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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33:02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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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464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部署,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为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制定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

  附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部署,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予以支持,鼓励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式,引导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第三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由省级政府负总责,湖泊所在市县政府具体负责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省级政府签署责任协议,确保试点工作绩效目标明确,责任到省,取得实效。

  第四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行“择优保护,集中支持,分批安排,鼓励先进,注重绩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试点湖泊选择与中央资金安排

  第五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范围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湖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湖泊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或重要生态功能;

  2、湖泊现状总体水质或试点目标水质好于三类(含三类),流域土壤或沉积物天然背景值较低;

  3、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有系统、科学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前期工作基础扎实,落实地方资金积极性较高;

  4、试点绩效目标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第六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按照适当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年度绩效目标等分年安排;试点期限为3-5年,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根据试点工作总体绩效评价情况奖优罚劣。

  第三章 试点绩效目标与试点实施方案

  第七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目标是保护试点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防止富营养化,促进湖泊流域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

  第八条 省级政府在开展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基础上组织编写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全面深入分析试点湖泊生态安全影响因素,提出试点绩效目标及具体保护措施。试点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保护措施要针对湖泊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可行的技术路线,并列出项目清单、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需求。

  第九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具体编写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据此与省级政府签署责任协议。

  第四章 中央资金使用与具体项目实施

  第十条 中央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省级政府可将中央资金集中安排使用,对属于中央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可用中央资金全额打足,确保干一个项目,完一个项目,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要加快投资预算执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后,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于2个月内将中央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安排清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二)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试点实施方案中与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公务车辆购置、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和责任协议,加快相关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中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资金安排挂钩,以确保责任协议确定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和措施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年度评价和不定期评价。总体评价于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评价于每年1-2月进行。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下年中央资金安排依据之一;总体评价结果作为采取进一步安排奖励资金、停止安排后续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等政策措施的依据。

  第十七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1、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进展及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试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

  2、中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资金安排情况、中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地方资金筹集情况等。

  3、相关工作进展报备情况。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组织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总结经验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资金,不得“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一经查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后续资金直至取消试点资格并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1: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2: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安排备案表


附件下载: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doc
附1、2.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7/P0201107203247221049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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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以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为巩固和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稳步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城乡统筹发展,从2010年至2012年,将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二、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该网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拨付。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执行。当年已经享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2009年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继续执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2010年度起,农村金融机构(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统一执行财金〔2010〕42号文件。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2005年度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2005年度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二月六日

2005年度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

为推动全市开发区“二次创业”,加快迈入全省开发区第一方阵,实现利用外资新跨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发区中开展争先晋位竞赛活动,制订本办法。
一、竞赛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
二、考核指标:以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协议注册外资额、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以下简称四项指标)在全省开发区中的位次为基数,重点考核2005年晋升位次。
三、评比标准:
(一)“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2005年四项指标增幅必须高于所在县(市)、区增幅。
(二)2005年单项指标保持或高于2004年位次、累计指标晋升4位以上,或单项指标首次进入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综合排名前10位;且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综合排名前30位的开发区可获得“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称号。
(三)2005年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综合排名30位外的开发区,如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的排名在去年基础上均晋升一个位次以上,亦可获得“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称号。
四、考核奖励:
(一)符合评比标准的开发区,市政府授予“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称号,并给予3万元奖励;
(二)对“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按下列计分方法进行排序:
1.国内生产总值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20;
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20;
3.协议注册外资额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20;
4.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40;
四项指标总得分前三名的开发区,再分别给予3、2、1万元奖励。
(三)对2005年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中排名位次均落后于2004年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四)奖励对象为各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
五、附则
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工作由市外经贸局具体组织实施。四项指标中的国内生产总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审核;协议注册外资额、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