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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39:33  浏览:9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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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制定实施《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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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0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已经2005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65项)
http://www.gd.gov.cn/govpub/zfwj/fujian/yfl106465.htm
  二、省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397项)
http://www.gd.gov.cn/govpub/zfwj/fujian/yfl106397.htm
  三、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143项)
http://www.gd.gov.cn/govpub/zfwj/fujian/yfl106143.htm
  四、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目录(31项)
http://www.gd.gov.cn/govpub/zfwj/fujian/yfl10631.htm



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1992〕106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检办联字(1991)309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各地海关在监管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口时仍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

  为进一步做好对出口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出证放行工作,现对出证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检疫协定、合同、信用证没有注明分证条款的,动物性出口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兽医/卫生/检疫抬头合一的检验证书。证书的证明部分必须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畜(禽)来自安全非疫区;

  (二)经兽医宰前宰后检疫健康无病(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注明某些疫病名称的应在证书上逐一列明检疫结果);

  (三)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合乎卫生要求;

  (四)适合人类食用。

  如合同、信用证要求单独出具证书的,应按要求分别出具兽医证书、卫生证书、检疫证书。

  二、凡出口到与我国签有双边检疫协定的国家的动物产品,签证时应在“经兽医宰前、宰后检疫后注明协定中列明的疫病”(检疫结果见附件1、2、3)。

  附件:中朝、中罗、中南兽医防疫、检疫合作协议(摘录)

 

附件:

        中朝兽医、防疫、检疫互助合作协定(摘录)

 

  协定双方规定的家畜,家禽疫病检疫对象如下:

  (一)炭疽(牛,羊、马)

  Anthrax

  (二)布鲁氏杆菌病(牛、羊、猪)

  Brucellosis

  (三)巴氏杆菌病(牛、羊、兔)

  Pasteurellosis

  (四)狂犬病

  Lyssa

  (五)口蹄疫(牛、羊、猪)

  Aphatc Epizooticae

  (六)牛肺疫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七)牛瘟

  Pestis bovum

  (八)气肿疽

  Gangraena emphysomatosa

  (九)牛结核

  Tuberculosis bovum

  (十)奶牛地方性白血病

  Bovine Ieucosis

  (十一)猪瘟

  Pestis suum

  (十二)猪传染性水疱病

  Swine inpfectiosa vesicular disea-se

  (十三)猪丹毒

  Erysipelas suis

  (十四)伪狂犬病

  Morbus Aujeszkyi

  (十五)钩端螺旋体病(猪)

  Leptospirosis(suis)

  (十六)日本乙型脑炎

  Japanese B encephalitis

  (十七)羊痘

  Variola caprina ovina

  (十八)兰舌病

  Bluetongue

  (十九)马鼻疽

  Malleus

  (二十)马传染性贫血

  Anaemia infectiosa equorum

  (二十一)鸡瘟

  Pestis avium

  (二十二)鸡马立克氏病

  Marek’s disease of chickens

  (二十三)鹦鹉病(鸟类)

  Psittacosis(Ornithosis)

  (二十四)鸭传染性肝类

  Duck virus hepatitis

  (二十五)鹅病毒性肠炎

  Goose virus enteritis

  (二十六)螨病(羊、马)

  Scabies

  (二十七)焦虫病(牛)

  Piroplasmasida

  (二十八)球虫病(鸡、鱼)

  Isosporosis

 

  附件2:

        中罗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议(摘要)

 

                 第三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的牲畜和牲畜产品进行下列疫病的检疫:

  1、炭疽(牛、绵羊、山羊、马)

  Anthrax (bovine, ovine, caprine si 

equorum)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bovine, ovine, caprine)

  3、口蹄疫(牛、绵羊、山羊、猪)

  Aphtae Epizooticae (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4、巴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猪)

  pasteurellosis(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5、狂犬病

  Lyssa

  6、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7、牛瘟

  Pestis bovum

  8、气肿疽

  Gangrena emphysomatoz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羊痘(绵羊、山羊)

  Variola ovina(ovine si caprine)

  13、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4、鸡瘟

  Pestis avium

  15、鼻疽

  Malleus

  16、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7、非洲马瘟

  Pestis africana equorum

  18、马传染性盆血病

  Anemia infectiosa equorum

  19、兔热病(土拉伦斯菌病)

  Tularemia

  20、螨病

  Acariasis

  21、猪水泡病

  Exanthema vesiculosa suum

  22、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Laryngotracheitis infectiosa avium

  23、白血球组织增生(牛、鸡)

  Ieucosis bovum si avium  

  24、媾疫

  Exanthema coitale paralyticum

  25、伪狂犬病

  Pseudohydrophobia

  26、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Bronchitis infectioca avium

  27、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Encephalomyelitis enzootica suum

  28、沙门氏菌病

  Salmonellosis

  本条规定的疫病清单,经双方授权机关共同协商,可补充或减少。

 

  附件3:

          中国南斯拉夫兽医合作协定(摘录)

 

  (一)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将交换以下关于动物疫病情况月报表:

  1、炭疽

  Anthrax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3、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4、巴氏杆菌病

  Pasteurellosis

  5、狂犬病

  Lyssa

  6、鼻疽

  Malleus

  7、牛瘟

  Pestis bovum

  8、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s contagios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3、羊痘

  Variola ovina

  14、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5、鸡瘟

  Pestis avium

  16、非洲马瘟

  Pestis equorum

  17、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二)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如果确认有下述疫病流行时,应尽快就其出现和扑灭情况通知双方:

  1、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2、牛瘟

  Festis bovum

  3、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4、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