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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48:48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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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内务部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内务部

复函
云南省人事局:
一、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但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196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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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假日办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2年春节即将到来。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1】22号)要求,围绕2012年“中国欢乐健康游”这一主题,按照“安全、质量、秩序、效益”四统一的假日旅游工作目标,切实做好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障假日旅游安全有序

  (一)切实抓好出行安全。春节探亲、返乡、旅游等各方面人流汇集,交通安全压力大,各级旅游假日协调机构及相关单位要加强运力保障、运营监管和旅游点的客流疏导;要制定应对雨雪冰冻、大雾天气的应急预案,避免大范围的游客滞留;要加强路况、车况的检查和维护,严查非法运营和超载超时运营,增加重点时段、路段、道口的警示标志,增强警力部署,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在部署春节假日旅游工作中,要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春节期间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各项工作程序,做到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快速反应,保证信息畅通、快速跟进、措施到位,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春节前2O天内,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部署开展全面深入的旅游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要重点做好对交通集散地、游客集散地、旅游住宿设施、娱乐设施、旅游餐饮场所和旅游景区及大型游乐设施等方面的联合检查,确保各旅游场所和接待单位不发生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要重视出境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游、自助游的安全引导和提示,及时做好安全管理和应急救助准备。

  二、提升假日旅游服务水平

  (四)丰富旅游市场供给。针对春节旅游市场特点,积极组织推出传统文化内涵丰富、群众参与性强的旅游节庆活动以及民俗旅游、乡村旅游、冰雪旅游、文化旅游、康体健身等假日旅游产品,满足多层次的大众旅游消费需求。完善公共休闲场所和休闲设施,鼓励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旅游景点扩大免费开放范围,倡导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假日休闲活动。引导旅游企业继续开展多种惠民服务,开展跨区域协作,增强旅游便利性,让假日旅游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深入挖掘农村民俗文化,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周边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满足城镇居民假日旅游消费需求。
  (五)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引导旅游接待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文明服务,提高信息咨询、运输售票、住宿餐饮服务、导览参观、医疗卫生等服务质量和水平。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要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服务工作。落实好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适当延长营业时间的要求。
  (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假日旅游市场监管,查处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旅游经营。加强对游客投诉受理,确保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和专人值守。

  三、确保假日旅游工作运转顺畅

  (七)加强信息引导服务。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针对假期跨区域旅游增多的特点,进一步加强部门、地区间的协同配合,搞好市场对接,优化服务流程,拓展信息渠道。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12301电话以及车站、广场、景点信息屏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假日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动态发布交通、住宿、游览、气象、卫生以及节日市场供求、价格等出行实用信息,引导群众错峰出行,理性出游。
  (八)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和合作,积极宣传各地的假日旅游市场、企业诚信经营、游客理性消费和文明旅游等情况,共同营造欢乐祥和的假日旅游氛围。对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及时曝光。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相关公共服务信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九)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切实做好假日旅游组织协调工作,保持联络畅通,保证高效运转。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解决假日旅游中的矛盾和问题。遇有重大事件和安全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和续报。凡因值班值守脱岗影响联络畅通,瞒报、迟报、漏报延误处置时机的,要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春节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假日办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和咨询电话,节日期间要24小时值班并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增加第二款:“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1、“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包庇、纵恿、容留计划外怀孕、生育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开假证明、做假手术、保胎结扎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摘取避孕节育环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措施的;
(六)擅自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七)夫妻一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另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造成计划外怀孕的;
(八)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计划生育专业统计资料的;
(九)伪造节育证、计划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本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行为的。
违反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及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的;
(二)妨碍、抗拒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诬陷、威胁、殴打、非法拘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财物的。”
3、“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挟嫌报复或者贪污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者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由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罚款处罚决定由当事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接作出,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
五、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罚款处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罚款处罚的最高限额每例不超过3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