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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07:31  浏览:8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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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等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建市[2006]155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统一收费”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可委托设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大厅的收费窗口统一代收代退。

第三条 委托代收代退的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统一收退。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交、退实施监管,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投标保证金由设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收费窗口统一代收。

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交付凭证。

3、投标保证金可以转帐、现金或投标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专户实际收到交纳资金为准。

4、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帐凭证上明确用途和投标项目,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保证金交纳后,由“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出具投标保证金交付凭证。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1、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经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意2天后,“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即可退付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或办理投标保函退回手续。

2、未中标单位可凭本单位的收款收据,到“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投标保函退回手续凭“中心”统一收费窗口保函收件凭据原件办理。

3、中标单位须凭该项目的合同副本原件、本单位的收款收据以及招标人的书面退款意见,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或投标保函退回手续(凭“中心”统一收费窗口保函收件凭据原件办理)。

第六条 违约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含银行开立的保函),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投标人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其 他

1、“中心”统一收费窗口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在办事大厅的收费窗口。

2、投标人交纳和退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入围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3、保证金专用帐户不通存通兑,投标保证金退付不计付利息。

4、投标过程中,若投标单位使用投标保函,应使用招标文件上统一的保函格式。

第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和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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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业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市长  林秀山
2007年12月18日



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区及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社区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社区消防工作坚持立足现有条件,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消防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社区内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有保障本单位、经营场所、家庭消防安全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 社区应当建立由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各方代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作问题。
第七条 社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协管员队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社区应当依托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消防工作室,安装报警电话,配备消防器材,接受社区群众咨询、投诉并提供消防服务。
第九条 社区内应当配备下列消防设施、器材:
(一)在适当地点配置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二)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
居民家庭宜配置小型灭火器材。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定
期进行考评;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辖区内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部署社区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二)建立义务消防协管员队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
(四)对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宣传;
(五)建立社区消防工作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按规定配备、维护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四)协助社区居委会进行消防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辖区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五)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日进行下列消防安全巡查:
(一)消防设施及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二)用火、用电情况;
(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其他应当进行的巡查内容。
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应明确巡查的频次、路线和重点部位并填写包括巡查时间、部位及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的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对消防安全巡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社区内火灾隐患自身无力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邻里守望(照看)机制或制度,督促居民家庭加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群体的看护,加强家庭内火(电)源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凡遇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强火险天气,社区内严禁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区内严禁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每个社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
社区应当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应当每年对常住人口进行至少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社区消防工作经费可由社区居民、驻社区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自愿捐助、公益补助等方式筹集。
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支持和帮助所在地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起实施。

工伤认定的范围若干释疑

工伤事故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因此,准确界定工伤认定的范围对于解决因工伤产生的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在中介了而我国工伤保险即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行以来的有关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从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之上,各地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授权根据本地方的具体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样大大拓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给我国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工伤认定的范围简述
1、工伤的含义。
通用的工伤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事故。《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对工伤的定义比较详细,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系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引起的人生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但是,法律意义上的“工伤”需待劳动部门认定,职工只有在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之后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疑难问题解析
下列特殊疑难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因公外出或者在出差途中发生事故。
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凡属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并不是个人因素造成的伤亡,外出期间视为工作时间。因此,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析:此多涉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职工伤害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若是再上下班途中因路滑,当事人疏忽大意等原因,自己不慎受伤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均不认定为工伤。

(3)职工因工负伤愈后,旧伤复发。
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仍按因工伤处理。第36条规定:“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工间休息期间突发事故。
析:职工在工间休息期间仍属上班工作时间,若在此期间受事故伤害则认定为工伤。

(5)休息期间为接下来的工作做准备工作而受伤害。
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再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项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6)职工在单位集体的宿舍、食堂等非工作场所受伤害。
析:职工在集体食堂就餐发生中毒事件,在宿舍因设施不安全等造成职工受伤害的情形,通常视为工伤。当然,亦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无论怎样均有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7)新职员未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临时上岗不久)。
析:此种情形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应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现在最重要的是证明当事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当事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不是当然明析。只得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证明。诸如上岗证、工作服、工资单、工友的证明等都可以作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附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劳动者获取报酬和劳动保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此处特别指出一个术语:“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上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简单说来,事实劳动关系缺少劳动关系的形成要件——订立书面劳动的合同。因此,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合同工、固定工,还是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基于劳动者为被服务的对象提供特定的(临时的)劳动服务,被服务一方依照约定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关系当中的服务内容特定,双方地位平等且双方依照约定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因此,一般不存在从属关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则不然。其次,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双方可以都是单位,也可以都是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再次,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是一种临时性的关系。最后,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属民法调整。

(8)职工再单位自杀生亡。
析:职工因自杀死亡不能按工伤死亡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区域。

(9)因工作受伤,但事后发作才察觉。
析:通常情况下,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负伤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认定为工伤。但应当注意的是,因为时间的原因可能会导致确定工伤有较大难度。所以,应注意即时治疗,以利于伤者康复以及认定时的调查取证。

(10)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等过错行为。
析: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亦称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是当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劳动者本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受伤者均应无条件的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即无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醉酒行为所致本人受伤、自残、自杀等情形则属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