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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重庆市铜梁 “2·7”惨案断想/王泗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6:12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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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重庆市铜梁 “2·7”惨案断想

☆ 王泗友

2002年2月6日深夜时分,居住在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杨寿村的农民柯青全一家三口,惨遭杀戮。其作案手段之残忍、犯罪性质之恶劣,堪称铜梁县20年来刑事案件之首。这一特大恶性抢劫杀人案,惨不忍睹,骇人听闻,在铜梁县引起轩然大波。案发后,我县公安机关依靠县委、县政府和重庆市公安局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指挥,精心策划、缜密侦查、集中优势兵力,打了一场攻坚克难、警民联防的漂亮仗。2月26日,主要犯罪嫌疑人罗登平在大足县龙水镇束手就擒;2月27日,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情妇陈善术也被我局刑警从内蒙古包头市押回。至此,震惊铜梁的特大入室杀人抢劫案成功告破。

破 案 始 末

一、动作迅速,紧扣战机

2月7日8时20分,铜梁县局“110”接报:今天早上,本县安居镇杨寿村农民周启英去喊儿子柯青全一家吃饭,走拢后,发现儿子柯青全、儿媳张玲、孙子柯明松一家三口已躺在血泊之中。万分悲痛的周母拨通了“110”电话。

县公安局局长戴毅同志知晓情况后,立即召集在家的党委成员,成立了以局长戴毅为组长、副局长陈长龙、刑警大队长黄文志为副组长、安居派出所所长罗永红等48名民警为成员的“2·7特大杀人案”专案组。同时,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的痕检、法医专家也赶赴现场,给予了技术上的援助。
现场勘查表明:死者柯青全(男,30岁)、张玲(女,28岁)身上均有8处创口,深达胸腔、腹腔,伤及内脏,颈项被割断五分之三;死者柯明松(男,5岁)颈项被割断五分之四。三者伤口均为锐器所致。初步断定死亡时间是2月6日23至0时,同时划定了案侦方向和范围。紧接着开展了紧锣密鼓的侦破工作。

二、刻划罪犯,内外模排

根据现场和尸检情况推定,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刻划:(1)案犯有犯罪前科;(2)可能是二人作案;(3)此案系青壮年所为,且对环境较为熟悉;(4)案犯可能受伤。于是,专案组分成若干小组,发动群众,全面走访,收集线索,逐一模排,层层筛选。开始了紧张的内、外围调查工作。通过专案组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这个扑朔迷离的特大案件终于显露端倪。

三、多层张网,捕捉案犯

鉴于案件复杂情况,专案人员分组若干,各司其职,铺开了天罗地网:召开村民会议,发动群众,晓以厉害,实行悬偿举报;以现场为中心向周围辐射,逐步扩大模排面;对比邻县市的大小医院和医疗站点进行走访;对死者生前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调查;对周围有劣迹和前科的人员进行模排,对近期有刀伤、创伤的人员进行清理;县局向广大群众和友邻公安机关印发协查通报200余分;重庆市公安局就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罗登平向全国发出了通缉令,并利用科技手段上网追捕。

四、各个击破,瓮中捉鳖

大量的线索和证据已经证明:这起惨绝人寰的特大案件系铜梁县安居镇杨寿村6社农民李夕明(男,29岁)和大足县化龙乡寨子村一社的农民罗登平(男,29岁,外号“四季豆”)所为。之后,专案组艰苦的缉捕工作开始了:

精明果敢、敏捷睿智的戴毅局长断然决定:兵分四路,全面缉拿。一路由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陈长龙同志领衔奔赴合川,寻找案犯可能去的地方;一路由刑警大队长黄文志带队直插永川,直奔李夕明情妇陈善术家;一路刑警副大队长胡绪明执杆星夜前往大足县,直捣罗登平老巢;一路由派出所长罗永红领队到李夕明曾经活动过的地方和周围亲戚朋友家去布控。

2月19日,一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一女人潜到了内蒙古包头市其姐李夕芳家。专案组当即决定派刑警副大队长许先谷、侦察员姚雄直飞包头将其押回;2月25日,专案组副大队长胡绪明、侦察员张小勇在大足警方的配合下,将罗登平缉捕归案。

案 侦 启 示


干净、利索、彻底解决“2·7”特大杀人抢劫案的当天,重庆市公安局发来嘉奖令;中共铜梁县委、铜梁县人民政府召开庆功会,对专案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全体参战民警深受鞭策和启发,铜梁县局在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鼓舞下,全体干警对这次案件的侦破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回顾。大家一致认为:成功破获“2·7”特大杀人抢劫案,是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依靠党委领导,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次成功尝试;也是我县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实践“三个代表”,开展“三项教育”,工作作风得以转变和加强,整体素质得到完善和提高的又一例证。

一、快速反应、检验了指挥中枢的运筹能力

“2·7”惨案在接报后,铜梁县局党委高度重视,局长戴毅同志立即带领分管刑侦副局长陈长龙、刑警大队长黄文志等同志赶赴现场,并控制了全县的交通要道以及案犯可能出逃的地方,对全县的警力进行了合理的部署和调控,确保了万无一失。这充分说明,公安机关的指挥员临危不乱,表现出处置突发事件和暴力案件的指挥素质和用警能力。做到了报告情况快,调集警力快,安排部署快,抓住了战机,把握了主动权,为后来捕捉线索、收集证据、缉拿犯罪嫌疑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反应敏捷,组织指挥有方。戴毅局长接到报案后,在向市局报告的同时,在现场还向县委、政府报告了情况,还与侦查人员一道勘查现场,询问知情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和讨论,很快确定了侦查范围和方向,及时调整了警力,做到了有的放矢,避免了瞎模乱闯,为侦破此案赢得了有利时机。

第二、决策果断,侦查方向明确。经过现场勘查和分析,刻划了罪犯形象,弄清了作案对象,知晓其事先有预谋,作案有同伙,毅然决定封锁交通要道,检查车辆行人,访问周围群众,寻找受伤的人,动于敌动之先。且兵分四路,围追堵截。

第三、战术灵活,安排部署恰当。专案组成立后,在县领导和市局关怀支持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指挥部严密布置,很快构建由中心到外围、由县内到县外的多道防线。
第四、领导身先士卒,体现了榜样的作用。戴毅局长率先垂范,临阵参战,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哪里有情况,他就出现在哪里,民警哪里有困难,他就帮助在哪里。经常问寒问暖,交心谈心,关心民警的切身利益。既掌握了情况,便于正确实施指挥,又鼓舞了士气,稳定了参战民警的情绪。

二、领导重视、增强了侦查破案的攻坚合力

案发当日,县公安局局长戴毅及时将情况报告了县委、政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马平、县长管洪指示:公安机关要不惜一切代价,尽快破案,严惩凶犯,以确保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县人大主任周尚军、县政协主席逯兴国得知情况后,也多次过问案件侦破进展情况。县委副书记叶永海、县政法委书记赵如均、政法委副书记刘安学等也先后亲临现场,关心案侦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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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哈尔法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拆迁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造物、管网以及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提倡单位和个人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房产住宅、财政、物价、交通、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排放、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持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排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密闭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建筑垃圾运输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一车一证)后,方可运输。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消纳活动。

  市市容环卫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方案》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属于拆迁工程的,应当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发包或者分包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应当约定运输单位对建筑垃圾必须做到密闭运输、不沿途洒落、在指定的地点倾卸等文明运输的事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对运输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违反合同约定经提示仍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合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拆迁工程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化铺装;

  (三)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避免沿途洒落;

  (四)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因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2日内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2日内及时清运。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运。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个人有偿清运,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清运。

  自行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袋装运输或者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拉运袋装建筑垃圾的车辆,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中要扎捆结实,苫盖严密,防止途中洒落。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哈尔滨市自卸汽车密闭厢盖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密闭,经具有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经核准的车辆在市政府公共信息网站和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方便社会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封闭严密,不沿途撒落;

  (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处置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按照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五)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纳场区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墙,并配备防污染的设施;

  (二)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地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三)建立完善的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及时登记并发放回执;

  (四)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第十五条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同意证明、需求数量、雇佣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核准后方可利用。

  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设专人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接收结束后,应当将接收登记的记录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接受社会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随意堆放、倾卸建筑垃圾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的;

  (二)未对施工出入口进行硬化铺装的;

  (三)未将施工工地驶出车辆轮胎清洗干净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将运输车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的,责令改正,处以每车100元罚款。

  (二)自行运输装修垃圾未采用袋装运输的,责令改正,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指定地点堆放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采取措施进行围挡、苫盖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清运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运,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运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代为清运,所需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五)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每车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车辆未封闭严密、沿途撒落或者超过承载限额装载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八)建筑垃圾消纳场未建立接受登记回执制度或者未及时发放回执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有超承载限额装载、沿途洒落、随意乱卸建筑垃圾等行为,一年内经过两次处罚仍不改正的,除按照以上规定处罚外,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设、房产住宅、交通、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行政执法人员监管不利,工作失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