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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第四个铁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43:37  浏览:8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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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第四个铁路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第四个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于1989年1月25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确实认识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金;及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其中第3.02节的最后一句删掉,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的定义解释。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铁道部”系指借款人的铁道部或铁道部的任何继承者;
  (b)“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节(b)中提及的帐户;
  (c)“项目工厂”系指北京二七机车工厂、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和齐齐哈尔车辆工厂;及
  (d)“项目所属单位”系指执行本项目的铁道部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包括项目工厂。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按照本协定附件2中所提及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1通过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为世界银行接受的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6年6月30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该一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按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所使用的:
  (i)“利息期”一词系指从本协定第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费用”一词系指银行于1982年6月30日后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以年利率表示之。
  (iii)“半年期”一词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根据本协定附件3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借款人承认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对本项目的各个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它的铁道部,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铁路行政、财务和工程方面的惯例实施本项目,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为执行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将由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本项目所需要的货物的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C部分与银行协商同意的实施纲要和时间安排,执行战略计划研究。
  3.04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的D部分与银行协商同意的规划实施培训。

  第四条 财务条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铁道部,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能充分反映出本项目所属单位的业务、资源和费用状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
  (i)具有在本节(a)段中提及的及专用帐户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这些记录和帐目应由银行可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加以审计;
  (ii)在得到上述审计报告后,及时、但无论如何不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供由上述审计师按照银行合理要求范围和详细程度所做的审计报告;及
  (iii)向银行提供银行随时合理要求的上述记录和帐目的其它资料,以及对它们的审计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银行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那年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记录和帐目,并保证这类审计报告包括由上述审计师所写的一份单独意见书,以说明在该财政年度呈送的支出报表以及在准备这些报表过程中,其程序和内部审核是否可据以允许有关款项的提取。

  第五条 其他约文
  5.01节 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督促项目各所属单位,按照完善的行政、财务、铁路和工程的规范,在足够数量的称职工作人员提供的合格的有经验的管理的监督下,进行经营,处理事务。
  5.02节 “通则”9.04节和9.08节的条款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督促项目各所属单位:
  (a)取得并同保险公司维持保险,或做出银行满意的其他规定,其保险种类和金额应符合合适的习惯作法。
  (b)充分使用和保养其成套设备、机械、设备和其他财产,并经常按需要及时进行各种必要的维修和更新。这一切都应按完善的工程、财务和铁路的惯例进行。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本贷款协定。
  6.02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内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 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比塞尔·阿里斯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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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


(2012年8月1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8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根据《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体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园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规模安排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体育总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项事业经费,为单位和个人参加健身活动做好组织、指导和培训服务。

  各县(市)区应当建有二十个以上单项体育协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建立体育俱乐部或者健身站(点)。

  鼓励非法人体育协会转为法人体育协会;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第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配合体育主管部门采取公益性岗位方式,为社区配备体育管理员。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逐步为所辖社区配备体育管理员。

第七条 市、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预留公共体育用地,规划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规划体育用地,建设体育设施。体育设施建成后,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体育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建民建并举的原则,建设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馆、田径场、游泳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公园(广场)等公共体育设施。

  鼓励建设适合冬季向公众开放的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利用自然河流、湖泊开展冬季体育健身活动。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有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健身设施。

  乡、镇应当建有灯光篮球场等综合体育场地和健身路径。

  社区、行政村应当建有多功能运动场地,配备健身器材,完善健身设施功能。

  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参与健身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条 市 、县(市)区园林部门应当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场地、设施,安装相应健身器材。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环境卫生以及用水、用电等公共服务。

第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和维护责任人,保证器材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配备的体育设施条件,确定开放体育设施学校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做好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公安部门应当为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社区体育管理员应当为本社区内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做好健身活动的指导、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设立学生健身活动专场。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实行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开放时间、开放场地、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如有变更,应当事先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后,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后,经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属公益性的,开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热等费用,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应当按照开放前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其他体育设施按照全民健身的要求向公众开放后,经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属公益性的,所发生的水、电、热等费用,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可以按照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各相关部门对经体育主管部门认定、属公益性的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及其他体育设施,不得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新建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以及体育设施场地、项目发生变更或者维修改造时,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报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站、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开放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6月至10月开展“全民健身百日行”系列活动。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百日行”期间组织各类活动,普及全民健身知识和技能,推广科学健身项目和方法,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百日行”期间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间(前)示范开展广播体操等健身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个人组织开展群众性单项体育比赛等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举办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冠名的群众性体育比赛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十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要求,组织在校学生开展足球、篮球、冬季长跑等阳光体育进校园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合理利用学生课外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以及其他形式的户外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培训基地和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定期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市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经营活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在校学生的体质监测工作。

  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公民体质监测系统和数据库,为被测试者提供体质评定报告;县(市)区体质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公民的体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从事国民体质监测的单位、个人应当妥善保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并为被测试者的监测结果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使用和全民健身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自收到投诉、举报情况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第二、审查证人的人品。证人是否诚实,对证人证言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一个人习惯说假话,那么,此人提供的证言可信度如何,自然不自然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个问号。因此,证人品质如何,应是法官判定证言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一。

第三、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对外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