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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涉外公证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4:26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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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涉外公证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涉外公证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1975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全国各地征收涉外公证费的标准不一致,现提出如下统一意见,望各地试行:
一、关于按件收费
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1963年8月13日《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1963年12月15日《关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的公证费问题的联合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外交部领事司1967年7月27日《关于改进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对我国公民每件征收公证费5元。
(二)对外国公民(包括中国血统外籍人):为苏联公民出具的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工作(经历)证明,根据1956年中苏互免公证认证的协议,不收公证费,而征收工本费和手续费,每件2元;为苏联公民出具上述以外的按件收费的各项证明,以及为其他国家公民出具的按件收费的各项证明,每件一律征收公证费(包括工本费和手续费)10元。
按件收费标准适用于除下述按比例收费以外的各项证明。
二、关于按比例收费
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1956年2月22日拟发的《公证费征收标准暂行规定(稿)》中有关规定,计算复杂,执行标准也不一致,现参照各地现行标准,提出统一标准如下:
(一)此项标准适用于有关继承、赠予、转让、委托处理财产的证明。一宗公证申请需要办理几件证明的,只能有一件按比例收费,其余的均按件收费。
(二)收费标准:继承、委托处理财产按实际应得金额,赠予、转让按财产金额计算:
1000元以下的收1%,但不得低于按件征收标准;
超过1000元至5000元的收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收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收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收5%;
超过50000元至80000元的收6%;
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收7%;
超过10万元的收10%。
三、对有困难的,或符合其他减免条件的(如将财产赠予我社会团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
四、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的公证书,其公证费和工本费、手续费仍由领事司或我驻外使领馆代收后上交国库,不再汇寄有关法院或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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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

Discussion on the Tort of the Plant Variety Right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菏泽学院 山东菏泽 274000)

[摘要]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因为植物新品种是在完全开放的大田条件下选育、审定、检测、生产的,所以,极易遭到侵犯。我国现有法律虽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既不全面又欠力度。为更好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本文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法律责任。

[Abstract] The right of the new plant variety is a new kin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Plant variety is easily infringed,because it is selected to nurture,revise, inspect and produce on the terms of completely opening lands for growing field crops. Though the current law made regulations on the behavior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fringing the plant variety right , it still is not comprehensive and lacks vigor.In order to protect the plant variety better,this article discusses on the behavior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fringing the plant variety right .

[KEY WORDS] the Right of the New Plant Variety.Tort .Legal Responsibility.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是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在国内、外都属于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对品种权保护的现状是,在理论上研究不透、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和司法保护不力。我国虽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以下分别简称《农业部分》、《林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但规定的不全面、对品种权保护力度仍然不足。所以,有必要对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一、侵犯品种权行为的概念。

侵犯品种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的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的品种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使用授权品种的亲本通过杂交的方法配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普通小麦授权品种金铎1号自交生产其种子,使用甘薯授权品种济薯18的根、茎、苗、芽无性繁殖济薯18的繁殖材料,使用玉米授权品种农大80的母本HT8与父本P131B杂交生产农大80的种子。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转移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亲本与其他亲本杂交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玉米自交系A杂交生产玉米杂交种B的种子。又如将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含目标性状的玉米品种D杂交产生玉米植物群体N,再重复使用黄C作母本与从N中选择含有目标性状的植株作父本多次回交,获得含有黄C的性状和D的目标性状的“转性状”玉米品种H)。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与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不同。前者生产出的繁殖材料是具备使用性的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即大田用种,能为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后者生产出的是育种材料和科研材料,不是能够直接用于大田生产的品种,不能为利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

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六种行为和《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五种行为。

侵犯品种权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侵害行为。是指实施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2)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除了客观存在外,还必须是违法的,即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以及经审批机关强制许可实施授权品种的行为,虽然也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因其是法律允许的,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3)具有过错。侵害人是故意或过失地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4)具有损害后果。是指品种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了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将要遭受的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侵犯品种权的目的、方法不同,大体上可以将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分为如下两类四种: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2、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六条和《审理解释》第四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3、不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外,不以商业目的,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应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例如,玉米自交系品种黄C是一授权品种,其品种权人是中国农业大学。甲农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繁殖黄C的种子(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再以繁殖的黄C作为亲本与自交系B杂交配制玉米杂交种K(属于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又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属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甲农场大田生产,并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赠与乙农场和丙农场使用。

作者认为,甲农场虽未以商业目的生产黄C或者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但其擅自生产黄C的繁殖材料并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还将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增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仅造成了黄C的繁殖材料销售数量的减少,侵害了品种权人的财产权益,而且甲农场也因此获得了减少支出购种价款的利益和获得受赠人友谊的好处(减少支出购种价款和获得友谊,是甲农场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目的;其不同于以获得利润为直接目标的商业目的)。甲农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享有的独占权。所以,不以商业目的生产、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3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申晓庆
二○○七年四月五日






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业务,根据《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是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是进一步加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力度和整合审计资源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委托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受托方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系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预决算审核资格及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条 每年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机关拟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收集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信、业务质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审查资格资质、质量、信誉、服务的基础上,建立拟聘中介机构名录,审计机关安排审计项目时将视审计费用的高低通过招标或随机抽样方式在名录中选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委托程序和方法、质量监督机制、后续审计和审查制度,根据委托审计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审查人员责任,制定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承诺函。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负责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要求、审计完成时间、费用标准、费用额、付款约定、违约责任等。
承诺函的内容主要按照质量控制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职业纪律及国家对社会中介机构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内容来承诺。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保守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审计机关每年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与国家审计机关抽审结果误差率超过3%(含3%),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被视作不具真实性,必须重新组织力量认真审计,并承担相应责任;审计机关对该社会中介机构两年内不得安排承担我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任务。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查工作,负责全部审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并按委托方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组织在承担委托项目审计期间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同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由其向国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