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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52:01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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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交通部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1993年2月13日,

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实施《企业法》的重要步骤,是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国民经济上新台阶的重大措施。《条例》对加快交通企业改革步伐、推动交通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交通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交通企业)必须同心协力坚决办好。按照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精神,现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业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
1.各级交通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积极推动和引导交通企业进入市场。各级党政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把主要精力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来,做好转换经营机制工作。
2.转换交通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是落实交通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条例》规定的十四项经营权不折不扣地放还给交通企业,主要落实以下经营权:
(1)交通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开展道路和水路客货运输、装卸、仓储、工程施工、产品生产和从事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理货、燃物料及生活用品供应等业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2)交通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本行业或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3)交通企业可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及国际班轮航线上自主经营;自行决定租进、租出船舶,开展运输业务。
(4)经部批准,凡有远洋运输经营管理能力的船公司均可经营远洋运输,从事远洋运输的船公司也可经营沿海、内河市场物资运输,可对从事国际海运兼国内运输或从事国内运输兼国际海运的船舶相互调剂使用。经批准,汽车运输公司可经营国际间公路运输。
(5)水路运输企业在批准的规模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运力的增减,按规定报备。
(6)地方道路、水路客货运运价逐步放开,具体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商定。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汽车维修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7)运输企业是客货运输的承运人,拥有客票销售和货运的揽货、配载、结算等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客票发售和船舶、货运代理人、港埠企业是港口业务的经营人,拥有装卸、仓储及为客货运集散服务等经营自主权。港航双方业务代理关系可以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确定。
(8)在统一规划下,交通企业可以结合公路工程、航道疏浚和港口建设,营造土地和进行土地开发。
(9)交通企业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在有利于引进交通发展资金、先进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方式的条件下,可以适度发展中外合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可以发展中外合资合营港口、工业、施工、旅游服务企业,建设并经营公用码头和公路(中外合资租赁码头,中方合营者可以实物形式〈包括水下基础设施〉入股)。可以经营货物装卸、仓储、拆装、包装,工业产品的开发、制造,工程设计、咨询,联合投标承包工程项目和旅游服务业等。
(10)大中型交通企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建设保税区、保税仓库。
(11)有条件的交通企业可以开辟国际市场,对外承包建设工程项目和扩大海员劳务输出,开办海外、境外企业。在一些周边国家,可以采用以实物补偿等形式,开展境外工程建设。
(12)交通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展多种经营,打破行业界限,积极向房地产、信息、金融、旅游、租赁、物资、拆船、商业、饮食和实业开发等第三产业领域延伸。
3.进一步贯彻实施交通部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1)下放边境口岸运输审批权限。国家批准开放的边境口岸与对应口岸之间的道路、水路运输,授权由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和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
(2)下放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审批权限。开辟省内和邻省所属地方港口间的客运航线,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后审批。
(3)新增省际水运运力,部负责总额度的平衡下达和实施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额度分配、审批和发证管理(包括500载重吨以上船舶)。
(4)航行港、澳航线的1000载重吨以下货船(包括油船、危险品船)和客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5)允许外商独资建设货主专用码头、专用航道、公路、独立大桥和隧道;允许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时,在开发范围内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从车辆购置附加费、客货运发展基金和节余的、暂时闲置的其他费收中集中一部分资金,通过银行以无息、低息借贷形式或合资建设、合作经营等参股形式,实行有偿使用。
(7)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自筹资金,发展具有规模效益的公用型运输,发展集装箱车、大吨位车、特种车和舒适型客车,部在分配车船贷款额度上,加大调整运力技术构成的比重。
(8)开发公路客运新开线路和新增运力公开招标经营的试点,以筹集资金用于发展交通公路旅客运输。
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主动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主要是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转移出去,坚决不管,可管可不管的不要管,该管的一定要管好;改变过去直接管理企业的格局,真正转到行业管理和宏观管理上来,切实做好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工作。
(1)考核交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交通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拟定交通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交通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
(2)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生产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交通行业经济政策和法规,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交通企业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和规范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的政策和法规,并加强执法监督。
(4)运用交通计划、投资、价格、规费等政策,调控和引导交通企业的行为;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调控手段,做好总量和结构调控,力求供需平衡。
(5)大力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有序、规则健全的交通运输、交通建设以及其他要素市场,加强对这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打破地区分割和封锁,要以法规形式统一开业标准、统一经营规范、统一税费票证,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
(6)积极为交通企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和进行社会保障体系、计划财务、金融等各项制度的改革,为交通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7)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引导好交通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包括企业兼并、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试点。
(8)建立和完善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为交通企业提供服务。
(9)积极引导和支持交通企业采用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
(10)加强对交通企业的安全、质量和技术监督,保证运输生产安全优质,保护用户的利益。
(11)指导交通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转换经营机制工作,主要包括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试点,进行劳动、人事、用工三项制度改革和推进管理现代化等。
(二)
5.贯彻落实《条例》,广大交通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不等不靠,从自身的改造做起,在转换和完善经营机制上下功夫。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经营自主权,开拓进取,自觉地走进市场,加快交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条例》提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6.交通企业要强化自负盈亏的责任感,厂长(经理)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的盈亏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必须建立和完善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切实解决企业工效挂钩中挂盈不挂亏的问题,同时,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工资、奖金分配的规定。
7.交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促进企业的发展。
8.交通企业要通过兼并、联营、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试点等形式,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9.交通企业要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生产经营范围,拓宽经营渠道,不断提高竞争意识,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10.交通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通过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不断进行产品结构调整。交通企业还要大胆引进外资,积极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
11.交通企业要强化企业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从严要求,以法治厂;大胆吸收国外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2.交通企业要在抓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13.交通企业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把转换经营机制工作做好。
14.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要首先带头学好《条例》,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还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条例》和报道贯彻《条例》的典型经验。
1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学习《条例》,对照检查,组织清理现行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均应明文修改或废止。清理的重点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颁布的各类文件。
16.交通系统总的目标,要求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实现占交通企业总数三分之二的企业实现经营机制转换。为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本着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调查研究,了解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好有关问题,总结好的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17.加强《条例》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
(1)部负责对落实贯彻意见进行指导;
(2)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条例》实施中的问题;
(3)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交通企业的申诉、举报,及时处理属于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对于超越权限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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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文资[2012]9号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管理,明确支持重点,依据现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特发布本通知。

  一、指导思想

  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发挥国有资本杠杆作用,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文化产业全面振兴,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本通知适用于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已纳入中央资本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扶优扶强。资本预算支出要集中资源,培育一批有竞争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骨干文化企业及企业集团。

  (二)突出重点。资本预算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结合当年财力,优先支持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符合本通知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

  (三)注重效益。资本预算项目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资本预算支出重点

  (一)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作为兼并主体,通过出资购买、控股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所有权、控股权,或通过合并成立新企业。鼓励拥有多家出版社的部门(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出版资源组建出版集团公司。鼓励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出版社,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组合的原则,组建出版集团公司。对于企业为取得被兼并企业的直接支出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

  (二)推进文化科技和内容创新。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进行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数字出版、网络传播平台、移动多媒体等项目建设,进行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的文化原创产品生产,以及进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推动本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或升级的关键技术研发。对于项目建设、产品生产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对于技术研发,采取费用性支出方式支持。

  (三)推动文化“走出去”。支持具有竞争优势、品牌优势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中央文化企业与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建设文化产品国际营销网络,对外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对于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建设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

  四、资本预算编制与审批

  按照现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文资办)指导中央文化企业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编报布置。每年6月下旬,财政部(文资办)根据编报年度中央资本预算建议草案相关通知要求,向中央文化企业下达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通知,组织编报下一年度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二)项目申报。每年7月下旬,中央文化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企业级次逐级编报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确保各项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经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文资办),并抄送财政部(企业司)。

  (三)项目审核。每年9月下旬,财政部(文资办)根据财政部(企业司)确定的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编制数,按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审核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项目,对于重大项目,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审核完成后,编制资本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企业司)。

  (四)预算批复。财政部(文资办)根据财政部(企业司)批复的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批复中央文化企业。

  五、资本预算执行与决算

  (一)中央文化企业收到资本预算资金后,纳入本企业预算管理,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每季度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推进项目实施,确保资本预算支出进度。

  (二)对于确需做出调整的资本预算,中央文化企业于预算执行年度7月底前向财政部(文资办)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财政部(文资办)审核后,报财政部(企业司)。审核通过的调整事项,财政部(文资办)批复中央文化企业。

  (三)财政部(文资办)根据各项资本预算管理制度,对企业申报的预算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中央文化企业在资本预算项目完成后,及时向财政部(文资办)提交项目结项报告,财政部(文资办)审核后,报财政部(企业司)。

  (四)每年3月底前,中央文化企业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全面说明本企业资本预算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相关措施,报财政部(文资办)。财政部(文资办)编制中央文化企业资本决算草案,报财政部(企业司)。

  六、资本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与资金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文资办)负责指导中央文化企业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本预算的重要参考。

  (二)中央文化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资本预算资金,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中央文化企业违规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2012年7月23日






浅谈自然法思想

李晓平


自然法作为当今法律界的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思想之一,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可以说自然法的发展史就是一个历史的发展史,就是整个社会的进步时,也是整个人类文明的进程史。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和一种法律思想,固然有其缺陷,但不可否认其影响力和作用。
首先,我们来探究一下自然法的起源问题。自然法最先是以一种思想被提出的,最先提出自然法思想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们,他们提出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他们还为自然下了定义:自然是指物质世界,是某种元素或规律的结果,后来将它扩大到人类的思维惯例和希望。随后将自然法定义为最高的法律,就这样最早的自然法被提出了。它的产生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因为人们开始认识自己,开始学会反抗,开始从神学思想中被解放出来,开始用正确的眼光去观察自然去观察一切,这为以后社会的进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接着又由斯多葛学派的宣传使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了认定法的效力。后来由西塞罗综合了前人的思想总结性地提出了自然法这一概念。后来虽然古希腊灭亡了但其思想却由罗马继承,有人说罗马征服了世界,但希腊的思想却征服了罗马,并随着罗马的扩张将其带到整个欧洲,开始了对世界的影响。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自然法的不足。自然法在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被定义为最好的,永恒的,绝对的。我认为我有些不对,任何一种法律或者说任何一种事物都固有其本身的缺点,都是相对的,自然法也是一样,虽然它的一些思想是正确的有重要意义的,影响深远。但自然法却被认为本身是最高的绝对的,永恒的,我认为有些不妥。
首先我们从产生方面来研究一下。我想自然法地提出主要有两个,一是当时法律的不平的性,或者说不完善性,人们希望得到应有的权利和地位,而又无法实现,故而想出了一种以法治法的方法,故而提出自然法,希望通过自然法来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而要想染一种东西去管理统治另一种事物必须赋予其完备性,最高性。第二个原因是因为人的主观性,人们刚刚从原始时期过渡到社会,生产力和文化都不发达,对自然的依赖性还很强,还很难通过自己的智慧去做事,进而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因为自然是一重规律)它可以指导人们做事,恰恰当时的法律不完备,故而人们认为它是最高的法。
但我认为这有些不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及其思想是由人总结出来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置疑的,无论任何法律。既然是人总结出来的法律,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定会带有人类自身的主观性,无论是大思想家还是哲学家都是如此,古希腊的思想家也是一样,既然带有人类的主观性又何来最完备、最绝对呢,因为人本身就是不完备的。例如,有两个人一个力气大,一个力气小,他们两个同做一件事,可能需要的就不一样,过程也不一样,那么如果让大力气的人制定法律它一定会认为自己的方法正确,但这种法律对于小个子适用么?第二个原因就是从哲学上讲无论任何一种东西都是相对的,变化的,不存在绝对的东西,而自然法却被认为是最好的绝对的永恒的,那么从理论上讲它就错了。任何一种东西所适用的范围是一定的,没有什么完美的,绝对的,永恒的东西,即使自然规律一是一样,可以说在以前由于人类文明的不发达,自然法还可以适用,但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它还能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么,还能赋予我们这个时代人们更多的东西么,但现在他还适用么。第三,从法律对社会的发展的影响上看,自然法在以前曾经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自然法思想由于其本身的缺陷型对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起了阻碍作用。“一种法律的好与坏,不是看它本身是否正确,而是观察且对当今社会的作用,一种再好的法律如果对我们没有任何用处,那么必然不会有人去看它。”
我认为,某一种法律属于特定的一个历史时期,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变化了相应的法律也就应该随着变化,如果任何一种法律非要永远存在,那是不可能的他只能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无论在其原有基础上怎样改变,以为我们无法摆脱我们自身原有的东西,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提出新的理论来,而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的东西非要去适应社会发展,那么结果是可悲的,对社会也是不利的。
由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我们的立法思想。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大国,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无论从那些方面。但为什么我们还很落后呢?因为有些人则只停留在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里,停留在那些虚幻的光环里,还再去探究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让我们停下来好好思考一下,我承认古代的一些东西是好东西,是很用,但请你再好好想想,当今社会的主体是人!是一个现在的人!当代的人,不再是那些古代人,我们的思想已经变了,社会也变了那些用来束缚现任的方法还适用么?
我认为中国的立法思想不应只停留在以前,应该多研究现在的东西,找出一些适合我们自己的东西。为什么要为一个古树去放弃整个森林呢,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为经济的发展作贡献的,而这也正是我们祖国需要理论,中国现在还不发达,甚至可以说还很落后,我们都知道落后的结果,我们已经用一段血泪史证实了落后的结果。我们国家虽然在这时不断提出一些法案来调整刚刚出现的社会关系,但这样就行了么,法律有其本身的滞后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如果我们只是一直追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来制定法律,那么我们只会永远处在社会的身后,没有任何发展,就我个人认为,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种法律思想,现行的立法只是一种形式,我们在看一件件事的时候要想到以后的东西,当每个立法者的心中都有这样一种思想的时候,举一反三不只适用于数学理论啊。
当今的世界,无论哪个国家都在努力发展自己的法律事业,19世纪后法律思想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西方!而中国呢,我们又提出过一种能够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思想么,没有!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两大法学派别已经开始融合了,世界各国都在为自己国家的发展寻找资料,也请我们的国家不要再只局限的只看自己了,我们现在应该抱有这样的思想,只要是对我们有利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学,放下我们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吧。不然又要落后了。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法律思想反涨的灵魂,没有创新声么都不会成功中国也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