运动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她用人文主义思想反对封建神学,主张以人为中心(本位),反对以神为中心(本位);提倡理性,反对神性;提倡个性自由,反对封建等级桎梏;提倡个人现世的幸福,反对教会的禁欲主义。人文主义者把理性、个人自由和追求个人幸福看做是人类普遍的、永恒的本性,以此论证他们摆脱封建束缚,追求自由、幸福的要求的合理性。
  中国与西方的历史不同,宗教从未在神州大地上盘踞主导地位。从西周以来,中国人就逐步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价值信仰。孔子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其弟子也说孔子“不语怪、力、乱、神”。孔子开创的儒学亦极具以人为本的人文色彩。所以,现代史学家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指出,宗教之所以在古代、近代未居主导地位,就是因为儒学被中国人普遍信奉、被历代王朝着力扶植。
  但儒学的“以人为本”是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基础上的“以人为本”,此处的“人”在现实社会被编制在“三纲五常”的等级网络中,是不平等的。因此,儒学的“以人为本”虽然在反对远古的宗教迷信中曾起过进步作用,但到后来已沦落为封建纲常名教的一部分。
  我们今天提“以人为本”,既缺乏西方对应的“以神为本”的历史文化背景,又与儒家的“以人为本”胶着不清。因此,我建议改提“以人权为本”为宜。这是因为:
  第一,党的十五大报告已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实际上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第二,“以人权为本”不会误导人们只重权利而忽略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从来不可分割,任何人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我的权利对别人来说是义务,别人的权利对我来说则是义务。“人权”丝毫不会否定义务。
  第三,“以人权为本”不会误导人们崇释个人主义。因为现代人权是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并不仅仅是个体权利。人权经历了三代的演变,第一代、第二代人权仅限于个体权利,而第三代人权则发展为集体人权。作为当代人权重要内容的发展权,就是融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为一体的一种人权。


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12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已领取《五保供养证书》的农村五保户。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二、医疗救助的形式和标准

  (一)对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对因患大病、重病经当地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申请对超过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对尚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救助对象因患特殊病种(按大病统筹规定的病种)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全年对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定点医院和就医方式

  (一)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或由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确定1至2所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上报所在区县民政局审批。

  (三)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并及时将医疗救助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县民政局已批准申请人的医疗救助金,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发放。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及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按医疗救助对象人均200元的标准补贴给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区县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本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资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匹配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市和区县财政可从社会福利彩票留成或返还的公益金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非定向捐赠或捐助的30%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关于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区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农村医疗救助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搞好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与部门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区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用账户。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