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32:55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1]8号


  近年来,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农机化统计工作,主动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机化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完善制度,特别是在指标体系设计、调查统计方法、统计结果分析、统计报送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统计方法单一、指标体系不完善、统计分析不深入、队伍素质不强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影响了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化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机化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机化统计是农业统计和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赋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法定工作职责。农机化统计是把握发展现状、趋势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制定政策、实施宏观引导的重要基础,是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一直以来,农机化统计为政府科学决策、宏观调控、重大课题研究等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为农机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社会各界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服务,得到了政府部门、广大农机手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从着眼全局、谋划长远、夯实基础的高度,进一步加深对农机化统计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确有位置,落实上措施得力,操作上专人负责,经费上全力保证,努力实现职责明确、方法科学、求真务实、专业高效。

  二、全面落实《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2010年12月,农业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这是开展农机化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制度要求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一要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各级统计人员要准确把握统计范围、指标体系、指标解释等,特别要理解报表制度新调整的内容,自觉维护统计指标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二要规范报表填报流程。按照报表表式组织填报,加强与农垦、军队、劳改系统及其他行业的联系沟通,主动送统计部门会审,确保指标数据的完整性、协调性和权威性。三要严格遵守报送规定。要按照乡(镇)、县、市、省、部的程序逐级报送,存在问题的数据必须由报送单位修改,严禁上级单位编造、修改下级数据;月报、季度报、季度预测报和年报要按时报送,以免个别省份迟报影响全国数据汇总;纸质和电子文档要同步报送,保证纸质和电子文档数据一致,提高统计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一要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我部正在组织开发全国农机化管理统计直报系统,将于今年投入运行。各地要提前谋划,做好人员培训、系统对接等准备工作,逐步建立功能齐全、运转顺畅、直接到县的统计网络。二要重视数据审核。对统计数据进行纵向横向对比,对统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性进行校验,对统计数据是否符合约束条件进行审核,对变动幅度大的数据要对下级数据开展倒查,分析原因,判断趋势,确保数据可信,提高统计质量。三要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机制。我部今年将制定统计工作考评办法,重点考核数据准确度、报送时效性和统计分析情况等,并定期通报结果。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考评办法,加强对统计工作全过程管理。

  四、不断强化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灵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摆脱“为统计而统计”的工作思路,用足用好统计数据,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促进农机化发展服务。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背景下分析农机化形势,探究农机化发展的趋势和一般规律,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二要点面结合,全面分析。把综合统计与专项调研结合起来对比分析,把农机化与农机科研、生产、销售、教育等结合起来相互补充,提出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政策建议。三要加强联系,形成机制。要开拓信息源,与科研院所、大学、协会、企业等建立定期会商的制度,加强沟通交流,全面掌握农机工业和农机化发展情况。

  五、深入研究农机化统计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重新报备。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时期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提出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建议。一是科学设置指标。按照适时调整和相对稳定的原则,找出不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不经常使用的统计指标和农机化管理工作急需的、符合农机化发展趋势的统计指标,提出调整建议。二是准确定义内涵。紧密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实际,突出适用性、可操作性、前瞻性,以文字表述通俗易懂、口径界定清晰完整为标准,进一步梳理统计指标解释,提出完善建议。三是创新统计方法。在规范开展全面统计的基础上,针对统计指标的不同特点,研究提出完善统计与分析方法的建议。

  六、切实加强农机化统计队伍建设。明确并稳定工作机构、提高人员素质,是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为统计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在政治上重培养、在工作上压担子、在生活上多关心,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结构优的统计队伍。统计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学习、提升能力,立足本职、深入基层,掌握情况、加强积累,依法统计、强化分析,扎实开展统计工作。对长期从事统计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要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表扬,激励他们热爱统计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努力推动农机化科学发展,为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7〕1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稳定稻谷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做好早籼稻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省。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为0.70元,是指200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7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早籼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4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7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新粮上市后,达不到各地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营业执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第九条为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早籼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早籼稻,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供应收购资金。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含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自治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本区内竞价销售,发生的利息、费用补贴及盈亏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必要时由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逢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农发行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早籼稻,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早籼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贷款承贷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结合每年的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年,监管、质检、跨县集并等费用标准由中央财政另行制定。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储库点。事后,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预拨管理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最低收购价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抬级抬价收购,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早籼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早籼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早籼稻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督中储粮总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并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法发[2010]13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改变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明确了人员配置、强化了赔偿监督、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对于深入推进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抓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工作,突出宣传国家赔偿法在加强人权保护、救济弱者利益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和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转变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积极受理和审慎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加大国家赔偿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保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清理修正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错案,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三、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赔偿办案机构的调整设置工作。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同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积极落实修改决定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并保证有3名以上审判员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层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负责本院的国家赔偿案件,要成立专门的理赔小组或安排专人做好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抓紧审结国家赔偿确认等积存案件,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生效实施的过渡期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