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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初探/刘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3:48  浏览:8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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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初探

刘顺涛


  法院调解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它对解决民事纠纷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实践证明,调解不致引起当事人的人格关系紧张,可使当事人获得“双赢”,比判决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能彻底解决纠纷,并具有高效性和亲和力,利于息诉。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缓解了审判压力。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做好庭前调解工作,浅谈已见,有不当之处还请多指正。要成功地进行庭前调解,光靠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才能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

一、保持中立姿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来指导调解工作。
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他们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给予同等的关注。在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查找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自愿同意调解的意见表达在法庭上,将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达成在法庭上,为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按自已的意志处分权利提供充分条件,使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更为真实准确,防止违法调解和强行调解的发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具备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爱心就是爱岗敬业,心装当事人,有为保一方平安,无私奉献的精神,就要有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有一案未结就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的为民意识。耐心就是要养成“听得进、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听的过程中劝说,在忍中明理,在拖(在当事人情绪激昂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冷处理)的过程中化解矛盾。信心就是要有自信心,以顽强的毅力,克服困难,知难而上,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解工作。诚心就是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真心实意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公心是贯穿在调解工作中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它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权益,人格一律平等,排除亲疏,好恶,内外的因素,坚持以理服人。

二、把握内心状态,适用亲情融化法,努力构建和谐家庭

  在处理离婚、赡养等案件时,易采取“沟通解怨、亲情大互动”等方法,不少家庭矛盾都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所以在庭前调解时,把握好调解方法,讲究调解艺术,让他们与子女、父母、亲戚等人多沟通,让他们回忆恋爱时的甜蜜,初为父母时的感激,回想十月怀胎的苦楚、把子女拉扯大的艰辛等。一般离婚的都会选择和好。对赡养案件,让他们回想父母无私的爱的奉献,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执行时也不会再出现麻烦。

三、查明是非,适用过错剖析法,努力化解纠纷

  这种方法主要使用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案件。“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在庭前调解成功,在调解此类案件之前,必先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调解重在说服。一些“抱死理儿”的当事人就像修建了护河大堤,很难动摇他的观点。此时万不能对其全盘否定,否则其会与法官形成对立,对法官形成防范之心。法官在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要处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几句公道话,挑拣其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小错误进行公正评价,并征求其看法或意见。而一旦其承认自己的小错误,其在心理上修筑的防范大堤就会一丝丝地崩溃,进而用疏导的方法对其说服。对双方各自的过错都给予批评,分清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清结。

四、更新观念,讲求策略,巧借外力促成调解法,及时化解纠纷

  在庭前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发挥外力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主张。尤其是负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从容认错,或总对承办法官心存介蒂,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庭前调解时,尽量与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和代理人多沟通,由他们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实践中,大量的案件也证明总有诉讼外的力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案件中来,这时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就借用外力,化不利为有利,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化干戈为玉帛,促成调解。

  如:处理矛盾较大的案件时,多利用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调解组织的力量,争取他们的支持,因为他们贴近群众、熟悉情况,有充足的时间和当事人交流,可以情理相融,钝化当事人间的对抗,在法院调解工作中就能起到“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就会便于法院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承办有代理律师的案件时,多注意发挥代理律师的协调作用,因当事人通常对其代理人的信任是超过法官的,代理律师做委托人工作时,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注重合理引导律师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发挥其疏导作用,这样会收到期意想不到的效果。

五、掌握调解时机,适时使用冷处理法,有效地化解矛盾

  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劝说。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首先做稳定当事人情绪的工作,采用冷处理法,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从而才能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如处理大多数离婚案件时,要考虑到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双方来到法庭时“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就采用冷处理法,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就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这时乘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但“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掌握最佳时机,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尤其是要避免超审限的现象发生。

六、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标,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古人曾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觉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会自觉履行协议。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会伤害到其自尊,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庭前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败。审判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法院庭前调解的方法很多,但笔者认为,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除应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外,还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热情地服务、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用这种真诚的情感才会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用这种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法院调解是一门艺术,案件的多样性导致庭前调解方式的多样化,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归纳。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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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5年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项目规划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5年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项目规划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0-2015)》,扎实做好农业机械化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农机化领域标准现状和需求重点,我部编制了《2013-2015年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项目规划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相关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和宣贯落实等工作。



附件:2013-2015年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项目规划表





附件

2013-2015年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项目规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制修订
实施时间
对应体系编号

1
微耕机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3
402.5.2

2
水果清洗打蜡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3
水果分级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4
马铃薯打秧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5
玉米剥皮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6
生物质燃料成型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7
采茶机 作业质量
制定
2013
402.4.2

8
风送式喷雾机安全施药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5.2

9
大棚卷帘机 安全技术要求
制定
2013
402.1.8

10
农业机械传动变速箱 修理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6.2

11
纸质湿帘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12
温室透光覆盖材料安装验收规范 玻璃温室
制定
2013
402.8.4

13
机械化起垄全铺膜 作业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3.2

14
农业机械分类
修订NY/T 1640-2008
2013
401.1.2

15
秸秆揉丝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修订NY/T 509—2002
2013
402.1.7

16
秸秆还田机 作业质量       
修订NY/T 500—2002
2013
402.4.2

17
花生收获机 作业质量        
修订NY/T 502—2002
2013
402.4.2

18
中耕作物单粒(精密)播种机 作业质量 
修订NY/T 503—2002
2013
402.4.2

19
日光温室技术条件
修订NY/T 610—2002
2013
402.8.1

20
农用水泵安全技术要求       
修订NY 643—2002
2013
402.1.8

21
马铃薯收获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修订NY/T 648—2002
2013
402.1.7

22
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评价
制定
2014
401.3.2

23
农业机械化水平评价 第4部分:设施农业
制定
2014
401.3.2

24
农业机械化水平评价 第5部分:林果业
制定
2014
401.3.2

25
农业机械化水平评价 第6部分:农产品初加工
制定
2014
401.3.2

26
机动植保机械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4
402.5.2

27
机动脱粒机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4
402.5.2

28
农机安全监理标志标识 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3.2.3

29
农业机械化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编写规则
制定
2014
402.3.1

30
农用开沟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1
田园管理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2
割草压扁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3
籽瓜脱粒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4
方草捆压捆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5
油菜割晒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6
温室大棚卷膜通风机构安装验收规范
制定
2014
402.8.4

37
日光温室用保温被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8
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9
木薯种植机 作业质量
制定
2014
402.4.2

40
玉米收获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修订NY/T 645—2002
2014
402.1.7

41
水田耕整机 作业质量       
修订NY/T 501—2002
2014
402.4.2

42
秸秆还田机修理技术条件        
修订NY/T 504—2002
2014
402.6.2

43
种子除芒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3—1999
2014
402.1.6

44
种子拌药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4—1999
2014
402.1.6

45
窝眼滚筒分选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5—1999
2014
402.1.6

46
种子分级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6—1999
2014
402.1.6

47
复式种子清选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7—1999
2014
402.1.6

48
种子提升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8—1999
2014
402.1.6

49
种子初清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9—1999
2014
402.1.6

50
种子干燥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70—1999
2014
402.1.6

51
种子用计量包装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71—1999
2014
402.1.6

52
种子包衣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75—1999
2014
402.1.6

53
饲料粉碎机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5
402.5.2

54
插秧机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5
402.5.2

55
铡草机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5
402.5.2

56
甘蔗种植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57
水稻机械插秧大田淤泥育秧技术规程
制定
2015
402.3.2

58
畜禽粪便固液分离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59
青贮包膜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0
风力提水机组 质量评价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1
棉秆收获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2
木薯种植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3
日光温室自动灌溉控制装置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4
温室用卷膜器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5
甘蔗种植机 作业质量
制定
2015
402.4.2

66
农业履带拖拉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67
手扶拖拉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68
农用柴油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69
地膜覆盖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0
残膜回收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1
马铃薯收获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2
青饲料收获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3
采茶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4
耕整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5
旋耕深松灭茬起垄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6
玉米收获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7
花生覆膜播种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8
花生收获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9
农业轮式拖拉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修订NY/T 1767-2009
2015
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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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亚市节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节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节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8日


三亚市节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为本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其它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监督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对本市各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浪费能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为本市节能监督行政执行机构,依据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对全市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节能监督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第六条 为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本市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对用能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本办法所指用能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分为重点用能单位和一般用能单位两类:


  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三)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量消费2,000,000千瓦时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一般用能单位:除重点用能单位外的其他用能单位。


  第七条 用能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法接受市节能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八条 节能工作应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写中长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制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建立有效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统计制度。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供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做好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的统计、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行为。市节能监察中心应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和网上信箱,接受社会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含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引导与补贴,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工作基本要求


  (一)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具备实施监察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检验和合理用能审查等能力。节能监察人员应掌握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节能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二)市节能监察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2.开展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3.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4.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用能行为。


  (三)节能监察中心主要对用能单位的下列活动实施监督:


  1.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的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评估和依法备案情况,以及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


  3.执行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目录的情况;


  4.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的情况;



  5.执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6.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7.查处违法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查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行为;


  8.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工作基本要求


  (一)用能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二)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领导机构,设置节能岗位,负责本单位节能总体工作。


  (三)用能单位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四)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市科工信局报送。


  (五)用能单位应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管理人员、节能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


  节能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节能培训,并取得能源管理员证后方可上岗,并报节能监察中心登记备案。


  (六)用能单位应认真编制年度节能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技术改造投入,使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七)用能单位以及供能单位应主动配合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积极开展节能工作。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要积极做好节能宣传,倡导节能理念,参与各种节能宣传活动。


  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媒体应把节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去抓,要积极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三章 节能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工业节能


  (一)本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工业企业的节能政策。


  (三)本市有关部门会同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并落实工业企业的节能政策,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改造。


  (四)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率先做好节能工作,不断完善节能制度,认真做好年度能源储备工作,积极做好各种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五)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能要求用能单位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不能变相使用能源消费奖励,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标准提供能源。


  (六)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旅游服务业节能


  (一)本市旅游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服务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旅游服务业的节能政策。


  (三)本市旅游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并落实旅游服务业的节能政策,倡导节能绿色旅游服务。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酒店、宾馆、旅游景点景区在规划、建设和经营过程中,要坚持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健康为理念,以科学的设计、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为手段,以资源效率最大化、环境影响最小化为目标建设节能、绿色的三亚旅游服务业。


  (五)本行政区域内的酒店、宾馆、旅游景点景区的设计建设要以节能为首要原则,实现节水、电、煤、气,不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六)本行政区域内的酒店、宾馆、旅游景点景区要加强对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和室内温度,积极推广应用新光源照明、照明系统自动控制和自动控温系统。


  (七)本行政区域内的酒店、宾馆、旅游景点景区要减少或取消全市一次性用品免费供应,简化客房用品的包装,鼓励废旧物品再利用,实现能源、资源的循环利用,积极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八)本行政区域内的酒店、宾馆、旅游景点景区积极做好节能宣传,倡导旅游服务业的节能理念。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


  (一)本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建筑行业的节能政策。


  (三)本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建筑行业的节能政策,推动已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


  (四)本行政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立项阶段和规划报建阶段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五)严禁本行政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为追求新、奇、特等立面效果,在建设实施过程中更改已通过节能专项图纸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实有需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过严谨计算,不能因为变更而增加建筑项目的使用能耗。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节能


  (一)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交通运输的节能政策。


  (三)本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交通运输的节能政策,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内的节能改造,建设节能型交通体系。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


  (一)公共机构应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节能监察中心会同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规划,实施对公共机构领域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设节能型公共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一)重点用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本办法的节能规定,积极开展节能工作,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


  (二)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科工信局报告以便申请相应的资金资助。


  (三)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四)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季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和节能措施等内容。


  (五)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节能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能源管理负责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一般用能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章 节能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将各职能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对用能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节能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各职能部门、重点单位考核由市政府组织考核,具体由市科工信局组织实施,主要定量考核年度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一般类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标,由相关部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科工信局。


  第二十五条 市科工信局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五章 节能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个人,市政府授予“先进节能单位(个人)”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节能监察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政府职能部门未能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完成国家、我省下达并经过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立项备案的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重点项目,节能改造重点项目,节能技术服务重点项目,并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从节能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三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