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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竞争中的商誉诋毁行为评述/王春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34:58  浏览:9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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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竞争中的商誉诋毁行为评述

王春晖


商誉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该称。商业信誉,主要指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所取得的良好社会综合评价;商品声誉实际上是商业信誉的组成部分,是指经营者提供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良好社会评价。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商誉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资本,其不仅体现了经营者的名誉,更重要的是显示了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经济价值。因此,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内容。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商誉是社会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积极评价,这种评价主要侧重于两大方面:一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以及管理水平优劣的积极评价;二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商业道德、通信产品种类、通信服务质量、通信服务功能质量以及电信资费水平等的积极评价。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服务质量和通信服务功能质量是用户最基本的,也是最终需要的东西。关于通信服务质量,是指用户在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时所感到的话音、数据等信息传递的质量。对于电话而言,包括拨号前后时延、网络接通率、网络的通话中断率、清晰度、可懂串话、计费差错等,对于移动通信业务还包括网络质量、覆盖范围、盲区等。至于通信服务功能质量,是伴随着用户使用通信服务,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给用户的辅助性服务质量,包括话费清单详细度、投诉处理质量、通信障碍修复时限度等。因此,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社会提供的优良通信服务质量和通信服务功能质量,是其最重要的商誉指标。这一指标的形成是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和积极进取,付出了巨大成本而产生的结果。优质的通信服务质量和通信服务功能质量的形成,不仅会提高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更重要的是直接实现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商誉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不重要的无形资产。然而,在电信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有些电信运营商通过正当有效的竞争无法在竞争中取胜,便采取非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贬低、诋毁以及诽谤,严重地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同时也严重地干扰了正当的电信竞争秩序。在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商誉一旦受到侵害是很难恢复原状的,即使恢复,也需要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鉴于商誉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商誉易受侵害性以及难以恢复性,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将诋毁商誉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专门设置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刑事处罚。
根据电信竞争中的商誉诋毁行为所利用的手段和场合,电信竞争中的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
1、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自己或唆使他人向竞争对手的用户或新进入的电信消费者传播、散布竞争对手的网络质量或终端设备有危害人体健康或有质量问题等虚假事实,引导竞争对手的电信用户对竞争对手的网络或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产生不信任和恐惧,从而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目的。例如,某中国联通公司大客户部的工作人员在打来的电话中先询问你每月手机话费消费情况,然后便“忠告”:中国移动公司的GSM网络有很强的辐射,会影响身体健康。同时,联通工作人员会马上向GSM手机用户列举出一些有关GSM手机辐射高的事例,建议用户转网,用通联的CDMA手机。② 那么,之类“忠告”是真实还是虚伪。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泰尔实验室电磁辐射专家王南教授介绍,世界上并无“绿色手机”概念,目前科学界对手机辐射值的界定是以SAR值来量化,其他任何方式的测量都没有科学依据,CDMA和GSM的各种类型手机,其SAR值是相当的。③泰尔实验室电磁辐射测量专家马鑫也表示:电磁辐射的大小与制式无关,衡量手机辐射量的标准是SAR值。它是指单位时间、单位质量内人体所吸收的电磁辐射能量,单位瓦/千克。经过测量,有的GSM手机SAR值高,电磁辐射大,有的GSM手机SAR值低,电磁辐射也就比较小。而CDMA手机的SAR值有大也有小,电磁辐射量也大小不一。④显然,这类“忠告”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属于散布虚假事实,严重地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
2、利用刊登虚假广告、对比广告或公开进行产品对比、群发手机短信、发布声明或公开信等形式,制造、散布贬低竞争对手。例如,某中国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断给移动客户打来电话或发来短信称:“作为成功人士,您更需要关注健康。长时间使用高辐射的GSM手机,每到下午,您会感到头昏脑胀,听力下降。CDMA手机辐射只有您手机的六分之一”。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还用GSM手机和CDMA手机拨电话时对固定电话和电视经常发出的异常噪音进行对比,得出“CDMA的辐射只有GSM的六分之一”结论,不知这“六分之一”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其科学依据何在?还有部分地市的联通分司相继在社会上推出了手机“测辐仪”(三无产品)。该手机测试仪是一个像玩具汽车的烟灰缸,其外壳上印有“电测辐射影响健康” 等字样,部分地区推出的“测辐仪”还印有“中国联通成立XX周年纪念”的字样。用GSM手机在“测辐仪”旁边拨打或接听电话时,该仪器内的红色指针就会不停地晃动,并发出语音提示:注意,有辐射。而用联通CDMA手机时,该仪器无任何反应。因此,不少使用其它手机的消费者不禁犯嘀咕:自己的手机辐射真那么厉害?
事实果真如此吗?泰尔实验室电磁辐射测量专家马鑫表示:对于GSM手机在拨号时会对话筒、固定电话、计算机显示屏等产生干扰,而使用CDMA手机则不受影响,就得出结论认为GSM手机比CDMA手机的电磁辐射要大,这种说法缺乏科学依据。因为CDMA与GSM两种制式的手机工作方式不同。CDMA手机信号工作的方式是连续的。而GSM手机发射的是脉冲信号,易与其他电器产生耦合。仅仅通过手机发射的是脉冲信号,对话筒、固定电话和显示屏产生干扰,就得出GSM手机辐射高的结论是错误的。电子干扰不等于电磁辐射,当GSM手机放在话筒上时,会出现噪音。这是因为GSM手机发射的是脉冲信号,脉冲信号是容易干扰麦克风电子电路。电子电路受到干扰后,就会发出噪音。有线电话、显示屏对脉冲信号的敏感度比较强。而CDMA手机则没有,这是因为CDMA手机信号工作的方式是连续的,非脉冲信号。所以这种干扰是由于脉冲信号引起的,并不是由于辐射功率大引起的。因此,电子干扰不等于电磁辐射。⑤显然,“CDMA的辐射只有GSM的六分之一”的表述纯属虚假事实。
3、组织有关人员,以客户或电信消费者的名义,向电信监管机构、其他市场行政监管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新闻媒体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以及作关于竞争对手网络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此外,有的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无限夸大自己的通信产品质量,同时贬低同类通信产品的质量,也构成商誉诋毁行为。
在认定电信竞争中是否具有商誉诋毁行为,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三大方面考虑:一是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从事诋毁对方商誉的行为是出于竞争目的,且在主观上是故意的积极行为;二是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捏造、散布了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事实。这里的虚假事实是相对于真实事实而言的,只要行为方无法证明其散布的事实是真实的,该事实就是虚假的。例如,A公司称其竞争对手B不具有供货能力,B因此起诉A公司诋毁了自己的商誉,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中,A公司必须证明B公司真的不具有供货能力,只有这样他散布的事实才是真实的。即使B公司实际上真的不具有供货能力,只要A公司无法证明这一事实,其声称的事实仍然是虚假的;⑥三是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散布虚假事实,实际损害了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明确对商誉诋毁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遗憾的是该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上的一个缺陷。在具体执行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原则性规定,对商誉诋毁行为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行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的经营者也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损害商誉、商品罪,应依照《刑法》第221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规定,损害商誉、商品的犯罪属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外延,犯此罪的将被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① 梁上上 《论商誉与商誉权》 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② 见《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27日
③ 见《中关村在线》
④ 见《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27日
⑤ 见《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27日
⑥ Neue JuristischeWochenschrift-Rechtsprechungsreprot Zivilrecht,1993,S.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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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1989年8月24日,劳动部

近年来,有一些地区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民职工的养老保险自行拟定方案进行改革试点;还有一些地区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对非全民职工陆续建立起养老保险办法,待遇标准有的规定偏高。这种情况,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互相攀比,造成地区之间在养老待遇上新的不平衡,影响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1号文件)的精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权限,应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部。因此,未经国务院明文授权,各地都无权对全民企业退休费计算基数和计发办法自行拟定方案进行改革。
二、目前,我部正在草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在《条例(草案)》尚未确定之前,有关非全民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各地可以根据我部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设想的思路和原则,拟定办法,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试点。所拟办法既要考虑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防止给今后造成负担,还要有利于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待遇标准不得高于全民,也不得高于在职时的工资收入,并且要明确规定,今后国家作出统一规定时,必须改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具体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凡我市城镇范围内的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房产,在发生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典当等行为或者变更、转让与房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时,均应按照本办法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产”是指与房产有关的宅基地、庭院和场地。“地产交易”是指因房屋产权的转移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严禁以任何借口买卖土地。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法的房地产交易,禁止房地产私下交易或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市内设立若干个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从事城镇房地产交易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职责是:
(一)组织城镇房地产交易经营活动;
(二)提供房地产交易市场信息和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
(三)办理房地产价格(价值)评佑;
(四)负责房地产勘测、丈量工作;
(五)承接办理房地产交易的委托代理业务;
(六)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房地产交易经营活动;
(七)办理房产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典当或者与房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鉴证和房屋产权变更、转移手续。
第八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归属清楚,并有合法的产权、使用权证件;
(二)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的涉及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的房屋,须先按法定程序办妥产权登记、变更、转移手续后,方可出卖;
(三)单位自管房产的出卖或与房屋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卖或转让单位须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兴建或购买的房屋的出卖,须征得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五)出卖商品房屋,出卖方应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六)出卖商品房屋,出卖方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价格执行。
(七)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八)出卖共有(含共同共有和存续期间内的按份共有)的房屋,出卖方须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书或委托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九)私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房屋居住满五年出售的,原补贴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房地产交易:
(一)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未经确认或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纠纷未经处理的;
(二)违章自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限期要拆迁的房屋;
(四)租赁或借用的房屋及地产;
(五)经房地产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和使用权转移的房屋和地产。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确需购买私有房屋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出卖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填写《出卖转让申请表》。
(二)买方应持身份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房的文书,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填写《购买受让申请表》。
(三)交易活动采取买方、卖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制度。亲自履行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行使交易行为;接受委托的代理人须持有合法的委托授权书。
(四)买卖双方当事人应依法订立房产买卖或与房屋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经审查认为必要时,出卖方或转让方当事人应在审批前登报声明出卖或转让。
(五)凡单位出卖给职工的房屋,买房者须持有个人与单位订立的合同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成交协议,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同意,给予订立房产买卖契约(合同),并办理签证和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须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买方当事人凭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交易鉴证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办妥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房屋一经出卖,与房屋有关的土地使用职同时转移。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各房产所有人按房产比例享有土地使用权;同一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整体不可分割转让。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物价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淮南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应申报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价格评估。未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价格评估的,不予办理立契、鉴证和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买卖私有房屋,允许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评估价的基础上浮动,但成交价最高不得高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对超出评估价的部分须缴纳百分之二十的超标费。
单位购买私有房屋,其成交价每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十,递增百分之五的超标费。
超标费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
第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下列标准缴纳契税、估价费和鉴证手续管理费。
(一)契税标准
(1)私房买卖、赠与按房产价的百分之六征收,由买方和受赠方缴纳;
(2)单位之间的房屋买卖按成交价的百分之四征收,由买方缴纳;
(3)单位购买商品房分配给职工的,由其单位按房产价的百分之四缴纳;
(4)私人购买新建的商品房和单位出卖给职工的房屋以及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的房屋可免缴第一次契税;
(5)私有房屋的继承、分析免征契税;
(6)私有房屋的交换,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百分之六征收,由受益人缴纳。
(二)估价费标准
房产估价费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一由卖方缴纳。
(三)鉴证手续管理费标准
(1)买卖住宅房屋,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二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
(2)买卖非住宅房屋,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三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
(3)房产交换,按评估双方房产价值总和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由交换双方平均负担;
(4)房产赠与,按评估的房产价格的百分之一缴纳,由受赠方负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除确认买卖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交易双方房地产总价格(价值)百分之二至五的罚款,进行非法经纪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隐瞒成交价格者,除没收其隐瞒金额外,并处以隐瞒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侵害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所有的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典当,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办理。
凤台县的城镇房地产交易,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市政府发布的《淮南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1990年2月20日