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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1:11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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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一、第三条第(三)项“城市排水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修改为“城市排水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并列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的沟、渠、湖、塘)。”
二、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与市政工程设施相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排水管渠、路灯和各种窨井、检查孔等设施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监督”。
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的单位具体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三、第十条第三款“自来水、煤气、通讯等地下管线急需抢修的,可先行破道,但必须在二日内补办手续。”修改为“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自来水、煤气、通讯等地下管线急需抢修的,可先行破道,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
续。”
四、第十一条第(七)项“及时清运物件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修改为“竣工后,应及时清运物和垃圾,并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五、第十八条第二款“设施丢失或损坏的,产权管理单位必须及时补充或维修。”修改为“设施丢失或损坏的,投资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必须及时补充或维修。”
六、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修改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
七、第四十一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八、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一律修改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主管部门”。



199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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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黄政〔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业经2004年9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布实施。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审定工作,决定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审核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基础性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计委、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复核工作。

  第二章 目标提出与下达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扩大再就业、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发展、粮食生产、旅游指标和省“861”行动计划等),相关指标分别由市发展计划委、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农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分解,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汇总审查,报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下达。

  第六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由各目标管理单位提出,于市人代会后一周内分别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整,经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计分

  第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对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考核计分实行百分制。
  (一)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80分。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项目和市政府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4项,满分10分。其中:依法行政2分;政风建设2分;工作落实情况4分(政务督查2分,建议提案办理2分);精神文明创建2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60分。根据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5项,满分30分。其中:依法行政(含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7分;政风建设7分;工作落实情况8分(政务督查4分,建议提案办理4分);精神文明创建4分;招商引资4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计分:完成和超额完成量化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计分:依法行政、政风建设、文明创建按指标规定的分值据实计分;工作落实,按办理总件数计分按时办结的得满分,超时办结的分值减半,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三)招商引资计分:根据目标单位完成实绩确定分值,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给平均分。凡招商引资内资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区县政府,外资任务超额完成50%的加1分,超额完成100%的加2分。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实际利用外资超额完成50%以上的考核位次前移一位,与上一位次并列。
  (四)领导评议计分:由市长、副市长分别评议打分,求平均值为评议分。
  (五)凡被实行“一票否决”、年度政风评议一类后二名、二类后一名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优秀”等次。
  (六)凡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工作影响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不计分,按“良好”等次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分工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审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由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向市政府督办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计分表(一式5份),并抄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
  (二)审核。由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对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由市政府督办室对共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领导评议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报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政府督办室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评议、排序名次。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十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市直各目标管理考核单位依法行政(含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三)市文明办负责提供目标管理考核单位文明创建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四)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考核单位工作落实的情况和确定的分值,负责市政府领导评议分的测算和共性目标任务分的汇总。
  (五)市计委负责提供省“861”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并提供招商引资内资完成情况,市外贸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外资完成情况,市招商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招商引资实际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六)市监察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风建设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七)市综治办、市经贸委、市计生委分别负责提供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特大事故、计划生育等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前3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位居前8名的为“优秀”,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末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位居后3名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第十二条 对获得“优秀”、“良好”位次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区县政府的奖励,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对考核位居前8名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对获得“良好”位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每人奖励人民币300元,未纳入目标管理单位经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按“良好”位次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外,对考核得分位居末位的区县政府和位居后3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造成工作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连续3年位居末位的区县政府和位居后3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情况,对目标管理单位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发生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和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目标管理单位,予以“一票否决”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0日印发





国家科委监察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监察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1991年3月27日,国家科委

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改善行政管理,促进委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切实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部有关规定和国家科委实际情况,制定监察工作若干规定。
一、监察机构
1.监察部驻国家科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是监察部派出机构(下简称监察室),同时也是国家科委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按国家编委1988年有关文件批复,监察室与审计署驻国家科委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国家科委监察审计办公室),受监察部和国家科委双重领导。监察室代表监察部行使职权,在国家科委执行监察任务。监察业务工作以监察部领导为主,日常工作受国家科委领导。
2.委机关各厅、司、局、室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监察业务工作以监察室领导为主;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的监察工作以本单位领导为主,监察室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二、监察对象
监察室对委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司局级领导干部和由党委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及驻外使(领)馆科技参赞进行监察。
委机关各行政职能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监察机构、专兼职监察干部对所在部门、单位的处及处以下干部和由各单位具体实施管理的行政干部进行监察。
三、监察职权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2.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受理的申诉;
5.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6.对政纪政风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7.监察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本单位与其监察业务有关的重要会议,监察干部可以列席监察部门与其监察业务有关的会议;
8.有检查、调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分权。对干部违反政纪的案件作出结论后,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9.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措施;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10.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监察干部守则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决定、命令,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
2.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有关监察工作的重要文件,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熟悉监察业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
4.监察干部违法乱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和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