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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56:35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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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6]134号 1996年5月27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了加强进出口玩具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制定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2.《出口铅笔、蜡笔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进出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塑料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进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报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十天前向商检机构报验。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且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 被列入《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出口玩具,凭质量许可证报验。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七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

  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

  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

 

              第五章 抽样方案

 

  第十条 出口玩具检验抽样按GB2828--87,采取一次抽样方案。安全项目检验采用特别检查水平S--2。对于机械、电动、电子玩具的其他项目检验采用一般水平Ⅱ,其他玩具采用一般水平Ⅰ。

  开箱检验数的确定:布绒玩具从整批总箱数中按特殊水平S--4确定,其他玩具按S--2确定。

  第十一条 出口玩具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确定如下:

  1.检验项目中A类不合格:AQL值为0.065

  2.检验项目中B类不合格:AQL值为2.5

  3.检验项目中C类不合格:AQL值为4.0

  第十二条 进口玩具根据批量大小,每批或每批每货号抽样1至4只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三条 出口玩具的品质、外观、机构物理安全性能的检验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检验操作规程检验。

  对阻燃性、化学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进口玩具应逐批检验;出口玩具可采取周期性抽样测试,可按相关检验标准GB6675--86、EN71、ASTM--F963、CPSC等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生产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测试。每次抽取二个货号(款式),每货号抽取样品4只(童车3辆)。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检验不合格缺陷分类为A、B、C三类。机械、电动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的不合格分类按附件一确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工厂经返工整理后,可允许重新报验一次。

  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者,根据需要可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盖章放行。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经检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应出具检验索赔证书。

  进口玩具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并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或销售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 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单证,应按合同、信用证或检验操作规程要求的项目,填写检验结果;需出具CE检验报告的,应在国家商检局认可的玩具检验中心进行检测,CE检验报告应按其统一格式出具。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工作周期为;

  (一)出口玩具检验换证放行:4个工作日。

  (二)出口玩具检验出证:7个工作日。

  (三)进口玩具检验出证: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批次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商检批次,以同一款式、同一货号或同一合同、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玩具确定为一个商检批次。

  商检批次编号:OOOOWXXX5001

  OOOO--商检机构编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二位OO代表各直属商检局名称(见附件二),后二位OO代表各地区商检局名称(由各直属商检局编号)。例“16OO”,代表江西商检局。

  W--玩具代号

  XXX--工厂编号,由数字或字母组合成。例“A01”5--年份,以年份未位表示,例“5即95年”

  001--年内批次顺序号,由三位至四位序数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印上商检批次编号。

  第二十二条 发货人对出口玩具应按批次分别堆放,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第八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二十三条 出口玩具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原则。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出具“换证凭单”。“换证凭单”上应注明批次编号、货号、品名、合同号、报验人、生产企业及质量许可证编号、检验结果、数(重)量(其中每个货号的数量应分别列明)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口岸商检机构根据“换证凭单”对出口玩具进行口岸查验,检查包装情况、唛头、批次编号,经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对于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唛头不清的,不予换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产地商检局。

 

              第九章 样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玩具样品管理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商品技术档案、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应建立进出口玩具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各类检验规程、国内外检验标准或方法、玩具质量分析、统计报表、检验原始记录、证书(稿)及工厂档案。其中,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每年应对本地区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和工作总结,于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质量分析应列出各类玩具检验情况的统计表(见附表))。

 

  附:1.为合格缺陷分类

    2.商检机构编号

    3.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塑料(薄膜)充气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材料(薄膜安全性)

  2.销售包装塑袋

  3.表面涂层安全性

  4.气寒连接牢度

  5.年龄标志/水玩具警告语

  6.水玩具薄膜厚度

 

B类不合格:

 

  1.气密性

  2.表面涂层迁移性

  3.熔接牢度

  4.产品造型

  5.响声/配件配量

 

C类不合格:

 

  1.基质色差

  2.印刷质量

  3.表面清洁度

  4.标签、说明书

 

              木制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木材材质

  2.可触及边缘

  3.可触及尖端

  4.紧固件

  5.表面涂层安全性

  6.年龄标志/警告语

  7.小玩具和可折卸元件

  8.不可折卸元件

  9.拖拉玩具绳索

  10.销售包装塑袋

 

B类不合格:

 

  1.木材含水率

  2.基质质量

  3.装配质量

  4.产品配件质量

  5.产品功能性能

 

C类不合格:

 

  1.表面涂层外观

  2.表面镀膜件外观

  3.塑料元件外观

  4.车木件外观

  5.印刷质量

  6.表面贴纸

  7.表面清洁度

 

            机械、电动玩具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1.材料

  2.可触及边缘

  3.搭接

  4.紧固件

  5.可触及尖端、金属丝

  6.突出的刚性元件

  7.传动机构

  8.小玩具和可拆卸元件

  9.不可拆卸元件

  10.弹簧

  11.销售包装塑袋厚度

  12.织物阻燃性

  13.表面涂层安全性

  14.年龄标志/警告语

 

B类不合格

 

  1.开关标志及可靠性

  2.电池极性标志

  3.产品的动作性能

  4.动作机构的可靠性

  5.产品配件质量

 

C类不合格:

 

  1.产品表面色差

  2.表面涂层外观 

  3.表面镀膜件外观

  4.表面金属件外观

  5.塑料元件外观

  6.装配质量

  7.表面贴纸

  8.表面粘接

  9.表面清洁度

  10.产品包装

 

附件二

 

               商检机构编号

┌─────┬──────────┬──────┬──────────┐

│ 编号  │  商检机构名称   │ 编号   │  商检机构名称   │

├─────┼──────────┼──────┼──────────┤

│ 0100   │ 北京商检局    │ 1800    │ 河南商检局    │

├─────┼──────────┼──────┼──────────┤

│ 0200   │ 天津商检局    │ 1900    │ 湖北商检局    │

├─────┼──────────┼──────┼──────────┤

│ 0300   │ 河北商检局    │ 2000    │ 湖南商检局    │

├─────┼──────────┼──────┼──────────┤

│ 0400   │ 山西商检局    │ 2100    │ 广东商检局    │

├─────┼──────────┼──────┼──────────┤

│ 0500   │ 内蒙古商检局   │ 2200    │ 深圳商检局    │

├─────┼──────────┼──────┼──────────┤

│ 0600   │ 辽宁商检局    │ 2300    │ 海南商检局    │

├─────┼──────────┼──────┼──────────┤

│ 0700   │ 吉林商检局    │ 2400    │ 广西商检局    │

├─────┼──────────┼──────┼──────────┤

│ 0800   │ 黑龙江商检局   │ 2500    │ 四川商检局    │

├─────┼──────────┼──────┼──────────┤

│ 0900   │ 上海商检局    │ 2600    │ 重庆商检局    │

├─────┼──────────┼──────┼──────────┤

│ 1000   │ 江苏商检局    │ 2700    │ 贵州商检局    │

├─────┼──────────┼──────┼──────────┤

│ 1100   │ 浙江商检局    │ 2800    │ 云南商检局    │

├─────┼──────────┼──────┼──────────┤

│ 1200   │ 宁波商检局    │ 2900    │ 陕西商检局    │

├─────┼──────────┼──────┼──────────┤

│ 1300   │ 安徽商检局    │ 3000    │ 甘肃商检局    │

├─────┼──────────┼──────┼──────────┤

│ 1400   │ 福建商检局    │ 3100    │ 青海商检局    │

├─────┼──────────┼──────┼──────────┤

│ 1500   │ 厦门商检局    │ 3200    │ 宁夏商检局    │

├─────┼──────────┼──────┼──────────┤

│ 1600   │ 江西商检局    │ 3300    │ 新疆商检局    │

├─────┼──────────┼──────┼──────────┤

│ 1700   │ 山东商检局    │ 3400    │ 西藏商检局    │

└─────┴──────────┴──────┴──────────┘

 

附表

 

           (进)出口玩具质量情况统计表

局名:

┌────┬────┬────┬────┬──────────────┐

│  商  │报验数量│商检检验│一次检验│ 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

│  品  │    │    │不合格 │ 批/数量)         │

│  名  ├─┬──┼──┬─┼──┬─┼──┬─┬──┬──┬─┬─┤

│  称  │批│ 数 │批/│数│批/│数│ 外 │物│ 阻 │重金│性│其│

│    │ │ 量 │金额│量│金额│量│ 观 │理│ 燃 │属 │能│他│

├────┼─┼──┼──┼─┼──┼─┼──┼─┼──┼──┼─┼─┤

│毛绒玩具│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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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侵害违法物品应如何定性之分析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赵丹


违法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违反刑事或民事法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某种合法的权利或利益。而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作用的对象却是违法的物品,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第五章的侵害财产的犯罪。“违法”是特指违反的刑事法律,“违法物品”也特指违反刑事法律所涉及到的物品。为了表述的方便,在这里我们以盗窃罪为例,来具体的探讨此问题。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和人民传统的思想道德认为,被盗窃的财物当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的财物。很少涉及被盗窃的财物本身就是违法的财物。那么盗窃违法的财物是不是应当定罪及应当定为何罪呢?如前些时候,我们在各大报刊杂志上经常见到小偷偷出各大贪官的相似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就有着这样一个问题,即贪官当然是被依法追究了相应的责任,那么小偷呢,是不是因为其“偷”出了贪官而给予他嘉奖或是其他什么样的表扬呢,或者是仍然判他有罪?
一、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行为客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在侵害财产犯罪方面,刑法保护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如高铭喧主编的《新编中国刑法学》论述到:“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构成所有权整体,其中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置(消费、出卖、赠与、抛弃、毁灭等)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这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这种理论对于盗窃国家、集体和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是恰如其分的,但是,对于解释公民私人违法占有的财产就过于牵强了。如归甲合法所有的财物,甲对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被乙盗窃,此时甲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而乙直接占有了该财物。然后,丙又从乙的占有下将财物再一次盗窃,造成乙丧失了该财物的占有而丙直接控制了财物。依我国的刑法认定乙构成盗窃罪是肯定的,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丙的行为通常也被认定为盗窃罪。法官们认为: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8岁,智力正常即可,不要求有特殊的身份;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犯罪客体是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种定罪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是通说,但是这里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主要集中在犯罪客体应如何界定,即此种盗窃犯罪中丙的行为侵犯了何种权益。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此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官的支持)。那么,如上例,丙的行为是侵犯了谁的所有权呢?是甲的、乙的、还是国家的所有权?
首先、甲对财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是财物的所有权人,但他对财物的所有权自被乙的行为侵犯后,甲已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不能再对此财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特别是处分权。那么甲是否继续对此物享有所有权呢?如果盗窃的行为破坏了甲享有的所有权后,此时甲已不能对财物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就否认甲对此财物继续享有权利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所有权侵害理论的极端表现。但认为甲仍然像以前财物的所有权没有被破坏时的情况一样继续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也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此时甲的所有权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即不能控制、实施四项权能的,无实质权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已不复存在。名义的所有权的内容只包括当法律恢复了这种权利秩序后,其原所有权人享有的请求所有权的权能自动恢复的权利。所以,丙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侵犯到甲的实质上的所有权。但是丙的行为却造成了甲对要求恢复其实质所有权的更加困难,侵害的是甲在法律恢复了这种权利秩序后,其享有的请求所有权的权能自动恢复的权利。就此认为丙的行为侵犯甲的所有权而认定为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理论过于牵强了些,仔细推敲是立不住脚的。
其次,此时甲的财物已实质上被乙占有,有人认为基于民法理论,只要财物在乙的控制之下,乙就对财物享有占有权。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妥的,乙的占有是基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刑法并且依照刑法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违反刑法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表面的情况很相似,都是财物在某人的直接的控制之下,但实质上他们却有本质上的差别。他们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违反刑法的占有已严重侵害了不只是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的是国家给予的严厉的惩罚,包括剥夺自由和生命。民法上的占有即使是违反民法的占有也没有达到对权益侵害的如此的严重性,也不会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所以违反刑法的占有是不被法律保护的,即乙对财物不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权利。
那么,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侵害的客体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此时第一次被盗窃的财物处于一种权利的不确定的状态。甲对财物丧失了实质的所有权,只保有法律秩序得以恢复后的所有权。但法律秩序并没有恢复;乙虽然实际上占有了财物,但由于其占有财物的原因的严重的违法性,所以也不对财物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权利。这样财物实际上正处于一种与其有关联的人都不享有实质占有、处分等权利,所有权的归属不确定的状态。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将此权利还原或是重新创制一个确定的权利状态。所谓还原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财物被完好无缺的归还给了所有权被侵害之前的最后一个所有权人使其对该财物重新实现了包括四项权能在内的完全的所有权。所谓重新确立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犯罪行为将不再被追究,原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转化成财物的所有权人或由于其他的相关的法律的规定,使财物的所有权得以重新的确立。如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将财物转让给他人并经几次转让,每一次的受让人都是善意的,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财物的所有权将属于这些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因为财物的所有权的不确定性而认为丙的行为合法或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精神,与我国的立法本意相背离的。即使在世界的范围内,只有基于何种理论为此犯罪行为定性的争论,而在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观点还是肯定的。笔者认为,丙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应该由法律来恢复的一种权利秩序(以下称其为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是基于财物的所有权的不确定的基础形成的。原来的法律秩序,即甲合法对财物享有所有权的状态,因乙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了破坏,使财物的所有权处于了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将这种不确定的权利状态恢复或重新确立。这种法律的秩序本身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我国刑法在总则的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这种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这种本应由法律来恢复或重新确立的并且受法律保护的秩序,因为被丙的行为破坏,使财物进入了另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重新形成了另一个法律秩序。他的行为侵害了刑法要保护的法律秩序,所以他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法”的特定性
本文所说的“违法”特指的是违反了刑事法律。这是因为只有违反刑事法律,才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公私财产、权利和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行为,才是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处罚的严厉性是在一个国家的所有的法律处罚中排在首位的,它包括剥夺自由和生命的权利。如果违反的民事法律或其他的非刑事法律,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只是在实现时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但其所有权的权能并没有消失,他仍然是财物所有权的所有者,第二次违法行为侵害的还是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只有在第一次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刑法的时候,才会使财物的所有权进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才会涉及到第二次违反刑法的行为侵害财物的定性问题。如果,第二次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或其他的法律,那么第二次的违法行为就与犯罪毫无关系,也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了。
三、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特殊情况
1、 行为主体的特殊情况
原所有权人在所有权被侵害之后又以违法的行为从侵害人的占有下将财物取回的情况,应如何定性的问题。任何一种理论或是原则都会存在着一种例外,这几乎是理论界的很少的共识之一。这种情况就是理论的一个例外。原所有权人在侵害人占有财物的情况下,以违法的行为将财物取回实质上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恢复原法律秩序的行为。其虽然不能说是一种自救的行为,但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危害性是相当小的,并且允许它的存在可以鼓励人民同犯罪作斗争。但是,我们必须强调,这种例外有着严格的限度。如果原所有权人的行为超过这个限度,那么其行为就和其他人实施此行为一样,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犯罪行为了。这个限度是:原所有权人从侵害人处取回的财物只能等于他被侵害的财物。并且他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原所有权人的违法行为取回的财物多于曾被侵害的财物,少则是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受到行政处罚,达到刑法规定的限度,则构成了犯罪要接受刑事惩罚。如原所有权人采用盗窃的手段从侵害人处不仅将被侵害的财物偷了回来,而且还偷了侵害人的其他合法所有的或违法占有的财物,这些财物的性质就是违法的,原所有权人的行为就和一般的盗窃行为没有区别,财物的数额达到了刑法的定罪标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是原所有权人在使用违法手段取回自己的时,造成了侵害人不应有的损害,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如原所有权人在取回自己财物的时候采用的是抢劫的手段,这种行为有可能造成侵害人人身的损害,这种人身的损害就是不应有的损害。财物的数量和自己被侵害的财物相等,但是却造成了侵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原所有权人则构成了伤害罪或杀人罪。财物的数量超过了自己被侵害的财物的数量,并造成了侵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原所有权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
2、 行为对象的特殊情况
再讨论一下关于财物的问题,特定物和种类物、原财物和其他财物。如原所有权人被侵害的是特定物,那么他的违法行为所取回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能是这个特定物。只有被侵害特定物的权属是法律所允许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在实施违法的行为下的情况自行恢复,原所有权人对特定物以外的其他财物的侵害都是不被允许的。如原所有权人被侵害的是种类物,由于种类物是极难分辨的,所以只要原所有权人取回的是相同种类的种类物即可,并不要求其取回的是自己被侵害的同一的财物,但是,除相同种类的种类物之外对其他的财物包括其他的种类物是不得侵害的。如果原所有权人取回的不是以上的两种情况,而是“取回”了侵害人合法所有的或占有的财物,这种行为已不能在用“取回”来称呼,他和一般的侵害财产的犯罪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应是一种侵害财产的犯罪的行为。
对违法侵害违法财物的行为的定性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了一定的答案,但是在法律理论方面却还有着不足,本文只是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仅供大家讨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0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推进单位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0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推进单位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0]1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和《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商秩发[2010]339号)的要求,我部对各地报送的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和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同意将河北省商务厅等10个单位列为2010年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重点推进单位,保定市商务局等127个单位列为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食品公司家畜定点屠宰厂等82个单位列为2010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见附件)。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及经审核的工作方案,抓紧落实各项工作。我部将加强工作检查督导,开展动态评估,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定量化指标,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的,将利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单位督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配套政策支持;要定期统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0日前报商务部。

  联系人:(略)

  附件:1. 2010年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2.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地级以上城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县(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3. 2010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 件1

2010年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河北省商务厅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江西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附 件2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地级以上城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河北省:保定市、衡水市
  山西省:太原市、朔州市
  辽宁省:丹东市、鞍山市、营口市、朝阳市
  黑龙江省:绥化市、七台河市、鸡西市
  安徽省:黄山市、宣城市、阜阳市、马鞍山市
  江西省:新余市、鹰潭市、九江市、上饶市、宜春市
  河南省:平顶山市、濮阳市、许昌市、信阳市、济源市
  湖南省:株洲市、邵阳市、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来宾市
  贵州省:毕节地区、黔南州
  云南省:文山州、临沧市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
  甘肃省:兰州市、武威市、定西市
  青海省:海北州、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伊犁州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县(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河北省:赵县、容城县、沙河市、滦县、大名县、兴隆县
  山西省:孝义市、侯马市、平遥县、右玉县、榆社县、阳曲县
  黑龙江省:勃利县、北安市、讷河市、抚远县、木兰县、同江市
  安徽省:桐城市、霍山县、肥东县、固镇县、蒙城县、潜山县、天长市、青阳县、
      歙县、涡阳县、利辛县、黟县、泾县、望江县、肥西县、凤阳县
  江西省:信丰县、武宁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玉山县
  湖南省:祁阳县、桃江县、汉寿县、平江县、双峰县、炎陵县、湘乡市、衡阳县、
      衡南县、桑植县、双牌县、桂东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平果县、浦北县、巴马瑶族自治县、西林县、岑溪市、
      灵川县、 陆川县、合浦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阳朔县、隆安县
  贵州省:兴义市、修文县、赤水市、清镇市、息烽县、
  贞丰县、遵义县、龙里县
  云南省:腾冲县
  甘肃省:甘谷县、景泰县、和政县、成县、临洮县、合作市、敦煌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额敏县



  附 件3

      2010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思县食品公司家畜定点屠宰厂
  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防城区家畜定点屠宰厂
  永福县国营商业总公司食品公司
  岑溪市食品公司家畜定点屠宰厂
  北海市银海东方屠宰场
  西林县食品公司
  南宁市邕宁冷冻厂仙葫家畜定点屠宰场
  广西崇左市食品公司屠宰厂

  贵州省
  贵阳市白云区光明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嘉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遵义市玖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肥肥肉类有限责任公司
  都匀市匀诚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
  贵州省从江县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定点屠宰场
  清镇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中心区机械化屠宰厂
  贵州巨农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毕节市合财屠宰场
  望谟县宏达肉联屠宰场
  松桃苗族自治县牲畜定点屠宰场

  云南省
  楚雄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程家坝生猪定点屠宰厂
  腾冲县食品公司
  宣威畜牧科贸有限公司
  丽江市古城区良华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云南省澄江县春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日喀则市圣福肉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昌都邦达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富民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噶尔县狮泉河镇生猪屠宰场

  陕西省
  杨凌本香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顺鑫鹏程食品有限公司
  安康市大红门民荣富硒食品有限公司
  榆林市山立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镇安县创盛肉食品有限公司
  三原顺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塞县食品股份合作公司
  蒲城县祥塬肉食品有限公司
  宝鸡市永平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周至富仁军海屠宰场
  铜川市润民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
  临夏市清河源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哈利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中天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益康定点屠宰厂
  武威海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州振兴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宗瑞生猪定点屠宰厂
  永昌县天开屠宰厂
  定西市安定区九隆定点屠宰厂
  陇南市武都区仁鸿生猪定点屠宰场

  青海省
  西宁市享堂生猪定点屠宰厂
  西宁鑫源屠宰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青海裕泰畜食品有限公司
  青海百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省雪驰清真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洁康生猪定点屠宰厂
  民和县川口镇红卫村畜产品交易屠宰市场
  青海杨光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湟中县多巴镇生猪定点屠宰厂
  格尔木市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中卫市鸿嘉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涝河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通达清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均旺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隆昊肉类有限公司
  银川利丰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宁夏夏华肉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单家集牛羊产业有限公司
  宁夏海原县伊尔通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湖城养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典浩生猪定点屠宰厂
  石嘴山市宏信生猪屠宰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多浪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
  新疆帕米尔肉制品有限公司
  托里县巴什拜绿洲清真肉联加工有限公司
  奎屯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奎屯绿野畜禽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天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阿勒泰鑫金域肉食品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大地畜禽定点屠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