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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何春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13:39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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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董某系某工厂的职工,2004年5月11日原告董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被机器压伤3小时到被告某医疗机构就诊,入院诊断:左手中环指节末位节撕脱伤。该院对其行左手中环指清创、探查及腹部皮瓣修复术,术后予以抗炎、补液、止血等常规治疗。同年6月,该院对原告在局部麻醉下行腹部皮瓣断(蒂)手术,术中予以清创、修复。。。术后予以抗炎、补液等治疗。6月2日,因原告左中指有部分坏死,后将坏死体切除。。。6月17日,原告因左中指皮瓣缝合处感染要求转院,后转至他院治疗。其间共用去医疗费8794。8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3172。80元。诉讼中,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原告左手机器损伤后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原告左手中环指缩短与被告医疗行为处置不足不存在因果关系。
合议庭第一种观点:根据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原告左手中环指缩短与被告医疗行为处置不足虽然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被告应对其不足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的伤情系机器损伤所致,原告左手中环指缩短本身也与其受伤的程度有关,故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即应承担50%的责任。对原告因此而支付的相应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费等均应按此责任承担。
第二种观点:原告左手中环指缩短与被告医疗行为处置不足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费就不应该支持。因为造成原告残疾的直接原因是机器的损伤,而不是医院的治疗。但该医院对其治疗存在不足,只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而其他费用不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有过错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起医患纠纷中,原告被机器损伤是首要条件,被告在给原告治疗过程中虽然存在不足的因素,但其治疗与原告左手指的缩短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便换其他一家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没有不足的成分,也会因原告自身的病理而导致手指的缩短,因此,除医疗费外,其残疾、护理费等均不应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因此,本案的被告只应对自己的不足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应承担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而原告的其他费用可以向其所在的单位主张因工伤而享有的权利。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何春霞 周红兵
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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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自治
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对1989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进
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良种家畜家禽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
予以废止。本决定发布之前根据这些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附:废止的规章目录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
| | | 发布日期 | |
|序 号| 规章标题 | | 说 明 |
| | | 及政府令号 | |
|---|------|-------|----------------|
| |《内蒙古自 |1989年3月|该规章一些内容不符合《行政 |
| |治区良种家 |13日政府令 |处罚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 |
| 1 |畜家禽管理 |第2号 |而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制定 |
| |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 |
| | | |例》,因此,该规章没有必要予 |
| | | |以保留。 |
|---|------|-------|----------------|
| |《内蒙古自 |1989年4月|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八届|
| |治区消防管 |5日政府令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 2 |理暂行规 |第8号 |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
| |定》 | |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1|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关于违 |月12日政 |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废止。 |
| 3 |反土地管理 |府令第16 | |
| |法规行政处 |号 | |
| |罚暂行规 | | |
| |定》 | |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2|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八届|
| |治区违反计 |月5日政府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
| 4 |划生育法规 |令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
| |罚款办法》 | |作了修改,并对罚款加以细化。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2|1994年5月31日自治区八届 |
| |治区文化市 |月18日政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
| 5 |场管理暂行 |府令第1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 |
| |办法》 |号 |条例》。 |
-------------------------------------

-------------------------------------
| | | 发布日期 | |
|序 号| 规章标题 | | 说 明 |
| | | 及政府令号 | |
|---|------|-------|----------------|
| |《内蒙古自 |1991年6月|客观情况已有变化,无存在必 |
| |治区全民所 |1日政府令 |要。 |
| 6 |有制企业临 |第29号 | |
| |时工管理暂 | | |
| |行规定实施 | | |
| |细则》 | | |
|---|------|-------|----------------|
| |《内蒙古自 |1991年7月|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统计法 |31日政府令 |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废止。 |
| 7 |规检查监督 |第32号 | |
| |办法》 | | |
|---|------|-------|----------------|
| |《内蒙古自 |1995年9月|1997年9月24日自治区八届 |
| |治区违反城 |10日政府令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
| 8 |乡集市贸易 |第52号 |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 |
| |食品卫生管 | |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 |
| |理条例罚款 | |条例》。 |
| |办法》 | | |
|---|------|-------|----------------|
| |《内蒙古自 |1995年11|该规章的一些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农业机 |月27日政 |政处罚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 9 |械管理办 |府令第65 |已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 |
| |法》 |号 |械管理条例》,因此,该规章没 |
| | | |有必要再予保留。 |
-------------------------------------



1998年8月13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吴天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
删除第十四条中的“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逾期拒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四)《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无害化销毁”;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处理”。
(五)《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1号)
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滞纳金及”。
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加收滞纳金”。
(六)《郑州市查处非法传销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
删除第十三条第(五)项。
(七)《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3‰的滞纳金”。
(八)《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并可依法强制清除”。
(九)《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
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
删除第九条中的“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十二)《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2号)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无法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拆除”。
(十三)《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中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十四)《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
删除第十六条中的“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十五)《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3号)
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将第二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已经落实”
(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在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
(三)《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3号)
将第七条第(二)项3 修改为“征收土地、房屋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情况”
三、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郑州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二)《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