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苏教审〔2002〕44号
各省属高等院校、厅直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市教育局:
近几年,我省教育正处于大发展时期,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各单位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按规定及时有效进行了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节省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但也有一些学校基建工程项目不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竣工后长期不做决算,不按文件规定自行送审,或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不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长期挂帐,致使单位资产反映严重不实。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156号令),结合我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对不按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办理工程项目审计手续的单位,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省教育厅将不予安排新的建设项目。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
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审计程序,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省政府156号令《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从项目论证开始至交付使用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资资金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属高等院校、厅直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市教育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是指从项目论证起到建设准备完成正式开工时为止整个过程的审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的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等过程,审计部门应参与审计监督。凡重大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的,省教育厅审计处实施审计监督,其余项目由学校及单位内审机构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核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批准总投资情况,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当年资金的落实情况,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学校及单位利用各种资金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在当地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向当地审计机关申请办理。
学校及单位基建部门按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准备好有关开工前审计资料,经学校及单位内审部门初审后,由基建部门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省教育厅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完成该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报省审计厅备案;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初审后,报送省审计厅审计,由省审计厅出具审计意见书。
按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的,审计机关将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审计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学校及单位内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及大型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全面、合规。
第三章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九条 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对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审计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建设成本的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工程价款结算、往来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采购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有无收取回扣的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有效的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应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制度。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从前期工程工作开始,到最终财务决算结束的一系列环节实施的审计,主要是对各单项工程的标底工作量编制、施工合同的签定、隐蔽项目工程量的审核、变更项目造价预算的审核、工程进度预付款支付的审核、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以及基建财务决算等事项进行控制和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以更好地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
凡有新校区建设的学校,对新校区建设项目一律实行跟踪审计,并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由省教育厅统一委托社会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成立由主管审计工作的厅领导为组长,厅审计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和学校审计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和协调跟踪审计过程中有关问题。为保证中介机构跟踪审计质量,对已完成的项目决算审计,省教育厅将组织进行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将直接影响跟踪审计费用的支付。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应向审计部门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以及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是否真实、合法;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项目结余资金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及单位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半年时间内,必须向省教育厅报送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审计。报送的审计资料按省教育厅统一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在收到审计资料十五天内即安排人员进行审计。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预付款不得超过80%。
学校及单位在收到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十五天内,根据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向学校及单位内审机构报送工程财务决算资料,由学校及单位内审机构组织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学校及单位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维修工程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校及单位内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及单位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省教育厅将在全省教育系统内对此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各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使用被通报的施工单位。
(二)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0%(含10%)―14%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20%。
(三)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5%(含5%)―9%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建设单位承担80%。
(四)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以上规定列入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及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内容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乐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
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2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2件)
(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
(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
(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
(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
(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
(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
(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
(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
(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
(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
(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
(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
(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
(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
(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
(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6件)
(一)宜昌市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
(二)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
(三)三峡工程施工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减灾防震工作的通知(宜府发 [2001]1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无公害蔬菜发展保障蔬菜产品食用安全的通告(宜府发[2002]31号);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设置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宜府发[2002]35号);
(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治安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2]45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2]55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及第一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及第二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23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及第三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2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宜府发[2003]33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第四批改变管理方式及归并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4]2号);
(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号);
(十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44号)。
附件3:
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62件)
(一)宜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二)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废止养老保险部分)(市政府令第15号);
(三)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四)宜昌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五)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六)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七)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八)宜昌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
(九)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
(十)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43号);
(十一)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十二)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
(十三)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
(十四)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5号);
(十五)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6号);
(十六)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7号);
(十七)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
(十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3号);
(十九)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二十)宜昌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二十一)宜昌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4号);
(二十二)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
(二十三)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二十四)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
(二十五)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
(二十六)宜昌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
(二十七)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
(二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
(二十九)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三十)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
(三十一)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
(三十二)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
(三十三)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三十四)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
(三十五)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6号);
(三十六)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
(三十七)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三十八)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
(三十九)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
(四十)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
(四十一)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四十二)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
(四十三)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5号);
(四十五)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7号);
(四十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四十八)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
(四十九)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
(五十)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
(五十一)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五十二)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五十三)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五十四)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7号);
(五十五)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五十六)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
(五十七)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五十八)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五十九)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
(六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3号);
(六十一)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4号);
(六十二)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六十三)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六十四)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六十五)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
(六十六)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六十七)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六十八)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六十九)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七十)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
(七十一)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
(七十二)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七十三)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七十四)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七十五)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七十六)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七十七)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
(七十八)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
(七十九)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
(八十)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22号);
(八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1]23号);
(八十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宜府发[2001]35号);
(八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购买城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城落户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1]46号);
(八十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和医疗救护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1]66号);
(八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地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16号);
(八十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3号);
(八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27号);
(八十九)关于大力推广宜都市个体客运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通知(宜府发[2002]36号);
(九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3]34号);
(九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3]38号);
(九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1号);
(九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2号);
(九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九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4号);
(九十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
(九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通知(宜府发 [2004]22号);
(九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4]24号);
(九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一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31号);
(一百零一)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4]33号);
(一百零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府发[2004]39号);
(一百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
(一百零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5号);
(一百零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5]13号);
(一百零六)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宜昌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发[2005]15号);
(一百零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19号);
(一百零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
(一百零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
(一百一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一百一十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宜府发[2005]26号);
(一百一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
(一百一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
(一百一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32号);
(一百一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宜府发[2005]33号);
(一百一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
(一百一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15号);
(一百一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
(一百一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
(一百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
(一百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一百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
(一百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2号);
(一百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一百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
(一百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
(一百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7]4号);
(一百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宜府发[2007]9号);
(一百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
(一百三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
(一百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7号);
(一百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
(一百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
(一百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
(一百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一百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开辟航班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8号);
(一百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
(一百四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
(一百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
(一百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5号);
(一百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胭脂坝段河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8]6号);
(一百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7号);
(一百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
(一百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14号);
(一百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
(一百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17号);
(一百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
(一百五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一百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8]22号);
(一百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
(一百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27号);
(一百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
(一百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31号);
(一百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宜府发[2008]32号);
(一百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8]34号);
(一百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
(一百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
(一百六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
(一百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有地的通知(宜府发[2009]19号);
(一百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
(一百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
(一百六十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4号);
(一百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
(一百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49号);
(一百六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挡土墙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42号);
(一百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3号);
(一百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号);
(一百七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宜府办发〔2002〕10号);
(一百七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长江宜昌段开展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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