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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18:28  浏览:9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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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吸引国(境)内外友好人士参与和支持我市建设事业,集思广益,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的国内人士,经本人同意可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政府经济顾问:
    (一)长期关心支持连云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连云港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二)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三条 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组织推荐经济顾问应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属外国人的,转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华人、华侨的,转市侨务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同时要转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在各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后,征求相关领导意见,并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阅。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经济顾问聘书。
    第四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二)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四)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第五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自行在我市活动期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三)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或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一)定期向经济顾问寄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经济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参阅;
    (三)组织协调经济顾问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四)重大节庆期间,向经济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第七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八条 经济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三年。三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经济顾问的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1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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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与越南在胡志明市和广州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与越南在胡志明市和广州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2日)
             (一)中方去照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

 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胡志明市设立总领事馆。

 三、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设。

 四、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上述谅解如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照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第49号照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通报,大使馆已收到中国外交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124号照会,内容如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

 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胡志明市设立总领事馆。

 三、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设。

 四、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上述谅解如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上述照会的内容。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10711

【实施日期】 20010711

【文号】 宁党办(2001)45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我区人才战略目标,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杜绝用人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财政拨款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补充初级职称(含相当职务)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职务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称补充工作人员)。
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少数民族、妇女须占一定比例。复员、转业军人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具有中级职称的急需人才、高级职称人才和硕士学位以上人才可直接调入,并简化相应手续。
【章名】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岗位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计划方案,由用人单位商自治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自治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备案。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计划方案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商自治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自治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地)、县(市、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分别负责审定本级各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第八条 事业单位编报补充工作人员计划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空编数和拟补充人数;
(二)拟补充人员岗位名称、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报考对象、范围及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等。
第九条 补充工作人员计划方案审定后,由审定部门、用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章名】 第三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热爱本岗位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人员可放宽到中专(技工)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合(由用人单位自定);
(五)具有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须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缴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籍档案等有关证件材料,并交纳规定的报名考务费。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由计划方案审定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经审查符合考试资格者,由组织考试的部门签发准考证。
【章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考试由笔试、面试和操作测试三部分组成。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它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笔试
(一)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知识教育的有关科目内容;专业科目由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
(二)区直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笔试由区直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进行;各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笔试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
(三)笔试结束后,由组织考试的部门公布成绩,并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计划与被面试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面试人员。
第十五条 面试
(一)面试工作分别由区直各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地)、县(市、区)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二)用人单位应采取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方式制定本单位面试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面试。
第十六条 操作测试
补充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岗位人员,须由组织考试的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实际操作测试。
第十七条 在补充工作人员计划内,确属特殊岗位或专业,难以形成竞争的,经计划方案审定部门批准后,可直接采取实际操作测试的方式或简化考试程序。
【章名】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对笔试、面试和操作测试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计划与被考核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考核对象,进行体检和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主要通过听取被考核者所在单位(毕业院校)和群众意见,对其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及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进行。
【章名】 第六章 聘用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经考试、考核和操作测试后,按招聘计划择优确定的招聘人员,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由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第二十二条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聘用合同确定的职务和岗位确定。用人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章名】 第七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聘用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监督市(地)及以下政府人事部门的考试聘用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区直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考试聘用工作,办理人员调入审批手续和合同鉴证工作;
(四)负责区直事业单位特殊岗位聘用人员的审定等有关工作;
(五)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市(地)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聘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的考试聘用工作;
(三)负责本级各类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和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办理人员调入审批手续;
(四)承办自治区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市、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聘用计划方案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本县(市、区)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名和笔试、面试工作;
(三)负责本县(市、区)的合同鉴证工作,按程序办理人员调入审批手续;
(四)承办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负责本级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计划方案的编制审核,并办理控编手续和列编注册登记。
【章名】 第八章 违纪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招聘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受理群众申诉和控告,按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进入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人计划和核定工资手续。
第三十条 对违反聘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和取消考试聘用资格的处罚。
【章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