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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5:40  浏览:9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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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修订后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投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 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初 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 准 发 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 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20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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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1
附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序号 类别 项 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1 港口码头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
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
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2 机场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3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
上铁路建设项目
4
铁路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
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
5 公路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6
城市公共
交通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7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
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
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8
电力
核电站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略论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
——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例

李国升 陈俊材


内容摘要:所谓执业风险基金,笔者以为,是指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而依法设立的替代性赔偿储备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以便规制风险,实现执业安全。本文仅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例,探讨我国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
关键词: 执业风险基金 设立模式

一、执业风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谓执业风险基金,笔者以为,是指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而依法设立的替代性赔偿储备金。
在美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称之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即有限责任合伙。鉴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责任限制的保护,如何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美国各州,一个被广泛采用的办法是采用的办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美国德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建立10万美元保险金,以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首开有限责任合伙为债权人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之先河。随后,各州对保险的金额要求逐渐提高,例如,华州将保险金额提高到100万美元,个别州甚至达到1500万美元。也有些州采取按每个合伙人或单项业务进行保险的做法。如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范围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不一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也可以通过拨款设立特别基金对债权人提供保护。另外,美国有些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对限责任合伙的分派进行了限制。例如,加里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合伙人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或合伙资产数额不能偿付应当偿付的合伙内的有限债权时,不得进行分派。明尼苏达州和北卡罗兰那州则直接将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以扩大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尽量降低出现合伙财产加过错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有限责任合伙没有建立替代性赔偿机制,如未购买保险或未设立赔偿基金,或者在明知合伙人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仍对合伙财产进行分派,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因过错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有限而无法实现时,法官可自由裁量,适用“揭开有限责任面纱”的原则,要求所有合伙人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由此可见,在美国,不管是购买保险或设立赔偿基金,还是对合伙财产分派的限制,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在中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以便规制风险,实现执业安全。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据此,本文仅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例,探讨探讨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
二、如何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同时,《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据此,本文以为,在中国,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之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其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以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专门立户,按月并按超额累进提取率提取执业风险基金
在该模式下,合伙所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的规定(见上文),单独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的银行专用帐户(其仅用来偿付合伙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所债务,若挪为他用,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该执业风险基金的存入和支取等情况如实地反映在其所做的相应的会计报表(如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中。
与此同时,可以通过国务院财政或税务等主管部门制定《营业税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可以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按月从超过5000元的应纳税营业额①中按超额累进提取率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免征营业税。合伙所,作为营业税的纳税实体,可以按以上的《规定》,按月提取免征营业税的执业风险基金。该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提取方式如下所示:
执业风险基金提取表
级数 月应纳税营业额(元) 提取率(%)
1 不超过5000的部分 5
2 超过5000—30000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50000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0的部分 20

但是,合伙所按如上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律师仍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并按各自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别缴纳10% 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所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达到该所的所有者权益的100%时,可以不再提取。
模式二:专门立户,按年并按特定提取率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一)
在该模式下,有关“专门立户”的问题已经在模式一中论及,就不再赘述。以下就着重探讨合伙所如何提取执业风险基金。
首先,可以通过国务院财政或税务等主管部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可以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缴完营业税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特定的提取率提取相应的执业风险基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合伙所作为非公司企业,在税法上属于管道实体②,其本身不缴纳公司所得税,仅由律师按照各自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所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并按照10%的提取率提取本所的执业风险基金。但是,该执业风险基金不再由律师按照税法的规定并按各自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所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达到该所的所有者权益的100%时,可以不再提取。
模式三:专门立户,年并按特定提取率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二)
在该模式下,“专门立户”的问题不再赘述。合伙所可以直接按照《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并按10%的提取率提取本所的执业风险基金。同时,合伙所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达到该所的所有者权益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但是,对于该执业风险基金,律师仍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并按各自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别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比较,并基于公平等原则的考虑,笔者以为,按“模式二”设立的执业风险基金较为合理,因为其即可以有效的保护合伙所的债权人的利益,又可以兼顾到律师的自身利益。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和分析,笔者以为,我国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单独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的银行专用帐户(其仅用来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债务,若挪为他用,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该执业风险基金的存入和支取等情况如实地反映在其所做的相应的会计报表(如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中。同时,按照10%的提取率提取免征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执业风险基金。当该执业风险基金达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100%时,可以不再提取。



注释:
①自2002年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原先的月营业额200—8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500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予征收营业税收。
②税法上的管道通体,是指非公司企业可以不缴纳公司所得税,而享受合伙或自然人的待遇。
参考文献:
[1]沈四宝,郭丹.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J].民商法学,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