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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14:21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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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含合伙企业,下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帮工(以下称职工),必须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成都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卡》并按规定的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已离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按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按规定的标准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半年内,必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年度检验、验照贴花必须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5.6%为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0.6%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作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为本人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在发给其工资时代
扣。缴费比例如需调整,由市劳动、税务部门提出并报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审定。
前款所称缴费基数,是指以下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金额。用人单位和职工根据收入状况,2000年以前(不含2000年)每年在第(一)项至第(六)项中确定一项作为当年缴费基数;2000年以后(含2000年)每年在第(二)项至第(六)项中确定一项作为当
年缴费基数:
(一)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二)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三)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
(四)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
(五)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0%;
(六)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的,按日增收未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不能按实核算收入和支出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对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作适当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成都市社会保险局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并按缴费基数的11%记入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并记入个人帐户。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用于职工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条 用人单位停业或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向养老保险手续经办机构报告并可以暂停缴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职工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所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停缴费以前和继续缴费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
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就业的,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按国家统一规定随本人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农村户籍的职工离开用人单位回乡务农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将其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转移给其所在地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时终止其
在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本人不愿转移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本办法的相关条款计发养老待遇。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向职工发给养老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据。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发给“个人帐户清单”,供职工核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职工可持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或个人帐户清
单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养老,从办理养老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银行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一)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缴费满15年时,按办理养老手续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以后缴费每满1年加发0.5%,最高为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养老手续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含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以前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同时发给补贴:
(1)基础养老金:缴费满10年时,按办理养老手续时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加发0.5%,最高为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养老手续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前,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1.3%。
(4)补贴:61元×(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前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加实际缴费年限÷全部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凭养老金存折、社会保险卡、身份证,每年五月以前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一次核对手续。未办理核对手续的,从七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停发基本养老金后再办理核对手续且符合领取条件的,继续按月发给和补发停发的基
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继续为其支付至死亡。职工领取养老金以前或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属于按缴费基数8%计算的部分,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养老手续的次年起,每年七月基本养老金按不高于上一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的60%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和标准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年限的职工,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前款所指的职工可以自愿适当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延长缴费
时间以后达到了规定缴费年限时,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延长缴费时间以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养老待遇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曾经在国有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不含被判处徒的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成为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或帮工的,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并同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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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13年7月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 清理依据及理由 │ 备注 │
├─────┴──┴─────────┴─────────────────┴──────┤
│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86项) │
├─────┬──┬─────────┬─────────────────┬──────┤
│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1 │格认定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4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省发展改革│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取消后交由省│
│委 │ 2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 │移民安置条例》等10条(国务院令第74│国土资源厅按│
│ │ │ │号1991年) │相关规定办理│
│ ├──┼─────────┼─────────────────┼──────┤
│ │ │扩建机场:总投资10│《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3 │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项(国发 │ │
│ │ │核准 │[2013]19号) │ │
├─────┼──┼─────────┼─────────────────┼──────┤
│ │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 │分立、合并、迁移、│批项目的决定》第47项(国发 │ │
│ │ │停业、终止以及改变│[2012]52号) │ │
│ │ │名称、经营范围审批│ │ │
│ ├──┼─────────┼─────────────────┼──────┤
│省经委 │ 5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3条│转为行政服务│
│ │ │用状况报告审查 │(主席令第77号1998年) │工作 │
│ ├──┼─────────┼─────────────────┼──────┤
│ │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6 │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70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实行告知性备│
│ │ 7 │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5项(国发[2012]52 │案 │
│ │ │ │号)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转为行政服务│
│ │ 8 │培养单位)毕业生学│第20、21条(主席令第7号1998年) │工作 │
│ │ │历证书电子注册 │ │ │
│ ├──┼─────────┼─────────────────┼──────┤
│省教育厅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 │
│ │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细则》第17条(1992年2月国务院批 │ │
│ │ 9 │学费和公办幼儿园保│准)设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此项为│ │
│ │ │育教育费审核 │物价部门收费审核前置,取消后转为行│ │
│ │ │ │政服务工作。 │ │
│ ├──┼─────────┼─────────────────┼──────┤
│ │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10 │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8项(国发 │ │
│ │ │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2013]19号) │ │
├─────┼──┼─────────┼─────────────────┼──────┤
│ │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原设定依据已于2010年修订,依据新 │ │
│省科技厅 │ 11 │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 │ │ │(主席令第28号),未做相关规定。 │ │
├─────┼──┼─────────┼─────────────────┼──────┤
│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2 │售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13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3 │批准 │批项目的决定》第1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省公安厅 ├──┼─────────┼─────────────────┼──────┤
│ │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4 │产许可 │批项目的决定》第15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 │原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 │
│ │ 15 │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发[1984]5号)已废止。《民用爆炸物 │ │
│ │ │施设计方案 │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 │
│ │ │ │号2006年)颁布后,未做相关规定。 │ │
├─────┼──┼─────────┼─────────────────┼──────┤
│ │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财政厅 │ 16 │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批项目的决定》第20项(国发[2012]52│ │
│ │ │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号) │ │
├─────┼──┼─────────┼─────────────────┼──────┤
│ │ │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
│ │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设定。现根据实际│ │
│ │ 17 │疗保险待遇资格 │工作,参保人员只要按基本医疗保险政│ │
│ │ │ │策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享受│ │
│省人力资源│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需审批。 │ │
│社会保障厅├──┼─────────┼─────────────────┼──────┤
│ │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国务院 │ │
│ │ 18 │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令第375号)设定。现根据实际工作, │ │
│ │ │险待遇资格 │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审批后,即可享受工│ │
│ │ │ │伤保险待遇,无需重复审批。 │ │
├─────┼──┼─────────┼─────────────────┼──────┤
│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人│ │ │
│ │ │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19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批项目的决定》第24项(国发[2012]52│ │
│ │ │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号) │ │
│省环保厅 │ │测、调查活动审批 │ │ │
│ ├──┼─────────┼─────────────────┼──────┤
│ │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0 │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批项目的决定》第25项(国发[2012]52│ │
│ │ │然保护区的审批 │号) │ │
├─────┼──┼─────────┼─────────────────┼──────┤
│ │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1 │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批项目的决定》第26项(国发[2012]52│ │
│ │ │审批 │号) │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取消此项审批│
│ │ 2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7项(国发[2012]52│后,相关事项│
│ │ │批 │号) │通过燃气经营│
│省住房城 │ │ │ │许可管理 │
│乡建设厅 ├──┼─────────┼─────────────────┼──────┤
│ │ │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3 │审 │批项目的决定》第28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4 │详细规划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29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25 │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41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按《中华人民│
│ │ 2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批项目的决定》第43项(国发[2012]52│共和国水土保│
│ │ │持方案备案 │号) │持法》有关规│
│ │ │ │ │定办理 │
│ ├──┼─────────┼─────────────────┼──────┤
│省水利厅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27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6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28 │查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7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29 │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8项(国发 │ │
│ │ │质认定 │[2013]19号) │ │
├─────┼──┼─────────┼─────────────────┼──────┤
│ │ │ │原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取消此项审批│
│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已修 │后,相关事项│
│省交通厅 │ 30 │企业经营资质 │订,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通过危险货物│
│ │ │ │第43条(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已 │道路运输许可│
│ │ │ │有新规定。 │管理 │
├─────┼──┼─────────┼─────────────────┼──────┤
│ │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1 │企业资格认定 │批项目的决定》第4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2 │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批项目的决定》第45项(国发[2012]52│ │
│ │ │护区审批 │号) │ │
│ ├──┼─────────┼─────────────────┼──────┤
│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 │ │
│ │ │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3 │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批项目的决定》)第46项(国 │ │
│ │ │从事科学研究观测、│发[2012]52号 │ │
│ │ │调查活动审批 │ │ │
│ ├──┼─────────┼─────────────────┼──────┤
│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原《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30 │ │
│ │ 34 │上使用枪械狩猎、进│号1993年)已于2009年修订,重新颁布│ │
│省农牧厅 │ │行实弹演习活动的审│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 │ │
│ │ │批 │号2009年修订),未做相关规定。 │ │
│ ├──┼─────────┼─────────────────┼──────┤
│ │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 │ │
│ │ │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禁止在非疫区│
│ │ 35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项目的决定》第48项(国发[2012]52│进行植物检疫│
│ │ │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号) │对象研究 │
│ │ │研究审批 │ │ │
│ ├──┼─────────┼─────────────────┼──────┤
│ │ │ │原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 36 │草原使用权流转审批│已于2002年修订,修订后薪法未做相关│ │
│ │ │ │规定。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此项工作│ │
│ │ │ │已不实施。 │ │
│ ├──┼─────────┼─────────────────┼──────┤
│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37 │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9项(国发 │ │
│ │ │定 │[2013]19号) │ │
├─────┼──┼─────────┼─────────────────┼──────┤
│ │ │外商投资项目的产品│《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商务厅 │ 38 │涉及出口配额、许可│批项目的决定》第53项(国发[2012]52│ │
│ │ │证的审批 │号)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39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81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文化新闻│ 40 │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批项目的决定》第83项(国发[2012]52│ │
│出版厅 │ │子出版物审批 │号) │ │
│ ├──┼─────────┼─────────────────┼──────┤
│ │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1 │刷的企业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8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2 │线处理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82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3 │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批项目的决定》第54项(国发[2012]52│ │
│ │ │查许可 │号) │ │
│ ├──┼─────────┼─────────────────┼──────┤
│ │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 │ │
│ │ │煤、骨炭、二氧化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4 │钛、聚丙烯、聚氯乙│批项目的决定》第55项(国发[2012]52│ │
│ │ │烯、碘树脂、电解 │号) │ │
│ │ │槽、电极产品卫生许│ │ │
│ │ │可 │ │ │
│ ├──┼─────────┼─────────────────┼──────┤
│ │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 │ │
│ │ │苯丙酰胺、聚二甲基│ │ │
│ │ │二烯丙基氯化铵、硫│ │ │
│ │ │酸铝铵(铵明矾)、│《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5 │PH调节剂、灭藻剂、│批项目的决定》第56项(国发[2012]52│ │
│ │ │次氯酸钙(漂白 │号) │ │
│省卫生 │ │粉)、二氯异氰尿酸│ │ │
│计生委 │ │钠、三氯异氰尿酸产│ │ │
│ │ │品卫生许可 │ │ │
│ ├──┼─────────┼─────────────────┼──────┤
│ │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 │ │
│ │ │净水器,饮用水PH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6 │节器,氧化电位水发│批项目的决定》第57项(国发[2012]52│ │
│ │ │生器,除氟、除砷净│号) │ │
│ │ │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 │ │
│ ├──┼─────────┼─────────────────┼──────┤
│ │ │公园、体育场馆、公│《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7 │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批项目的决定》第58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8 │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项目的决定》第58项(国发[2012]52│ │
│ │ │批 │号) │ │
├─────┼──┼─────────┼─────────────────┼──────┤
│ │ │处理非正常来源的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49 │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批项目的决定》第88项(国发[2012]52│ │
│ │ │动物及其产品审定 │号) │ │
│ ├──┼─────────┼─────────────────┼──────┤
│ │ │外国人来我国从事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取消此项审批│
│ │ 50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批项目的决定》第92项(国发[2012]52│后,相关事项│
│ │ │生动物狩猎、采集标│号) │通过狩猎证管│
│ │ │本等活动审批 │ │理 │
│ ├──┼─────────┼─────────────────┼──────┤
│ │ │森林采伐限额的调剂│原《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设│ │
│ │ 51 │串用审批 │定,现根据国务院工作要求,该审批在│ │
│ │ │ │实际工作中已不执行。 │ │
│ ├──┼─────────┼─────────────────┼──────┤
│省林业厅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2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4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3 │单位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5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4 │工“四险补助”和混│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6项(国发 │ │
│ │ │岗职工安置办法、安│[2013]19号) │ │
│ │ │置标准审批 │ │ │
│ ├──┼─────────┼─────────────────┼──────┤
│ │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55 │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67项(国发 │ │
│ │ │批 │[2013]19号) │ │
├─────┼──┼─────────┼─────────────────┼──────┤
│省安全监管│ 56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局 │ │可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24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57 │税人认定 │批项目的决定》第67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58 │发费审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65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59 │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批项目的决定》第66项(国发[2012]52│ │
│ │ │预提所得税审批 │号) │ │
│ ├──┼─────────┼─────────────────┼──────┤
│ │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60 │务登记的核准 │批项目的决定》第64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省国税局省│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地税局 │ 61 │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批项目的决定》第69项(国发 │ │
│ │ │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2012]52号) │ │
│ │ │批 │ │ │
│ ├──┼─────────┼─────────────────┼──────┤
│ │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62 │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批项目的决定》第70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63 │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批项目的决定》第71项(国发[2012]52│ │
│ │ │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号) │ │
│ │ │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 │ │
│ ├──┼─────────┼─────────────────┼──────┤
│ │ │新成立的内外销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
│ │ 64 │(比例)达到规定标│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 │
│ │ │准的生产企业按月计│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 │ │
│ │ │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已取消该行政审批权。 │ │
│ ├──┼─────────┼─────────────────┼──────┤
│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65 │核准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46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66 │票的审批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47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省出入境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验检疫局 │ 67 │员从业注册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71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4条│ │
│省工商局 │ 68 │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主席令第34号1994年)工商部门不再│ │
│ │ │广告内容审查 │进行审批。取消后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 │
│ │ │ │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 │
├─────┼──┼─────────┼─────────────────┼──────┤
│ │ │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 │
│ │ 69 │旅行社经营人员资格│第334号)设定。根据《旅行社条例》 │ │
│ │ │ │(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规定, │ │
│ │ │ │不再对旅行社经营人员资格进行审批。│ │
│省旅游局 ├──┼─────────┼─────────────────┼──────┤
│ │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条(国务院 │ │
│ │ 70 │导游人员资格 │令第263号1999年)设定。现根据实际 │ │
│ │ │ │工作交由省旅游人才教育和信息服务 │ │
│ │ │ │中心管理。 │ │
├─────┼──┼─────────┼─────────────────┼──────┤
│ │ │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1 │发 │批项目的决定》第72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2 │核发 │批项目的决定》第73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省质监局 ├──┼─────────┼─────────────────┼──────┤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国│ │
│ │ 73 │考试 │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设定。现交由 │ │
│ │ │ │行业协会管理。 │ │
│ ├──┼─────────┼─────────────────┼──────┤
│ │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4 │批 │批项目的决定》第75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5 │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批项目的决定》第151项(国发 │ │
│省食品药品│ │案 │[2012]52号) │ │
│监管局 ├──┼─────────┼─────────────────┼──────┤
│ │ │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76 │试用、临床验证审批│批项目的决定》第149项(国发 │ │
│ │ │ │[2012]52号) │ │
├─────┼──┼─────────┼─────────────────┼──────┤
│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按照人民防空│
│省人防办 │ 77 │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批项目的决定》第171项(国发 │工作的有关规│
│ │ │设费审批 │[2012]52号) │定办理 │
├─────┼──┼─────────┼─────────────────┼──────┤
│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气象局 │ 78 │员资格认可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 │ │第96项 │ │
├─────┼──┼─────────┼─────────────────┼──────┤
│ │ │对集体所有、个人所│ │ │
│ │ │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 │ │
│ │ │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省档案局 │ 79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 │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第131项 │ │
│ │ │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 │ │
│ │ │个人赠送(赠送外 │ │ │
│ │ │国人除外)的审批 │ │ │
├─────┼──┼─────────┼─────────────────┼──────┤
│ │ │发布统计资料(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 │ │
│省统计局 │ 80 │息) │则》(国务院令第453号2005年设定。 │ │
│ │ │ │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 │ │
├─────┼──┼─────────┼─────────────────┼──────┤
│ │ │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81 │案 │批项目的决定》第11项(国发[2012]52│ │
│ │ │ │号) │ │
│ ├──┼─────────┼─────────────────┼──────┤
│ │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82 │成企业乙、丙级资质│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9项(国发 │ │
│省通信管理│ │认定 │[2013]19号) │ │
│局 ├──┼─────────┼─────────────────┼──────┤
│ │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83 │业资质认定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20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
│ │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 │
│ │ 84 │乙、丙级资质认证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2l项(国发 │ │
│ │ │ │[2013]19号) │ │
├─────┼──┼─────────┼─────────────────┼──────┤
│省烟草专卖│ │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局 │ 85 │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批项目的决定》第134项(国发 │ │
│ │ │ │[2012]52号) │ │
├─────┼──┼─────────┼─────────────────┼──────┤
│ │ │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 │ │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 │
│省无委办 │ 86 │生产、进口无线电发│件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已 │ │
│ │ │射设备审批 │包含该项内容,此项为重复设置项目,│ │
│ │ │ │取消后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审 │ │
│ │ │ │批”管理。 │ │
└─────┴──┴─────────┴─────────────────┴──────┘


┌─────┬──┬─────────┬─────────┬─────────┬──┐
│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
│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2项) │
├─────────────────────────────────────────┤
│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51项)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县级│ │
│ │ 1 │证核发 │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 │ │
│ │ │ │第35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 │ │
│ │ 2 │枪支(弹药)运输证│支管理法》第30条 │运往地的州(地、 │ │
│ │ │(本省内) │(主席令第72号1996│市)级公安机关 │ │
│ │ │ │年) │ │ │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 │
│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2条 │州(地、市)级公安│ │
│ │ 3 │(非营业性) │(国务院令第466 │机关 │ │
│省公安厅 │ │ │号2006年) │ │ │
│ │ │ │ │ │ │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 │
│ │ 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3条 │州(地、市)级公安│ │
│ │ │ │(国务院令第466 │机关 │ │
│ │ │ │号2006年)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县级│ │
│ │ 5 │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 │ │
│ │ │ │第37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 │
│ │ 6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防法》第12、13条 │州(地、市)级公安│ │
│ │ │可和竣工验收 │(主席令第6号2008 │机关消防机构 │ │
│ │ │ │年) │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县级│ │
│ │ 7 │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 │ │
│ │ │ │第33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 │
│ │ │ │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 │ │
│ │ 8 │ 暂住证核发 │审批项目的通知》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第37项(国办发 │ │ │
│ │ │ │[2004]62号) │ │ │
│ ├──┼─────────┼─────────┼─────────┼──┤
│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 │
│ │ 9 │可(第一类易制毒化│条例》第20、21、22│县级公安机关 │ │
│ │ │学品) │条(国务院令第445 │ │ │
│ │ │ │号2005年) │ │ │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 │
│ │ 10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管理条例》第21条 │县级公安机关 │ │
│ │ │可证 │(国务院令第466 │ │ │
│ │ │ │号2006年)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 │ │
│ │ 11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境入境管理法》第10│户口所在地州、地、│ │
│ │ │澳通行证 │条(主席令第57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号2012年) │ │ │
├─────┼──┼─────────┼─────────┼─────────┼──┤
│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殡葬管理条例》 │州(地、市)、县级│ │
│省民政厅 │ 12 │灰堂 │第8条(国务院令 │民政部门 │ │
│ │ │ │第60号2012年修正)│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级司 │ │
│省司法厅 │ 13 │执业核准 │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行政主管部门 │ │
│ │ │ │第75项(国务院令 │ │ │
│ │ │ │第412号2004年)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省人力资源│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州(地、市)级人力│ │
│保障厅 │ 14 │业许可 │行政许可的决定》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
│ │ │ │(国务院令第412 │门 │ │
│ │ │ │号) │ │ │
├─────┼──┼─────────┼─────────┼─────────┼──┤
│ │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 │
│省国土资源│ 15 │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管理办法》第4条 │州(地、市)级国土│ │
│厅 │ │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国务院令第242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 │ │ │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州(地、市)、县级│ │
│ │ 16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
│ │ │ │第44条(主席令第29│门 │ │
│ │ │ │号) │ │ │
│省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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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就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者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未成年子女,进入或通过对方国境,停留时间不超过九十天,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国际机构中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人员,在任职期内入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上述人员持用外交或公务护照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二条所述缔约双方人员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天,应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本协定第一、二条所述缔约双方人员,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方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第九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九日达成的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在中、斯两国间即行失效。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钱其琛          洛伊泽·佩泰尔莱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