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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29:48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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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1月18日以粤府〔1994〕10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的“省水利电力厅”改为“省水利厅”。
2.删去第五条中:“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3.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东深供水河(渠)道、水库原有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必须对污水进行清污处理,经环保部门会同省水利厅验收,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
4.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水利厅按有关规定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东深工程公安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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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

1990年1月8日,国家工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国发[1985]136号文件中规定的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应如何掌握的问题,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一些原则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国发[1985]136号文件中规定的个人从广东、福建、海南随身携带或按行李包裹托运零星自用的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作如下规定:
1.摩托车壹辆 2.电视机贰台
3.电视机显像管两个 4.录音机贰台
5.录(放)像机贰台 6.照相机贰架
7.手表五支 8.电子计算器五支
9.录音带拾盒 10.录像带伍盒
11.化纤制品贰拾米(或制成品拾件)
除以上品种外,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中的其他品种个人不能随身携带或按行李包裹托运。
对随身携带上述物品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的,只要其持有合法经营单位发票或其他能证明确属自用的文件的,应予放行。对无证明、发票的暂予扣留。限期一月内补办手续,期满仍未办来手续的应予查处。处理时,对完税的进口商品只能收购,不能没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中有关可接受捐赠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税前扣除优惠,是否包括这两个总会下设各省、市、县的地方分会或协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捐赠的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的捐赠。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所接受捐赠的用途及享受扣除优惠的期限,仍执行财税[2003]106文的有关规定。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