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03:50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积极进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新的成就,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开了一个好头。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指出的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新的一年的任务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全国各项工作都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牢牢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切实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坚定不移地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会议要求,要继续把加强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好形势,确保粮棉油糖肉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增长,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要坚持农科教相结合,抓好农业技术的推广。要认真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增加水利建设投入,下决心把水利建设搞上去。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要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建立并完善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确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
会议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胆实践,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务求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实效。要集中力量抓好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规范破产,鼓励兼并,推进再就业;多渠道增资减债;加强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管理,整顿和建设好企业的领导班子,认真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大力提高企业素质和效益。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会议要求,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提高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要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要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要破除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完善税制,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控制物价涨幅,严格整顿财经纪律和金融秩序。要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其他开放地区的作用,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加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在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城乡集体经济,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和其他经济成份健康发展。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积极解决就业问题。
会议要求,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继续坚持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方针,加速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进程。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继续深化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全面繁荣。要积极发展卫生体育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要继续认真实行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控制人口增长。
会议强调,要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继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扎扎实实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要大力发扬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反对浮夸作风。要继续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要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国防实力。
会议强调,要认真做好香港政权交接的各项工作。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将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认真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实行港人治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我们相信,“一国两制”一定能够成功,香港一定能够长期保持繁荣稳定。要继续做好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全面贯彻江泽民主席关于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在一个中国的原则基础上,通过两岸政治谈判解决双方的分歧,逐步走向和平统一。坚决反对任何制造分裂、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割裂出去的图谋。
会议指出,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进一步加强同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继续改善并发展同西方国家的关系。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中国人民愿意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建设一个和平、稳定、繁荣、进步的新世界而努力。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继承邓小平同志的遗志,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夺取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行人违犯交通管理规则的处罚试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行人违犯交通管理规则的处罚试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马路上必须靠路边行走。
第二条 横过马路必须从人行横道线或人行天桥通过,不准在马路上穿插行走。
凡违犯上述规定之一者,罚款二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三条 学龄前儿童出马路必须有成年人带领,如因无成年人带领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的,效果自负。
第四条 不准在马路上打球,互相追逐,玩游戏。
第五条 不准跨越、坐、踏行人护拦或分车道护栏。
凡违犯上述第四或和第五条者,罚款五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六条 候乘公共汽车、电车,必须站在人行道或设有站台的地方,不准站在马路上。上车时不准冲车、爬车。违者罚款五元;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第七条 在交通设施完备的路段,因违犯交通规则而造成交通事故者,一切责任自负;造成第三者伤亡的,必须承担第三者的全部经济损失;如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督执行。本市以前颁布的《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中对行人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5年6月4日

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于今年5~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工作。为配合做好此次《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委会明电[2005]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工作重要性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推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促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安全生产法》的落实情况列为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工作重要性。

  二、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工作

  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梳理法规。要认真梳理《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标准规范。

  (二)开展自查。要围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各项制度进行自查。通过自查,要认真分析《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属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也要提出整改计划。

  (三)准备材料。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辽宁、内蒙古、山东、贵州、黑龙江、河北、河南、安徽、山西、陕西等十省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委托北京、吉林、江苏、江西、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十一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进行检查。上述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和迎接检查工作。

  三、逐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同时要逐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本地或其他地区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当地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力度,严格查处无证施工。要进一步明确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要求监理企业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纳入监理规划,并制定实施措施,严格执行,同时强化对监理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