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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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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1月12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是指甲级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甲级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业务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非煤炭采选业技术服务的,应当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煤炭采选业技术服务的,应当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备案、审核、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实行告知方式进行备案。即由甲级机构在技术服务结束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见附件1)及建设项目概况,不需要履行本办法下列规定的有关备案程序。
五、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甲级机构应当在技术服务前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备案申请,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并负责对其监督检查。
六、申请备案的甲级机构应当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见附件2);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3);
5.现行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
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核发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5)。申请单位根据材料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正有关材料。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核发备案通知书。
九、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甲级机构名单,并向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告已备案的甲级机构名单及有关信息,其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再要求甲级机构进行备案。
十、备案甲级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和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重新填写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和变更后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出具材料接收单(见附件6)。
十一、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向服务对象出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备案通知书(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除外)。
十二、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由本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禁止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技术服务过程中,对于因技术要求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
十三、备案的甲级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在备案地区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报送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已备案的甲级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报表弄虚作假的,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十五、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已备案的甲级机构在本辖区开展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处罚建议。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备案的甲级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十六、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甲级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十七、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甲级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包括保证金、抵押金等);
2.以资质、资格备案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
3.拒绝、阻挠或拖延甲级机构的备案申请;
4.对申请备案甲级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和实验室、仪器设备、检测能力、评价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完成技术评审的内容重复进行评审或考核;
5.实行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指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6.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服务活动。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同意备案通知书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变更申请材料接收单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
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证书有效期
业务范围
(填写内容)


在本地区开展的业务内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移动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序 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所学专业 职务/职称 岗位 工作年限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注:“岗位”包括:检测技术负责人、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卫生工程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

附件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仪器名称 型号 性能参数 生产厂家 购置日期 数量 最近检定日期 检定周期 状态













附件4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通知书



经审核,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等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同意备案。备案的有效期与甲级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备案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经审核,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等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请按照以下要求补齐有关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


备案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变更申请材料接收单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备案变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予以接收。


备案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统计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工作开展情况




行业和领域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含放射防护)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备注
完成项目总数 (个) 检测单位数(个) 检测样品数(个) 评价单位数(个)
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
项目类型
预评价(项) 控制效果评价(项)
1.煤炭采选业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3. 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
4.冶金、建材
5.化工、石化及医药
6.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
7.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
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务业
10.核技术工业应用
11.其他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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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我部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了《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民政信访工作,肯定了成绩,交流了经验,明确了今后的任务。现将《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1987年9月4日)
民政部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了首次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信访处、科长或办公室主任及信访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了中办国办信访局、有关单位及十个县的民政局的负责同志,
共计一百人,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部信访室方任余光华作了工作报告。二十个省、地、县的民政厅、局介绍了信访工作经验,八个单位和个人作了书面发言。
会议贯彻了一九八六年五月全国信访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了民政信访工作的经验,分析了民政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了今后的任务和措施。
一、过去八年的基本总结
自一九七八年组建民政部以来,民政信访工作在拨乱反正和全面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九八六年以前的八年中,各级民政部门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一千多万人件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了一大批信访问题:
一是协助各级政府和党组织平反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和解决了大批历史遗留问题,使二百五十多万民政工作对象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使各种申诉案件从原先的百分之三十下降到百分之十左右。
二是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了一些违法乱纪案件,为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对揭发检举信件,有的上报领导批阅,有的配合下级民政部门查处,有的转请有关部门处理,维护了党纪国法,保障了民政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是开展了文明办信访活动,千方百计为来信来访的民政对象排忧解难,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安定团结。
四是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了大量信息。各级民政信访部门都注意把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报送领导同志或领导机关参阅,给领导机关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指导工作提供了客观依据,使一些问题及时被发现并得到了解决。
五是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厅、局,为适应民政信访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加强了信访机构。到目前为止,已有五个省(辽宁、吉林、 黑龙江、山东、江苏)的民政厅设立了信访处;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北京、内蒙古、陕西、浙江、安徽、江西
、上海、河南、湖南、湖北、贵州、沈阳)的民政厅、局设立了信访科。
会议认为,当前民政信访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是:(一)有些地方的民政部门领导不够重视信访工作,列不上议事日程,机构也不健全。(二)民政信访理论研究还很薄弱等。
二、新时期的任务及措施
会议认为,目前民政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已发生了变化:要求平反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的信访量大大减少;反映生产生活困难、揭发不正之风和提改革建议的信访量相对增加。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千方百计为信
访对象排忧解难。(二)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查处官僚主义、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三)为各项民政工作改革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献计献策。(四)洞察民情,及时为上级机关提供信息。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会议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民政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为民政工作对象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思想。新的历史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地位较之过去更为重要,内容也更丰富,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它不但是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
要方面,而且是各级领导汲取群众智慧的重要渠道和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各级民政部门要锐意改革、务实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在继续做好办信、接访和查办信访问题的同时,将部分精力转移到抓信息和检查指导方面来,要学会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各
级民政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过问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和发展。
(二)加强民政信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信访干部的素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要根据本地区信访量的大小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好工作人员。地(市)民政部门也应根据信访量大小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处在第一线
,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且要明确有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乡、镇、街道也要有人管,并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从而使全国上下层层有人抓,形成信访工作网。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信访队伍的建设,选派优秀的同志从事信访工作;对专职信访干部可因地制宜地采取培训、
进修、代培等方法,有计划地提高其素质;要教育信访干部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信访工作,献身信访工作,坚持文明办信访,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纠正不正之风,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当好人民群众的“服务员”、“联
络员”、“宣传员”和“信息员”。民政部门的各级领导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的成长,在福利待遇上给予适当照顾。
(三)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责任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该哪一级组织或部门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组织或部门处理。地(市)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以下信访工作的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
强领导,努力把民政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彻底扭转“上访无人理,信件无人办”的现象。
(四)积极为领导机关提供民情信息、工作反馈信息和工作建议,逐步使信访信息成为民政部门的敏锐、迅速、可靠的信息渠道。
(五)认真处理上访老户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上访老户逐一进行一次清理,分析原因,提出具体解决办法。能自己解决的问题尽量自己解决;解决不了的,请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要求合理又有明文规定的,要认真解决;对要求虽然合理、但目前尚无明文规
定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变通解决的方法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无理取闹或有违法行为的,该批评的批评,该处理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集体上访。各地区要密切注意可能出现的集体上访苗头,努力做好超前工作。哪里出现集体上访,哪里的民政部门就应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解决合理的要求。要坚持说服教育和思想疏通,防止激化矛盾。对不合理的要求,不能含糊迁就,不能乱开口子。对组
织串联集体上访的头头。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七)各地要认真总结信访工作经验,积极表彰民政信访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推动民政信访工作的发展。



1987年9月8日

关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的通知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最近,我国公民在外私自购买、携带象牙、犀牛角等违禁品的事件偶有发生,对内、对外造成了恶劣影响。为重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外人员购买、携带违禁品的通知》(国办发〔1991〕41号)精神,保证我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向本地区各有关企业传达国家有关规定,并组织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应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要求、督促企业遵照执行,抓好落实工作。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要在一线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我对外经济合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外事纪律教育,发现苗头,要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各有关企业要对从业人员、派往我在海外开办的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外派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加强外事纪律教育,要求所有出国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遵守驻在国、途经国的有关法令及国际公约,不购买、不携带任何违禁品,坚决杜绝此类涉外违纪事件。

  三、对今后我对外经济合作人员中发现在外购买或携带违禁品者,除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管理不严、所辖企业屡次发生此类违纪事件的,要对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监管不力而发生此类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也要相应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20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