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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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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署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

  2006年科技司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部中心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提出建设领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资源节约的政策措施,对“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作出部署,做好“十一五”科技规划编制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小城镇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研究和技术集成应用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一、部署“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

  (一)召开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研究部署《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总结“十五”工作经验,统筹安排“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提高建设事业发展水平的政策措施。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建设事业实际,研究制定《建设部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决定》,提出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三)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修改完善《建设事业“十一五”科技规划》,印发各地,指导“十一五”期间建设科技工作。

  二、组织实施“十一五”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一)落实建设事业“十一五”重大科技问题在国家科技计划立项研究。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以及“资源环境”、“公共安全”、 “信息化”等重点领域,选择关键技术,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和论证工作,争取列入“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推动建设事业重点领域自主创新工作。

  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主要开展城镇化动态监测监控关键技术研究、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与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城镇空间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工程灾害防御关键技术研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研究、数字城镇和综合功能提升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建筑工程装备、产业化、绿色建筑材料与新产品研究开发等工作。

  在资源环境、公共安全、信息化等领域,主要开展城市水系统健康循环技术研究、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与示范、城市公共安全综合保障技术研究、信息化促进建筑业现代化工程研究、对地观测技术在城市重大工程应用的关键技术与示范研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与关键技术研究等。

  (二)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科技研究。组织实施建设部与科技部签定的“绿色建筑科技行动合作协议”,推动绿色建筑科技向纵深发展。继续实施“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组织课题验收,做好成果的推广转化。组织“十一五”科技计划中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

  (三)开展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研究。组织实施“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研究与示范》,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并与科技部联合印发。继续组织实施国家“863”项目“城市污水处理设备成套化标准研究”,开展相关标准制订修订的研究。

  三、着力抓好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工作

  (一)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1、结合《建筑法》的修订,构建建筑节能法律制度基础, 制定并争取出台《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明确各相关主体和环节在建筑节能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建立建筑节能的基本制度,促使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积极支持地方对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进行立法,建立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

  2、抓住《节约能源法》修订的机遇,积极向全国人大汇报,争取将建筑节能作为一章写入该法,确定法律地位。

  3、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型建筑及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立足于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通过财政投入、税收调控、市场监管等办法,营造有利于建筑节能的经济环境。

  4、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济激励政策。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济激励政策的方案,并选择城市进行示范。

  (二)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新建建筑执行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力度。配合质量司、标定司进一步完善检查评价标准,组织协调并参予做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协助全国人大做好《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统计工作,配合标定司完成《建筑节能统计标准》的制定,并结合“联合国开发署中国终端能效项目”的实施,摸清建筑用能基本情况,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3、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对低能耗、绿色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等类型建筑的节能性能实行测评标识管理,依托现有建筑工程咨询机构及资质和工程管理体系,开展节能检测、咨询、标识服务。

  4、积极研究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业政策措施,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为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依靠市场机制,促进建筑节能服务业发展。

  (三)重点强化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监管

  1、制定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提出针对此类建筑的节能工作目标和主要工作措施。

  2、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的政策措施。基本思路和做法是通过组织对用能单位用能活动的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增强政府对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

  3、研究建立能耗定额制度,组织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确定重点用电单位,根据其历年用电情况、节电潜力等因素,确定能耗定额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将用能信息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逐步形成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组织和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

  做好建筑节能国家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针对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热点科技问题,着力组织重大关键技术、工艺、材料、部品的研究攻关,促进各地和社会各类科技资源整合,适应市场,抓住工程应用需求,合力开发,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构建具有产业规模和工程化技术配套的建筑节能技术供应链,为建筑节能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组织实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

  1、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做好示范工程的遴选、评审、审批工作。进一步研究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保证示范工程顺利实施。

  2、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将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既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又通过需求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采用国际通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体系,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

  (六)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能力建设

  1、加强部建筑节能中心能力建设,依托部建筑节能中心开展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着力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执行能力,加强建筑节能监管。

  2、充分发挥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督促、检查、协调的职能,努力形成统筹规划、部际协调、部内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共同推进工作的格局。

  (七)配合做好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配合城建司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与建筑节能政策的协调配套,以体制创新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建筑节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八)做好“第三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筹备工作。

  着重做好大会主题的深化和论坛主题的充实工作,同时组织好扩大主办国别和参会、参展的组织工作。

  (九)配合做好“世界水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召开工作

  开展“世界水大会”中国论文的征集、评审、编辑和出版工作;组织国内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参会和参观;邀请有关部委领导出席大会,配合城建司组织分论坛活动;协助开展资金筹措和组织招展工作。

  四、深化小城镇发展战略、相关政策研究和技术集成、推广与示范

  (一)结合“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在小城镇发展战略、规划标准、相关政策研究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项目各相关课题研究与验收工作,组织实施 “小城镇人居环境和资源利用研究” 课题的研究工作,为小城镇与村庄建设提供先进适用技术。

  (三)研究吸纳小城镇重大科技项目各课题研究成果,制定并印发《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

  (四)加快推进中荷“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合作项目实施,集成完善经济适用技术,纳入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污水、垃圾收费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 ,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并在西部地区推广。

  五、加强部政务信息化工作

  (一)加快编发“十一五”规划

  1、印发《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指导。

  2、制订印发《建设事业IC卡“十一五”规划》。根据国家金卡办“十一五”工作目标和建设事业IC卡发展要求,明确“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IC卡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提出工作措施,推广IC卡的应用。

  (二)加大力度推进部政务信息化工作

  1、制定部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对部信息系统建设的立项、建设、监理、验收、运行维护各个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要求,确保部政务信息系统在部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上运行维护,为部政务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2、会同部办公厅、法规司、财务司、信息中心,完成部政务办事大厅基础建设工作,促进部政务公开工作。

  3、加强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建设,根据政务办事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安全保障管理环境、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应用系统支撑信息共享平台和标准体系。

  4、研究启动部政务信息安全与保密等级划分工作,对已经建成的32个系统进行安全与保密等级划分,并实施分级管理。

  5、会同部办公厅、信息中心,推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实现内外网分离,逐步实现机关内部公文流转无纸化。

  (三)推进信息化关键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工作

  1、完成“十五”国家科技攻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

  2、完成“十五”“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3、围绕“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等主题,组织开展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筑全寿命周期信息化等重点课题研究。有关研究内容争取列入国家科技计划。

  六、推动国际科技合作进一步发展

  (一)加大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力度。围绕完善国家与地方政策、标准、技术体系,先期做好建筑节能与供热改革的基础性研究和案例分析,为推动该项目实现供热改革与节能两手抓的目标打好基础。做好现有示范城市的示范工作,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结合不同地区特点,将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紧密结合选定新的示范城市,推动北方城市供热行业改革与建筑节能改造,在寒冷地区较大幅度地提高城市住宅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的节能效率。

  (二)加快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进度。通过项目的实施提高西部小城镇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能力。集成适合西部特点的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经济适用技术,研究制订技术政策与指南。通过示范总结成功经验,在西部地区,乃至部分中部地区进行推广。

  (三)启动中德合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依托唐山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为我国既有建筑改造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提供依据,探索适合国情的既有建筑改造的方式方法,并及时推广成功的经验,推动我国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推进中荷可持续示范项目。与荷兰住房部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建、示范工程实施、绿色建筑导则的制定、产业合作等问题进行沟通,落实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活动、项目进度,争取在今年全面启动。

  (五)启动联合国开发署中国终端能效项目。根据统一安排,完成招投标工作,组织建筑部分的实施,完善国家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结合试点城市,探索建立不同地区能耗统计制度,完善相应的地方节能工作体系。

  (六)推进世界银行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示范性项目的申请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发改委,充分利用环球基金赠款,开展《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示范性项目》的前期研究,并以前期研究为基础,选择有代表性的城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综合性地开展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示范项目。

  (七)积极争取中国西部城市资源节约与环境改善项目。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争取利用德国技术合作赠款,研究制订资源节约型城市策略,开展资源节约型城市示范,改善中国西部城市环境管理。在西部选择有代表性的示范城市,引入先进理念与技术体系,编制城市资源节约与环境改善战略规划,在示范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建筑生态效率提高、综合水管理、城市交通等子项目,提高公众意识,并对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与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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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91年6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女工人。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


  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险的作业或工种。


  第七条 经期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等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的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2级(含2级)以上的作业。
  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


  第八条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及其它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风钻、捣固机、锻造,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业;
  (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一般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对于女职工占50%以上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准许在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不满七个月,但身体特别虚弱或有其它疾病的女职工,经指定医院检查,确认不宜从事夜班劳动的,单位应安排其它劳动。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第八条中的第(一)项、第(五)项的作业。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产后使用。孕妇提前生产的,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推迟生产的,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实行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有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职工、怀孕后需保胎休息的,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开具证明,应适当休息。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种。多胞胎生育的,每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保健部门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六个月为限。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 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不适应现劳动岗位的,应调换适宜的劳动,或酌减劳动量。


  第十六条 凡有条件的单位应定期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妇女病。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本单位或指定的医疗保健部门进行孕期检查、妇女病检查和分娩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从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应医疗保健部门的约定在劳动时间进行妇科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八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单位福利基金中,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必须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女职工浴室必须沐浴化。


  第十九条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妇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
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附件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组 长:陈竺
副组长:刘谦、尹力 
成  员:薛晓林、王苏阳、刘殿奎、汪建荣、张国新、
孔灵芝、张朝阳、杨青、秦耕、赵明钢、张宗久、苏志、郑宏、刘登峰、任明辉、葛晓萍、窦熙照、张斌、申红中、钱啸森、胡光、王才有
办公室成员:许培海、王忱、赵树理、霍小军、米燕平、 于明珠、诸宏明、石琦、李新华、樊静、
高学成、妥佳、韩会学、陈昕煜、胡美奇、
李旭亮、曾晟堂、杜新萍、吴连存、汪照全、胡建平、吴克军、祝君祥、郎晓东
领导小组负责部机关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讨论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各项奖惩制度和联合监督检查等。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并具体负责组织各项创建活动,妇社司健教处予以全面支持配合。办公室成员同时也是本司局(本单位)控烟联络员和监督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日常控烟宣传、巡查和管理工作。


附件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为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发挥卫生部门示范带头作用,2009年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为做好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全面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到2010年9月底卫生部机关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
二、创建工作
(一)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陈竺部长任组长,刘谦、尹力副部长任副组长,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由各司局和驻楼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处长(主任)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
(二)制定、印发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讨论、制定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并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
(三)开展职工吸烟情况基线调查。
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对职工吸烟情况、烟草危害知识掌握情况、对控烟工作态度等进行实名调查。
(四)无烟卫生部机关环境布置。
1.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所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在重点区域张贴、悬挂禁烟标识。
2. 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在卫生部机关传达室门口、办公大楼入口处树立禁烟提示牌。
4.利用一楼大厅电子屏幕、食堂外宣传栏、各司局宣传栏等向职工宣传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和控烟知识等。
5.在一楼大厅会客处摆放控烟宣传资料和戒烟指导手册,供免费取阅。
6.在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开展PM2.5浓度环境监测与评估。
(五)开展戒烟咨询服务,提供戒烟帮助。
2010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前,委托朝阳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来卫生部机关为职工提供戒烟指导和戒烟咨询服务,并根据需要提供戒烟药物,帮助吸烟职工积极戒烟。
(六)召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新闻发布会。
在5月份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启动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相关新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健康教育活动。
不定期制作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宣传专栏,举办控烟知识讲座,提供戒烟咨询服务。
(八)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监督巡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落实的监督与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九)终末调查与考核评估工作。
2010年9月,委托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卫生部机关创建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开展职工吸烟情况终末调查。
三、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
在创建过程中和创建活动结束后,卫生部机关控烟工作依据《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