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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种化肥折算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36:23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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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种化肥折算标准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种化肥折算标准的通知

1964年12月19日,供销合作总社

一九六五年中央统一分配的化肥品种和数量都有增加,为便于各地分配,经请示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意,将各种化肥折算标准规定如下:
硫 酸 铵 含氮 20.5—21%
每吨折标准氮肥一吨;
硝 酸 铵 含氮 34—35%
每吨折标准氮肥一点六五吨;
氯 化 铵 含氮 25%
每吨折标准氮肥一吨;
尿 素 含氮 46%
每吨折标准氮肥二吨;
硝 酸 铵 钙 含氮 20.5—21%
每吨折标准氮肥一吨;
硫 硝 酸 铵 含氮 21%
每吨折标准氮肥一吨;
硝酸钠(智利硝)含氮 16%
一吨半折一吨标准氮肥;
碳 酸 氢 铵 含氮 16—17%
一吨半折一吨标准氮肥;
磷 酸 铵 含氮 16%
含磷 20% 一吨折一吨标准氮肥;
盐 磷 铵 含氮 16—18%
含磷 20—22% 一吨折一吨标准氮肥;
石 灰 氮 含氮 14—21%
一吨半折一吨标准氮肥。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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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2003〕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03〕3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起,对全省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目的。通过目标考核,全面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考核产生“安全生产达标县区”,并从中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保证开展工作必需的监察经费;乡镇(社区)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五)在改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目标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目标考核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促进目标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四、目标考核的检查验收

(一)考核标准

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下发)进行考核。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80分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县区”;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达标县区”: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各类特大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含)以上;

3、各类重伤、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工作步骤

1、自荐申报。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查,于下年1月底前将自荐“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申报表”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考核。各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荐申报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进行全面考核,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查批准。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安全生产先进的县区进行审查,对申报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区进行抽查。对经检查验收确认为达标或先进的县区,报请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四)奖惩措施

经审查、考核,符合“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条件的,由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县区”和“安全生产达标县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达标条件的县区,取消当年度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评比资格;连续两年不符合达标条件的县区,进行全省通报,县区主要领导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的,给予降级处分;连续三年没有达标的县区,县区长必须引咎辞职。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目标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目标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派一名领导负责目标考核工作。要立即组织制定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考核,坚决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比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国强 副省长

副组长:胡才修 省经贸委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局长

鲁鸿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 野 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中亚 省人事厅副厅长

王占洲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 员:葛 方 省交通厅副厅长

韩明惠 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弘士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丁世彤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凤威 省煤炭工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胡才修同志担任,副主任由丁世彤、王永利同志担任。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加强市、县两级宗教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发[2004]5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004年第11号)精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单独设立,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当好参谋和督查落实。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与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有效途径,增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观念。
(3)对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拟定民族宗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加快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进程。
(4)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监督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5)做好维护民族团结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协助政府及时发现和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民族宗教界的稳定。
(6)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做好宗教反渗透工作,引导宗教走独立自主自办道路。
(7)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加强同民族村和宗教团体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务。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系统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2个科。
(一)秘书科(民族事务科)
(二)宗教事务科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科级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