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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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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五十号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于2011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业信用信息建设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
第五章异议信息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遵循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政府职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机构〕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协同职责〕有关机关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健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的推广应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
第九条〔政府推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调有关机关和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信用信息体系,提供经费保障,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十条 〔内部责任〕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明确本单位信用信息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整合〕省、设区的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确定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目录、指标和内容,利用已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尚未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行业信用数据库或者电子信用档案的方式整合行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提供责任〕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及时准确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保证实时或者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披露与服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依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信用信息〕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条例规定,建立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司法机关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提供的具体办法,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五条 〔技术规范〕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征集公共信用信息,做好整理、保存、加工等工作。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的企业基本信息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 《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国家标准提供,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二)股权结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
(三)资产负债信息、损益信息;
(四)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
(五)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
(六)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提示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的企业提示信息由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国家标准提供,包括下列信息:
(一)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二)欠缴税收信息;
(三)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行政强制信息;
(七)荣誉信息;
(八)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刑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
(九)其他提示信息。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从有关机关和组织征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等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个人信用信息内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收入、存款、纳税数额、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十条 〔信息提供〕有关机关和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一)县级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行政机关提供;
(二)省、设区的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
(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
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征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真实性责任〕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共信用信息由企业或者个人直接申报,且法定条件和程序未要求接受申报的机关和组织对申报信息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其真实性由企业或者个人负责。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安全性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从有关机关和组织征集公共信用信息外,还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征集信用信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补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披露方式与期限〕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
企业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三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个人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五年的予以删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通过信用陕西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部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的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
(四)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
(五)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的信息;
(六)行政处罚、刑罚信息;
(七)荣誉信息;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有关机关和组织向社会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有关机关和组织通过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共享企业信用信息,但因履行职责需要查询企业股权结构信息、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资产负债信息、损益信息的,应当经查询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规定的程序查询。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陕西网站、电话、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企业查询本企业非公开的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企业书面证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第二十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因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事项或者其他理由需要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个人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第二十九条 〔查询记录〕对需经授权或者批准方可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查询情况,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三年。
第三十条 〔保密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
机关和组织不得披露从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获取的非本单位或者本行业提供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拓展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范围,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限制措施〕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提示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视其情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三)二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提示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在未履行法定义务之前,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限制该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者以单位资产实施高额消费。

第五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三十三条〔异议申请〕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
第三十四条 〔异议信息处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自身原因造成错误的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对非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核查,有关机关和组织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更正的核查结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处置与删除〕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暂停披露该异议信息。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责任〕省、设区的市行政机关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本级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书面催促提供;经催促仍不提供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县级行政机关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催报,经催报仍不提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公共组织提供信息责任〕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按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其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催报,经催报仍不提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违法披露责任〕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披露公共信用信息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公职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其他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和答复异议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特别适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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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复活案凸显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缺失
     杨涛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新京报》3月31日)
佘祥林在鬼门关上打了两个滚,被关十一年,终于?S来了清白之身。与其相类似的是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为死缓,直至真凶出现,才洗尽冤曲。但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聂树斌却没有那么幸运,他被执行枪决后八年,却冒出个叫王书金的人说当年的凶案是他干的,如果此事属实的话(此案正在复查),聂树斌可真是比窦娥还要冤。
一个个死刑案件,最后都被证明是误判,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如此轻率地被处置,令人触目惊心。在佘祥林这个案件中,其妻子张在玉明明是自己离家出走,但是,有关部门根据数月后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以及经过张家人的辨认,就轻率地认定是张在玉。我们不禁要问,有关部门有无做法医鉴定,有无做DNA鉴定呢?有无其他证据来辅助证明该女尸就是张在玉呢?当初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竟然回答: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其次,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张在玉明明还活着,那么当初证明佘祥林杀人的供述、物证以及作案情节又是如何得出,有关办案人员能逃脱刑讯逼供的嫌疑吗?
事实上,当初法院也是发现了这个案件疑点重重,不然他怎么能终于逃过鬼门关呢?当年,佘祥林两次被判处死刑,终因证据不足免死,而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根据现代法治“无罪推定”的原则,对于一个被告人,如果控方不能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宣告其无罪,“疑案从无”、“宁可放纵一千,不可枉杀一人”,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这样的思想与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打击犯罪始终是我们司法机关遇到疑难案件的主导思想,因而,我们通常还是抱着“疑案从有”的精神。近年来,情况有所改观,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对待疑难案件,但仍然是“疑案从轻”,就是对有疑义的案件不判无罪,而是判处轻刑,特别是对于证据不足、有疑问的死刑案件,改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留有余地、留下活口。佘祥林便是在这种情形下,侥幸逃脱鬼门关的。
不仅司法实践和司法人员并不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就是我们的制度也还没有很好地为这种原则的贯彻提供有效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如果案件二审法院无法查清,发回一审也无法查清,对待这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却无权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只能一次又一次发回重审,或者让一审法院从轻判决了事。
被告人的权利除了在审判时无法得到“无罪推定”的保障,其申冤救济程序同样也缺失。我们的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权也只赋予法院和检察机关,被害人与被告人也只有申诉权,而这种申诉是否有效,再审程序能否被启动,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愿意启动。于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只能一次一次地申诉。为给佘祥林申冤,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结果,再审程序的启动往往要等到像杜培武案一样等真凶出现,或者像本案一样,等着“死人”复活。
 一个个类似佘祥林、杜培武的案件的出现,再次深刻地暴露出我们司法制度对于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现在,我们有必要追究给予佘祥林案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给予佘祥林及其家属国家赔偿,但是,如果我们不对这些案件暴露的深层次的体制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找到有效对策的话,我们真正无法避免此类错案一个又一个地出现,无辜的公民又难免为此而蒙冤。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68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第7次会议精神,修订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台商投资区、湖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招商引资。负责制定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对外招商合作项目,组织与国内外投资者及各类经济组织的联系和投资合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联络互访、投资考察、招商洽谈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赴国(境)内外开展招商活动。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社会及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着重抓好工业经济、科技和工业性投入(技术改造);综合管理开发区各类项目,做好项目的审批、审核报批、管理、会审和统计等工作。
(三)统计及统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和规划;依据《统计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区内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和经济核算工作,协助配合市统计行政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发区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发布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开发区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乡镇街道及社会事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政府授权,负责所辖范围内乡、镇、街道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社区管理等社会发展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和民政等有关社会发展与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指导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城市规划及建设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办理进区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配合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负责组织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审查,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前、投产前的筹建服务工作。
(七)配合、协调市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派驻开发区机构开展工作。
(八)配合、支持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配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6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管委会的政务、事务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开发区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委机关各职能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文秘、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处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开发区的政策调研和课题调研工作;做好委机关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开发区财务概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调拨平衡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日常财务核算及资金管理工作,汇总、编制开发区财务报表;指导和管理区内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开展工作;负责区内乡镇、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联系协调区内财政、税务工作。
(二)政治处(监察室)
  负责区内党的组织建设、干部教育、统战和思想政治工作,联系指导区内工、青、妇等群团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区内乡镇、街道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考察、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开发区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区内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的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区内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区内乡镇、街道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与落实。
(三)经济发展与统计局
  负责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科技和产业发展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与管理,科技和技改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经济统计及综合统计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发布全区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联系协调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四)建设局
  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办理进区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工程建设中的相关事宜;负责审核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前、投产前的筹建服务工作;联系协调区内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社会发展局(农村工作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拟订开发区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及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区内综合治理、社区管理工作;负责区内计划生育、政法、人民武装等方面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进区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区内乡镇、街道的农村农业工作;联系协调区内公安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区内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察;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人员编制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机关编制36名(含工勤人员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7名(含兼职2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