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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15:39  浏览:8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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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为加强本市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保证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制定本办法。
二、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基本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培训对象为具有大专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单位经理;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管理业务的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
四、物业管理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只能在一家物业管理单位任职。
六、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复检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证书持有人须参加新一轮的培训。
七、证书持有人平均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有效期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总学时或抽查时实际水平未达到任职资格要求者,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
八、岗位合格证书不得交易、涂改、伪造;遗失者须向发证机关申明作废,方可补办。
九、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取得资质合格证书和参加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在1999年年审前,使本单位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应参培人员的30%,2002年到达100%。未达到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仍未达标
者,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十、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情况。北京市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考评办公室负责制定岗位培训办法,组织培训,进行考试、考核。
十一、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守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者,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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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署


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

近几年来,全国印刷企业发展很快,对缓解“出书难”发挥了作用。但也应看到,印刷企业的发展过多、过快、过滥,超出了实际需要,不少印刷企业管理混乱、违章经营,非法印刷活动屡有发生,大量格调低下甚至反动、淫秽的出版物经过印制环节流向社会,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了加强印刷企业管理,搞好印刷企业的治理整顿,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共同制订了《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于1988年11月5日发布实行。经过一年的治理整顿,书报刊印刷业的混乱状况有所控制,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书报刊印刷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有所加强,但书报刊印刷企业过多、过滥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从出版物的印制环节上堵塞“黄源”的目标远未达到。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对整顿、清理出版物的印制单位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的要求,搞好书报刊印刷企业的整顿、清理,保障书报刊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书报刊的印刷管理,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特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执行《两办通知》和《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完成对本地区印刷企业的整顿工作。通过整顿,对印刷企业广泛开展一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印刷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的教育。同时,对本地区的印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登记、验收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整顿印刷企业结束后,根据本地区对书报刊印刷能力的总体需求及合理布局的要求,经严格审查,可以对确有书报刊印刷设备、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力量、能保证产品质量、遵纪守法、管理基础工作健全、物资供应有正常渠道的并历年担负一部分书报刊(含教材、课本)印刷任务的印刷企业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乡办印刷企业承接印件按《两办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书报刊印刷企业基本条件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发放办法。
本规定下达前已整顿完毕的印刷企业,已经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应重新审核,对申报不实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刷企业,应撤销其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凡未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书报刊印刷业务。
三、对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委印的正式出版物(指有书号、刊号的出版物,下同)实行书刊定点印刷制度。
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分为全国定点和省级定点两类,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可承印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只能承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物。

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由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企业中从严优选组成。以国营大中型书刊印刷骨干企业为主,包括历年列入书刊印刷行业统计的书刊印刷厂、部分历年承印教材(含课本)的印刷厂、部分出版社印刷厂和部分部队书刊印刷厂。
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由我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商定分配名额,由申请企业填写《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登记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严格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报我署核准后颁发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证书。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报我署备案。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登记表和定点企业证书由我署统一印制。
四、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确定后,各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的正式出版物应委托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委托当地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出版社凭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期刊社(编辑部)凭期刊登记证。委托当地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须经委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委托外地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须经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单位不得委托外地非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正式出版物。如有违反,将追究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和承印厂的责任。
中央级出版社由中国印刷公司统一安排到京外印制的图书,由中国印刷公司通过年度生产调度洽谈会安排到京外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
五、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竞争意识和服务观念,增加生产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缩短印制周期,改进服务质量,为两个文明建设和发展出版事业服务。
为便于有关领导机关、统计部门和企业及时了解书刊印刷行业的状况,今后,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人员等基本情况要纳入书刊印刷行业统计范围,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应将行业统计所需资料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行业统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切实加强对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完不成指令性书刊生产任务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不按规定定期报送统计资料的,不按规定承接印件的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将撤销其定点企业资格,收回定点企业证书。
六、书报刊印刷企业(包括兼营书报刊的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禁止承印反动、淫秽、迷信和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进行非法印刷活动。
七、书报刊印刷企业除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新闻出版、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八、书报刊印刷企业承接印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接当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年画、年历、台历、挂历、画册等,下同),出版社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报刊社、期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接外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委印单位还须出具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2.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不得承印外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承接当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委印单位必须出具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的批准件。同时出版社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报刊社、期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
3.承印当地和外地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委印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地、市以上,含地、市)的批准文件和委印单位、承印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凡不具备上述手续的出版物,书报刊印刷厂一律不得承印。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版、印刷单位及个人,由各地新闻出版机关会同所在地工商、公安、文化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地应建立、健全印刷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政治素质好、懂专业的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本地印刷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使其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对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尚未明确职务前如何发给工资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对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尚未明确职务前如何发给工资的通知
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劳人薪〔1985〕19号通知规定,对已经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可以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职务,执行职务工资。现在,有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他们在尚未明确职务之前如何发给工资,作出统一规定,以免相互影响,经我们研究,现通知如下:
已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在尚未明确职务以前,六类工资区(下同)暂按行政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82元的标准发给;已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在尚未明确职务以前,暂按行政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89元的标准发给。
工龄津贴,均按统一的规定发给。待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职务后,再从确定职务之月起,改按本人所担任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在高等学校研究生班学习的毕业生不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他们应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攻读并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对待,其见习期间六类工资区发64元,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按科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76元的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