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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17:27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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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6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有关化工企业:
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以国经贸企(1993)161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化工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推动化工企业生产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动
这个《规定》,与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执行这个《规定》,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步骤,也是进一步搞活化工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化工管理部门,要为化工企业服务,推进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
1.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到宏观管好,微观放开。坚决把属于企业的权利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各级化工管理部门 要积极推动化工企业生产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动,促进新的竞争机制的建立。注意引导化工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运作,使市场机制对企业行为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
2.要树立大行业和全局发展的整体观念。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可能会在所有制、地区、行业和产业界限等方面有所突破。因此,要有行业和全局发展的整体观念,打破企业的部门所有、行业所有、地区所有及人才的部门所有和企业所有。化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无论是跨地区、跨行业,还有跨所有制,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都要积极给予鼓励和支持。
3.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好化工产业政策和化工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生产要素存量的调整,涉及到化工产业的兴衰,也涉及到人、财、物的转移和流动,必须在国家产业政策和化工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导向下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和化学工业发展的整体利益。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结合“八五”计划调整和“九五”计划的编制,认真研究和制定好化工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对未来一个时期化工行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进行规划和科学预测,为化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提供更好的服务。
4.要搞好市场建设,为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环境。市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场所,也是微观经济运行的中枢。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着资源配置的方向。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必须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顺利完成。因此,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化工市场的培育、建立和完善。不仅要组建化工产品市场,而且要积极组建包括劳务和技术等在内的化工生产要素市场,促进化工产品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结构,提高化工企业经济效益。同时,要注重加快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出台新的人事管理办法,促进人才特别是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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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认真执行《规定》。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是关系化工全行业发展的大事,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努力。各级化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坚持“科学论证,公开竞争,平等协商,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要广泛宣传企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好化工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予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规定》,搞好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这次对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具体规定,已不同于以往采取行政手段对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一些作法和精神,而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从权益方面对企业“转产、合(兼)并、停产、解散、破产”作了明确界定。因此,在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定》精神,引导和约束企业各种行为。
1.化工企业转产,需要化工主管部门提供外部条件的,要积极提供外部条件。对企业转产特定产品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转产改变行业性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企业重新确定行业归属、企业类型、统计渠道,重新进行工商登记。
2.实行承包制的化工企业实行兼并,要酌情调整兼并企业上交利润指标。对于化工企业的跨行业、跨地区兼并,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保证企业兼并工作顺利进行。积极支持兼并企业享受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优惠政策。
3.对于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管理混乱、经营亏损两年以上,经整顿经营状况可望在限期内改善的化工企业,应批准对其进行停产整顿。在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经停产整顿,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其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
(1)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濒临倒闭的;
(2)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3)经限期整顿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4.化工企业解散,必须对其盘盈盘亏及报废资产进行清查和审核,并适时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企业进行终结审计。企业解散,清偿结束尚有结余的,要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解缴。解散企业的职工,应尽可能在本系统安置。要查明解散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贯彻执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1.在贯彻执行《规定》时,对化工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的评估及其保值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化工企业转产涉及基建、技改项目的,应按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告原项目主管审批部门处理。
3.化工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和解散注销前,要注意落实和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工资的发放问题。
4.企业解散注销或破产,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协助和配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好企业职工的转业训练与安置工作,以利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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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12655—1998<卷烟纸>国标第1号修改单的函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12655—1998<卷烟纸>国标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以国烟科监函[2002]28号文报批的GB/T12655—1998《卷烟纸》第1号修改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予以批准,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2年第10期公布。于2002年10月16日起实施。
  修改单见附件。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吉林市市级劳动模范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市级劳动模范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劳动模范的命名、表彰等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各级工会负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劳动模范大会,命名、表彰市特等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有特殊贡献的,随时命名、表彰。
第四条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市劳动模范:
(一)工作数量、质量、服务水平、经济效益达到市先进标准的。
(二)有二项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
(三)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并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节约万元以上或创造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四)在精神文明建设,防止事故的发生、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秉公执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达到以上条件并有特殊贡献的,可评为市特等劳动模范。
第五条 评选劳动模范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省营企业的,由车间、处(科、室)推荐,经工会考核,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属企业的,由车间、科(室)推荐,经工会考核,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市、区)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由车间科(室)或班(组)推荐,经工会考核、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直各部门的,由各部门推荐,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机关的,由各部门、机关推荐,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属以上事业单位的,由处(科、室)推荐、经单位同意,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属以下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推荐,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农民的,由村民委员会推荐,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工部)会同总工会、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填写《劳动模范审批表》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副厂长以上,机关正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评选劳动模范的,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外,还须征得任免机关的同意。
第六条 当选的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劳动模范证书》,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命名之日起到下届劳动模范会议上,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农民劳动模范给予一次性物资奖励)。
(二)退休费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但不能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三)不受工龄、性别等条件的限制,由单位优先分配住房。
(四)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五)对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劳动模范从命名之日起,到下届劳模会止,每年休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六)报考市属院校时,享受最优惠待遇。
(七)凭《劳动模范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内可优先看病、乘车。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推广其先进经验;劳动模范要自尊自爱、不断进取,为群众树立榜样。
第八条 劳动模范受党纪、行政处分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人民政府撤消其劳动模范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